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西南民族大学学科建设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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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教学改革探索(7)

最后,应全面看待法学教育,从各个方面进行把握,“一般认为,法律人才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一是坚信法治、尊重法律的品格;二是进取创新的精神;三是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四是较强的工作实践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五是广博的知识储备;六是终身学习的人生理念和能力;七是国际竞争与合作意识;八是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对学生加以培养,才能使学生从容应对各种难题,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大学法学教育:需求决定供给?

陈云霞 黄莉

摘要:大学法学教育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社会和用人单位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急迫需求与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同时存在。坚持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本前提;坚持理论学习为主,实践能力训练为辅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客观分析用人单位的希望和评价是需求决定供给的一般模式引导大学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正确方向。

关键词:法学教育,需求,供给

附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与管理人才、经济人才共同构成社会急需的主干人才。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不断创新。

一、大学法学教育产品的需求分析

(一)法律职业人才就业的门槛限制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但国家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一方面,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③未受过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的人员,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另一方面,因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公务员考试,大量受过系统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无法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或从事律师和公证员执业。因此,法律职业人才就业门槛的这一限制,使担当大学法学教育功能的法律院校和法学教育工作者不得不面对是否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当下法学教育的中心的问题。

(二)用人单位对法律职业人才的期许

由于受短期投入与产出效率的影响,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录用法律职业人才时都希望被录用人员能够尽快熟悉业务,最好是无须职业培训或业务实习就直接从事工作。近几年用人单位对法学专业毕业生诟病最多的就是缺少实践经验,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熟练自己的工作。用人单位认为我国多数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往往一时难以胜任检察业务、审判业务、律师业务等,而不得不在单位边干边学。

用人单位青睐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职业人才的事实,导致了我国实行素质法学教育还是职业法学教育的长期论争。近几年来,国内各地高等院校不断加大法学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法学院系不断拓展实践教学的方式,法学专业教师不断调整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都有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社会和用人单位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认可程度并没有相应提升,甚至认为现在大学生综合素质差,能力不强。这一现象的原因究竟是法学专业毕业生“供大于求”的现实使用人单位的要求更高,还是各法律院校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时忽视了传统课堂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功能?这同样是法律院校和法学教育工作者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大学法学教育产品的供给分析

(一)关于法学教育产品供给的差异性认识

关于法学教育的产品供给存在两类不同的认识。第一,从法学教育的目的出发,认为法学教育是培养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训练,不能只限于一般的专门知识,还需要一种“法律头脑”[参见燕树堂:《法律教育之目的》,转引自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因此,法律院校只能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而不是依据法律专业毕业生今后可能从事的职业岗位来界定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霍宪丹:“法学教育重新定位的再思考”,载《法学》2005年第2期,第4页。]。第二,从法学教育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出发,认为法学院的产品能否满足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严峻挑战。过去20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了两个转变:一是更强调学术发表;二是法学院的产品特别是教育产品更面向市场——真正的市场。无论更重视学术还是更重视市场,其实反映的都是法学院正随着市场经济对产品的需求在变化。[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第6~7页。]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自主就业的压力转化为学校人才培养的压力,大学为自身的生存和声誉不得不考虑按用人单位的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教育产品。

(二)法学教育产品供给基本目标的选择

大学法学教育必须面对法学教育社会目的和市场需求的双重检验。目前,中国法学院的产品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表现为一方面不能满足中国需要的顶尖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不能满足中国农村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法治需要[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第9页。]。对某一既定的大学而言,其教育产品不可能以多个层次的人才需求为培养目标。正如美国学者约翰·S·布鲁贝克所指出的那样,“一所大学如果试图办成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就是愚蠢。[[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徐辉译,浙江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721页。]”因此,大学法学教育产品供给基本目标的选择必须以大学的基本定位为指导,突出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以毕业生近几年的就业去向为指导,不断调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

