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艺术教育能培养人的创新思维能力。1996年,诺贝尔物理奖得主李政道在接受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名誉教授的演讲中这样说道:“科学和艺术是不可分割的,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的创造力,它们追求的目标都是真理的普遍性。普遍性一定根植于自然,而对它的探索则是人类创造性的最崇高表现。”艺术活动是精神生产过程,是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的统一,它虽然以物质性因素和形态为媒介、工具和载体,但它并不以物质性的丰富作为创造的目的,也不以物质的实用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而是以审美的和情感的形象或意境的创造作为终极目标的,艺术生产的方式、过程、流通及消费均以审美价值实现为目的。生产形式多以个体性生产为基础,其产品结构既是精神性的,又是以其创造性和独特性为突出特征的。在思维方式上多以形象思维、发散性思维、直觉思维和创造性思维为主,是一种联想、幻想、情感并用的创意思维方式。而思维方式的养成,对一个人能力、素质的提高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它比学习知识更重要,知识、技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过时,而一旦养成良好的思维方式会使人终生受益。
再次,艺术教育能促进德、智、体、美、劳教育的开展。艺术教育是一种人性教育,它以人的心性完善为最高目的,以人类的文明成果教育年青一代。通过艺术教育,既可以有利于伦理道德教育的开展,又有利于智力素质的提高,还有助于进行体质教育和审美素质的教育;此外,艺术教育还有助于劳动素质的教育。这些方面已经有很多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二、重视艺术教育,彰显学校特色
学校是一个办学历史较长的民族院校,在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中都明确写到培养具有专业基础的专门人才。在当前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中,在面临毕业生就业非常困难的形势下,我们的办学理念、方针是否应该做适当的调整?四年的本科学习,究竟能专业到何种程度,我们的优势在哪里?我们是否应该重新审视自己,发掘优势,办出学校特色呢?
现在来看看在美国被称作Liberal Arts Education的大学本科教育。美国人认为大学本科教育是一个自由人最基本的教育,强调的是对“人”的教育,而不是对“技艺”的教育,它帮助受教育者成长为一个具有理性思辨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健全人,目标是使受教育者成长为一个称职的文明社会公民。在课程设置上,学生需要学习艺术、历史、哲学、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领域的课程;而对专业技术的学习还有后续的专业资格证培训等,是一种终生教育,这无疑对人的全面发展在教育制度上提供了条件。
今天在我国教育制度面临重大改革,人才培养需适应现代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培养的人才仅有一点点专业知识(且是过时的知识),面临就业压力,招聘会上总感到缺乏底气,往往不能正确表达自己,该学的课程没学,涉足的专业又没“经验”,不搞专业吧更是苍白无力。因此,我们为何不改变一下自己,让人们看到我们培养的人才是充满自信,富有生命活力,敢于进取,不怕苦,勇于承担责任的年青一代?而要做到这些,我们如果在办学理念上有所突破,方法上有所创新,相信一定会在办学质量和效果上有所体现;而加强艺术教育,彰显自身特色,就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应该看到,学校对实施艺术教育是有一定基础的,来自各民族的同学本来就能歌善舞,艺术学院作为学校最大的院系可充分发挥其龙头作用,在显形课程上做合理的设置,对非艺术专业的学生开出一些基础绘画、乐理、艺术鉴赏、艺术史等艺术方面的课程,在师资方面,可成立艺术基础教育教研室,针对性地编写一些教材,力求做到系统科学;在隐形课程方面,定期组织一些艺术类比赛或竞赛,取得优胜者承认学分。成立一些艺术社团,让有爱好的同学得到锻炼,或者在社会实践板块中规定一定的学分等,这对校园文化建设也是一个丰富。学生通过这些课程学习及课外活动,不仅能取得长远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艺术教育的过程,这种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活动本身对学生的交流能力、表现能力、创造能力得到锻炼。笔者认为,艺术教育对人才的影响是深刻而广泛的,它应该成为学校的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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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姜敏.艺术教育的终极目标——素质教育.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4):104~106
论法学本科教育的实践素质培养
衡静 成安②
摘要:法学是应用性、实践性应用学科,因此,对学生实践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这方面,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新形势下,欲为我国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必须要求改革法学教育方法,突出学生的实践素质培养,为此,应进一步深化案例教学、重视模拟法庭的助兴教学、突破专业实习的困境。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实践素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专业实习
引言
[衡静,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成安,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恢复了高等法学教育,当时,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作为法学教育内容的依托,也缺乏具有丰富法律事件经验的教员,所以,我国最初的高等法学教育主要是以相关的普通法律原理而非中国法律为重点讲授内容。虽然法学教育经历了三十余年的逐步繁荣,但是,这种“重原理轻实践”的教学模式并没有根本性的改观。这种教学模式导致的一个有害后果就是学生的实践素质不高。这不仅给学生的就业带了负面的影响,而且延长了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的适应时间。提高对学生的实践素质的培养,已基本上是法学教育中的共识。然而,如何提高以及如何才能取得实际的效果还需不断摸索。就此而言,笔者认为,重点是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和专业实习这几个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本文对这几个方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能够促进对法学实践素质培养方面的思考。
