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广播问题新闻报道概说
广播问题新闻是广播报道诸多内容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形式也与广播报道的形式一样丰富。作为广播报道的一支,广播问题新闻报道除了具有广播报道的属性之外,也还有着自身的一些独特性。
一、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界定
广播问题新闻报道是通过广播这个媒介对在日常生活中存在或显现出来的、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消极、负面、甚至是具有危害性影响的、值得关注的那些具有普遍性与总体性特征的事实与现象的报道。
二、广播问题新闻特征的认识
1.不可避免性
广播问题新闻的产生是客观存在且不可避免的,其根源在于人的局限之永恒性。而人的局限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局限是认识能力的局限,即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阶段,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导致对问题的错误判断;第二个局限是由人的自身利益所带来的认识上的局限;第三个局限是文化的局限。人都是生活在某种特定的文化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他们所接受的文化进行独立反思质疑的能力,反而常常对这些文化不加区别地当做天经地义的自然法则去臣服,结果形成了认识上的更大的局限和偏差。因此,由于人的局限使得人的一切创造都显示出一种相对的完美。随着人的认识、衡量尺度的变化,"很多事物使得昨天的完美会成为今天的缺憾,今天的完美可能是对后代的犯罪"。
2.错综复杂性
任何一个广播问题新闻都不可能是孤立的存在,而应该像一个网络结构一样,是与多面多点相关相联的。因此,我们要尽最大可能去探知与构成这个问题有关的网络结构,而且这种探知范围越大,对问题在网络中所处的位置就越清楚,就越有可能看清真正问题症结所在。对问题认识最忌讳头痛医头的简单化的做法。复杂是问题网络结构的特性,而简单的反映和判断正是由于我们对问题认识的贫乏。
3.连续不断性
广播问题新闻的"连续不断"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看似已解决的问题,在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后,可能又成了问题;另一层是被控制在解决状态的问题,经常又创造出一系列的新问题。所以对于问题报道者来说,一个问题的解决从来不意味着高枕无忧,必须不断审查已解决的问题的相关区域,确定由一个问题的解决带来的新问题或者将要产生的问题。
4.非和谐性
广播问题新闻从其外在表象来看,呈现出与人的理想及期望相违逆的非和谐的一种情状。具体表现为:(1)"失调性"。它大体有失控、失常、失衡、失败等表征。通常"失调性"的轨迹是始终处于一种动态加剧的发展变化中。初期它的表现模糊不明;愈向后,其负向性、危害性将日益清晰地显现出来。(2)"疑惑性"。由于问题的出现常呈现网络性结构,即它与各面相互关联、相互牵涉、极为复杂地纠缠交集在一起;另外,问题所表现的方式,或显或隐、若有若无,尤其处在初始阶段,往往在短期难以确认其本相,因此让人困惑不解。(3)救赎性。由于问题的出现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对人们的生存空间和生活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再加上问题本身在显现与揭示中对人们造成渐深渐强的刺激和震撼,自然会引起民众高度的关注,并自觉地积极行动起来,或追本求源,或见微知著,因势利导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5.内蕴启示性
任何广播问题新闻都是一面镜子,从中映射出人的局限,启示着一种努力的方向。正是从这一点来说,广播问题新闻不是一件坏事,而是人类成长的向导。由此可见,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意义就在于:(1)从广播问题新闻的发现和确定的角度来看,发现问题就是发现自身的局限;(2)从人的认识局限角度来看,报道问题并促使问题解决,就是在努力解决人自身的局限。总之,及时将所看到的问题及其启示传达给人类社会,以引起更多人的觉悟,避免历史性和现实性的悲剧;同时,弥补人们通常要等问题恶化发展到极为表面时才能清醒的不足,这就是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真正价值。
三、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原则把握
1.在思想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关键之一是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即在政治上坚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性。报道的出发点要有利于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关键之二是着眼于稳定。即用马克思唯物辩证的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分析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使广播问题新闻报道为"两个有利于"服务。即"有利于解疑释惑、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有利于团结、稳定、鼓劲,而不是分裂、动荡和泄气"。
2.在选题上,要做到两个"着眼"一个"统一"。即:(1)着眼于全局,选择那些事关全局性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不是个别的、偶发的问题进行报道;(2)着眼于和谐,选择的题材要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3)要在体现党和人民利益的统一性上找选题,选择那些既是群众普遍关心,又是政府急于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带有典型性、紧迫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而那种为了曝光而曝光、为了批评而批评、单纯追求问题的轰动效应的选题,结果只会添乱,不仅使问题更加扩大化、复杂化,更不利问题的真正解决。