首先,产品供给基本目标的选择受制于一国的具体教育制度。学界论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以及教育模式时必谈美国,大有我国法学教育必大胆借鉴美国做法才有出路之势。然而,即使仅仅考虑13亿人口、资源相对稀缺、各地发展不平衡这些特点,中国的法治也必定不会同美国的或其他任何一个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相同[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第16页。]。我国法学教育基本模式不变的前提下,美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在我国并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美国的法学教育起点高,先素质教育,后职业教育,符合其法学教育的远大目标[张桂英:“美国法学教育理念与模式对我国之启示”,载《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年第6期,第84页。]。

其次,产品供给基本目标的选择受制于一国当前对法学专业人才的现实需求。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化带来的大学教育分层使大学毕业生可以在不同层次上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同时,大学的功能不仅在于为社会培养有用的法律人才,而且在于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进行学术训练[朱立恒:“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第109~110页。]。因此,法律职业教育并不代表法学教育的全部,也不能解决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所有问题。

最后,产品供给基本目标的选择受制于一国法学院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的条件和素质。美国的法学教育在选才、授课、师资配备、就业考试等方面坚持了社会需要为主的基本原则,将法学教育融于社会需求之中,从而保证了所培养人才的实用性;另一方面,实用性人才的大量产生又将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反映出来,这就保证了美国法学理论的前沿性和实用性,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循环[张乐平,路景菊:“美国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第158~159页。]。

三、需求决定供给模式的纠偏

在需求决定供给的现实下,为跨越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大学法学教育不得不充分考虑国家司法考试的指引作用,为提高用人单位对法学教育产品的认可和接纳度,大学法学教育必须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然而,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存在先天的缺陷与不足,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

(一)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的缺陷与不足

国家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不仅影响到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行业,对高校法学教育办学方针与发展方向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吴志攀:“统一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取向”,载《中国高等教育》2005年第13期,第17页。]。但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存在以下缺陷或不足:

首先,不可能所有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都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也不可能均从事审判事务、检察事务或律师和公证员工作。比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若要从事审判和检察事务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

其次,以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必然导致大学法学教育沦为应试教育。国外的教育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应试教育并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法律人才。同时,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大学法学教育还会削弱法学教育的功能。毕竟,我国法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肩负着为国家、为社会培养治国人才的重任,也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精神的使命[张乐平、路景菊:“美国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第157页。]。另外,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局限性也决定了大学法学教育不应将其为指挥棒[朱立恒:“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第110页。]。

最后,以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不能满足社会对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多样化需求。法学教育的功能不仅在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在于培养专门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的学术型法律人才,从事简单或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普通法律人才等。以北京大学法学院近几年本科毕业生的就业为例,其中62%进入了公司、律所和金融系统,进入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约占38%;而研究生的相应比例为48%和52%(包括高校任教)[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第7页。]。

(二)各种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的局限性

法学是实践性和专业性都极强的学科。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讲道:“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孟利民:“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关系的思考”,载《人才培育》第43页。]。虽然大学法学实践教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各种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也存在局限性。

首先,从教学内容上看,法学专业的学生除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外,还应学习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言: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我国实行学分制的大学多将相关课程设置为多个板块供学生选择,除专业必修课程外,还包括通识必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等。而各种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不能解决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其次,从教学主体上看,作为教学中心的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是在中国应试教育体制下,高中毕业后直接进入法学院学习。他们既缺少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又缺少实际的社会交往经验。而作为从事法学教育的工作者,绝大部分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即使担任兼职律师,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的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

最后,从教学方法上看,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尚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比如,目前各法律院校积极引入了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但目前该模式的教学诸多方面还不能真正收到临床医生指导学生的医疗诊所教学的效果。劳伦斯·M·弗里曼在考察美国法学教育背景时就公开承认:“法学院给予学生的知识是律师事务所的培训无法比拟的。在比较好的法学院,学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学会比作书记员所学的更多的东西”[郭锋:“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第27页。]。

四、大学法学教育向何处去?

大学法学教育面对诸种现实难题时,是简单应市场的需求生产出“适销对路”的“速成品”以解决法学专业学生暂时的就业难问题,进而提高学校的“竞争力”;还是从大学教育和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出发,通过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研习,培养出具有创造力和后劲的法律专门人才,是正确定位大学法学教育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