一、深化案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事件是法律的生命
法律不仅仅是一些话语,而是会产生现实的规范力量。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法学教育离不开案例教学,即使是较为理论化和抽象的“法理学”,也离不开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抽象的原理。虽然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性,但是,在教学的内容和方法上都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看,最需要改革的是深化案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 拓展案例的内容人们往往容易把“有法必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说法意识形态化,这导致的后果就是把法律生活简单化,即认为法律的实现就是一种简单、直接、机械的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法律规则,小前提——事实,结论——法律责任后果)。然而,实际上,现实中的法律责任后果的实现,往往不是像判决书甚或法庭中所呈现出来的那么简单,不仅事实和法律常常都是复杂、暧昧的,而且有很多“事实”或“法律”之外的复杂因素在法律生活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潜规则”盛行的社会中更是如此。以此观之,现有的案例教学大多都把案例教学的内容进行了“简单化”的处理,不仅只关注法律以及与法律有关的事实,而且轻视法律和事实的复杂性,以及法律和事实之外的复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案例教学内容的“简单化”,培养了学生的“简单”头脑,因而也是学生实践能力低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要提高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当务之急是要拓展案例教学的内容,简言之,“案例”应当是生活中的案例,而不应是书本中(经过“裁剪”了)的案例。作为老师,不仅应当告诉学生:一方面,在一个案例中,法律和事实可能发生什么争议,应该如何理解;另一方面,什么样的法律和事实之外的因素可能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就后一方面而言,教师应当注意分析办案中的人际关系和办案技巧等。比如,在著名的“刘涌案”中,就不仅应当分析根基法律和事实应当如何判决的问题,也应当关注法学专家为什么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动机是什么,公众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反应等问题。②丰富案例教学方法的基本特征,是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体设定角色与情节的情境式教学方式,它借助了“案例”这样一种模拟现实、概括设计的学习环境和话语情景,使学习者能够集中地、现场式地围绕有关专业问题加以思索,通过建设性的方法参与貌似“真实”的社会实践,使得他们能够在问题中学习,获取知识。它具有启发学生思维,具有学生间、师生间、学生与知识点间的人际上、逻辑上的互动性;有助于提高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能够体现老师的指导地位和学生主体地位的民主性的优势特点。传统的案例教学往往只是教师对案例的单向讲评案,忽视了多种方法的有机并用。在笔者看来,合理运用案例教学方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
1.以讲评案例法为主
案例分析式的教学模式被大多高等院校所采纳并适用,但在本科教育阶段,案例教学因学生知识面较窄、认知能力较浅、实践经验不足、课时时间安排较紧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因此,笔者建议以讲评案例为主线,充分体现老师的指导地位,指引学生的思考法律关系的逻辑能力,且也能实现提高教学效率及解决学生面临现实案例时的一些由于“不知”而面临的课堂尴尬局面。
2.讨论案例法并用原则
讨论案例法能充分体现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及其参与情况。虽然高等院校法学本科阶段的授课方式是以传授式为主,但强调注重个体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也要求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上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趋于平等。讨论无疑是对学生思维日益创新、逻辑趋于缜密、丰富其知识内涵、了解实体案件处理等各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3.旁听案例法添彩原则
这是观摩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教师为配合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邀请当地法院将正在审理的案件转移到校园里进行现场审理,或者邀请法官团到学校就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这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同时能使学生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旁听案例法作为一种现场教学方法,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
二、加强“模拟法庭”的助兴教学法
由于课时的限制,任课教师往往都不重视和没有精力关注模拟法庭活动在教学中的重要性,模拟法庭活动往往成为学生自我开展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学生的知识欠缺和经验不足,模拟法庭活动不能得到有效地开展,而且其实际效果一般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实际上,从对学生态度的调研来看,学生对模拟法庭活动的参与兴趣是非常大的,这不仅是因为学生在其中可以成为主体,而且对其提高实践素质也助益良多。模拟法庭活动应该成为一种良好的助兴教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