3.在具体的报道中,要注意以下几点:①要把握报道的时机。广播问题新闻报道要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必须掌握好国家政策,把握好报道展开的时机。切入问题的时机过早,是非曲直尚不明了,非但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反而容易引发新闻纠纷,陷入尴尬的境地。反之,切入问题的时机过晚,公众关注的热情开始消退,传播效果就会大大减弱,监督的作用难以很好地发挥。因此,在把握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时机方面,要考虑其可行性和传播效果,选取那些具备解决问题的成熟条件,通过报道能够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问题。(2)要把握好报道的"度"。广播问题新闻报道要注意适度适量,要从客观事实出发掌握报道的层次。对于严重的违法乱纪、激起强烈公愤的人和事,要坚决予以揭露。对于那些虽涉及是非曲直、却又不宜全盘否定的问题,应进行有节制的报道。有些问题以建议性新闻的形式进行报道,低调处理,有利于有关部门的接受和解决。因此,广播问题新闻报道要从客观的而不是片面的、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角度去反映问题。另外,要注意报道的对象涉及面不宜太大,不要随意展开,尤其是对于没有完全核实清楚的事,不要涉及。同时,在报道批评某一现象时,也可注重树立相应的正面典型,通过对比,引导舆论。(3)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记者在报道时所获取的新闻素材、核实所报道的内容都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程序和正当的方式,不能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操作。(3)坚守客观真实,用事实来说话。对于广播问题新闻报道来说,大量运用现场报道的方式,用好同期声,是报道取得良好传播效果的关键的一点。现场报道可以使广播的感染力、客观性和真实性得到极大的提升。记者深入现场采访,对需要曝光的问题调查核实,让事实说话,让过程本身说话是增强广播问题新闻报道客观性真实性的最好的方式,也可以增强报道的可信度。报道者在现场的调查采访这一过程本身,远比简单地阐述观点包含更多的信息。(5)注重观点的平衡,保证事实的公正。广播问题新闻在报道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注意采访不同层面的人,并善于把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客观地反映给听众,从而避免报道的偏颇。通常来说,一是要注意采访普通百姓,反映群众的呼声;二是注意采访有关专家、业内人士或知情人士,提升报道的权威性;三是要注意采访有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从而促使问题得以解决;四是要注意采访所报道的对象,对问题进行多层次剖析。不同层面的人都参与到报道中来,既丰富了报道的视角,带给听众更多的信息与体验,也使报道更加公正和客观。(6)要加强跟踪监督,保持报道的连续性。在进行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对抓准了的问题就要跟踪到底,有始有终。如果问题出现了反复,就应该反复监督,促使问题得到最终解决。因此,报道在播发之后,可以密切关注报道发出后的反应,这里面包括相关的部门及被批评者的反应,也包括社会公众的各种意见。根据这些反应进行追踪报道,可以使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监督更加客观、有效,从而避免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情况。
第二节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政策法规
关于对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规范,我们可以从我国的宪法、有关的法律、一些行政法规规章等三个层次中,综合得出相关的规定。
第一个层次是从宪法上看,按现行法律体系,最高一级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五条涉及到对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规范。其中包括以下几条规定。
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一条为新闻广播电视事业明确了宗旨、任务、性质和工作方向。
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明确提出了"言论、出版自由"。
第41条则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其他各种法律之中对问题新闻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文还有很多,如《民法》中的"人身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行政诉讼法》、《著作权法》等。
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它较为全面、系统地对广播问题新闻报道进行规范,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目前广播电视工作中覆盖面最宽、效力等级最高的法规,它于1997年8月21日以国务院第228号令发布并在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行政法规,它对广播问题新闻的报道作如下规定:
广播电视台(站)制作、播放的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必须健康、文明、有益、及时、准确地传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开展舆论监督;
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经济信息;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供文艺节目,丰富人民文化生活。
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
(4)泄露国家秘密;
(5)诽谤、侮辱他人;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个层次是"规章",它通常采用"规定"、"办法"或"细则",对广播问题新闻报道作出具体规定。如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一方面充分保证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宣传纪律。
又如1992年6月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布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问题新闻发布作了规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指出: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另外,下列特定的关于广播问题新闻报道的具体规范散见于各该专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