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美术著作权经典案例
画家捐赠作品,后人仍享著作权
2009年8月,齐白石后人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被告济南市新华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齐白石》书籍,人民教育出版社还被判赔偿损失15万元。2005年11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4册,印数2000套,其中《齐白石》单册定价370元。2007年5月8日,济南市新华书店从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中心定购涉案《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4册)1套。
齐良憐等16人在一审中共同诉称,其均为著名画家齐白石先生的合法继承人,齐白石先生于1957年9月16日病故,人民教育出版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版、发行并销售齐白石美术作品书籍,济南市新华书店销售侵权书籍,请求法院判令: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立即停止侵权,以书面形式或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赔偿齐良憐等16人经济损失60万元人民币等。一审宣判后,齐良憐等16人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赔偿数额过低。人民教育出版社也提起上诉。
“阿凡提”美术形象创作者获赔万元
2007年8月,“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二被告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阿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共同在涉案被告阿提公司所有网站的首页上持续72小时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共同赔偿原告曲建方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万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79年拍摄了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第一集,曲建方作为该片的美术设计,创作了片中脍炙人口的“阿凡提”美术形象。1980年10月,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公开出版了《中国美术电影造型选集》一书,该书中收录有“阿凡提”美术形象,署名曲建方为作者。1996年7月12日,曲建方将“阿凡提”美术形象向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
2006年9月11日,曲建方在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登陆北京阿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网站,发现该网站页面出现了“阿凡提”美术形象及小毛驴美术形象,该“阿凡提”美术形象与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中木偶形式的“阿凡提”形象及原告手绘的“阿凡提”形象仅存在细微差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曲建方创作了“阿凡提”美术形象,虽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拍摄了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只对该美术片享有整体著作权,而曲建方作为该片的美术设计,对其创作的“阿凡提”美术形象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曲建方可就此作品单独主张著作权。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版画为何变雕塑
中国美院教授李以泰状告十被告的鲁迅版画著作权案,2005年12月,在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向原告李以泰教授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25万元;被告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则可以有条件地保留树立在鲁迅故里广场的侵权景墙铜雕,但必须在景墙上刻上作者署名并指明参考了李以泰的《鲁迅》版画作品。
1974年,中国美术学院教授李以泰创作出了《鲁迅》版画作品,先后在《杭州日报》、《浙江日报》、《人民日报》上发表,成了广为人知的名作。后来,绍兴文化旅游公司委托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设计景墙《浮雕》等6件作品,设计制作费90余万元。景墙完成后,由两部分组成,左面为老街区浮雕,右面大幅画面即采用了李以泰《鲁迅》版画的形象。随后被作为“鲁迅故里”的标志性图案在绍兴、杭州、沪杭甬高速公路上广泛复制和使用。2004年7月,原告在中国美院所在地杭州南山路发现了旅游局发布的用其作品《鲁迅》制作的推介绍兴市旅游景观的广告牌,随后,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起诉,先后将十被告告上法庭。2005年10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侵权成立。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上诉。
5.曲艺著作权经典案例
1.侯宝林遗孀、子女诉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1995年,王雅兰、侯耀华、侯跃文、侯鑫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侵害侯宝林先生著作发表权纠纷一案。原告4人诉称:被告出版的《侯宝林相声精粹》录音带中有侯宝林生前未发表并曾明确表示不发表的相声作品《王二姐思夫》、《交租子》和《一贯道》,被告的这一行为未征得侯宝林先生的继承人的许可,侵害了侯宝林先生的继承人依法取得的发表权。
被告音像出版社辩称:《侯宝林相声精粹》录音带是在1993年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文艺部购得侯宝林先生的录音资料带后制作出版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文艺部证明侯宝林相声录音资料带是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录制,并多次播放,有关书刊也曾刊登过。
法院认为,作品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其方式包括播放、出版。本案所涉及的三段相声作品在被告以录音带的形式出版发行前已通过广播电台播放和文字出版物的方式公之于众,故被告经原录音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但被告作为被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侵害其依法取得的发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万元整。
2.奇志、大兵诉新浪网
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杨其峙(奇志)、任军(大兵)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纠纷一案,判决新浪公司因侵权赔偿奇志、大兵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
