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外贸易,是整个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的特殊组成部分,是当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地经济建设事业中的十分活跃的促进力量。
我国绝大多数陆地边境和部分沿海是少数民族地区,有20多个民族与国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大多数信仰同一宗教,语言相同,历史上就有经济文化往来。近年来国家与周边国家改善关系,增进友好往来,我国民族地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已经形成。通过国家在政策和法律方面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对外贸易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人缘优势。
自治机关对外贸易管理自治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2)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现在,云南、广西、新疆、宁夏、东北等地区,以自由贸易区形式的开放格局正在探索和实践当中,少数民族对外贸易显示出巨大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