奇志、大兵起诉称,二人创作并表演了双簧《检查卫生》、《洗脚城》、《结巴子开会》、相声《戏说百家姓》等作品。新浪公司在其科技时代搞笑FLASH下载栏目中使用了上述四个作品,并将《检查卫生》更名为《开会》,《洗脚城》更名为《金盆洗脚》。涉案四项FLASH声音部分未作变化,画面部分另行绘制,除《结巴子开会》外,其中漫画形象基本使用了奇志、大兵的标志性形象,且线条简单,制作比较粗糙。故奇志、大兵认为新浪公司侵犯其二人对作品及表演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FLASH有奇志、大兵的署名、声音和人物漫画形象,新浪公司知道也应当知道是改编自奇志、大兵的作品,但其未审查是否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网站上提供商业性传播和下载,构成侵权。另外,因无证据证明涉案FLASH中的动画和音效是为故意丑化、贬损奇志、大兵作品,因此,法院认定新浪公司未侵犯奇志、大兵对涉案作品和表演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亦不支持奇志、大兵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由于新浪公司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即删除了涉案FLASH作品,故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并对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作出了酌情判令。
6.摄影著作权经典案例
2009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摄影家吴运生与被告内蒙古甘迪尔蒙古风情园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告承认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起因是吴运生在内蒙古甘迪尔蒙古风情园游玩时,发现自己于2005年在阿拉善盟、乌兰察布市和呼和浩特市等地拍摄的“神六”飞船发射、回收等系列组图,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风情园擅自复制在“航天台”景区和广告宣传册上使用。于是,吴运生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2008年,我国摄影大师吴印咸之女吴筑清发现,江苏文艺出版社未经权利人同意就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红旗飘飘——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今天》一书中擅自使用吴印咸处于法律保护期内的摄影作品《创业》、《纺纱》。这家出版社使用上述摄影作品既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于是,吴筑清将江苏文艺出版社和销售侵权书籍的北京中央文献书店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江苏文艺出版社赔偿原告吴筑清经济损失2228元;北京中央文献书店停止销售《红旗飘飘——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今天》。
安徽省摄影家协会名誉主席袁廉民是我国著名的风光摄影家,他的黄山摄影作品享誉海内外。他发现一套由中国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深圳市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制作发行的“鹏博士”教育辅导软件光盘中使用了自己的7幅黄山作品。于是袁廉民与人民教育出版社开始了漫长的交涉过程,因为在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上,双方分歧较大,袁廉民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于2006年5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人民教育出版社在全国性报刊上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7幅作品总计赔偿24000元。
1999年,著名摄影家吕厚民发现位于北京王府井大街的一家鞋店在未征得自己同意、亦未给自己署名的情况下,在展示橱窗中使用了自己在1953年拍摄的摄影作品《毛主席与周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次会议上》。该展示橱窗以此幅摄影作品为背景照片,展示了四双为领导人订制的皮鞋,并附有文字说明。1999年10月吕厚民将该鞋店诉至法院,因为事关领袖以及照片著作权等问题,这场官司很快引起京城各大媒体的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同升和鞋店公开向原告吕厚民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
7.网络著作权典型案例
2006年7月,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发现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时达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擅自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北京姑娘》、《支离破碎》、《晃晃悠悠》、《心碎你好》4部作品上传到零时达公司的小说网(www.xiaoshuo.com)上,供用户在线阅读并下载。
于是,2008年8月4日,书生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零时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零时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2万元及合理支出6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4部作品分别于2003年、2004年公开出版,共60余万字,作为网站经营者的零时达公司对网站上传大量完整的公开发表的作品应当进行权利审查,其未尽到网站经营者的合理审查义务,侵犯了书生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零时达公司接到起诉状后才删除了涉案的4部作品,侵权行为持续至案件起诉后,所以书生公司有权要求零时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因书生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零时达公司的获利情况,法院综合参考相关稿酬支付标准、零时达公司的使用情况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零时达公司赔偿书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4万元。
因不服判决,零时达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零时达公司在小说网上所提供的服务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原审判决认定零时达公司不属于相关法规规定的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有误。零时达公司作为小说网的经营者未主动采取措施对涉案作品的上传予以限制,其主观上为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行为,且其客观上亦为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零时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书生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的间接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4月24日,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等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中文网站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犯其著作邻接权的系列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判决被告删除与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21万余元人民币。这是唱片公司诉搜索引擎侵权案的第一次胜诉。
法院认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通过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因此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但原告曾两次向被告发函,告知其侵权事实的存在,要求被告删除与涉案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履行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法院认为,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