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西南民族大学学科建设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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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教学改革探索(9)

4.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不够合理

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是多元的,从粗略的区分来说,有两种类型的教学目标:一种是,培养学生进一步考学和研究的能力;一种是直接为实务部门输送人才。而对于后一种目标而言,还得细分法律实务的不同类型对人才类型的不同需求,这种培养实务人才的多元性是法学教育的一个突出特征。教学内容和方法既有基本的共性,但也会因为教学目标的多元性,应当具有一定的丰富性。然而,现有的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却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法学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品格的学科。因此,法学教育应当特别培养学生的对实践的关注和实践能力。然而,传统法学教育没有把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核心任务。法律是以正义为其基本价值。法学教育必须坚持这个基本原则。但是,法学学生追求正义的能力不是来自于空洞的说教而是来自于自身职业的素养[3]。体现在其自身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处理各种生活中具体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实际适应和应变能力。

其次,无论是对法律的正确认识,还是良好的实务能力,都离不开优良的基础素质。然而现有的法学本科教学却较为缺乏基础素质的提高意识,即提高思想、政治和人文素质的意识。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是来自于社会并反映社会需要的客观反映。它要求法学学生必须全面认识社会,深刻地把握法律文化的背景,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动态。这必然要求学生不仅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还应当学习一定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但法学本科生一般对通识知识的修学并不在意,不具这种法学思想与当今社会政治、人文相结合的具广度特征的基础素质[4]。

再次,不但对实务能力的培养不足,而且缺乏对实务能力的多元性细分。缺乏法律专业素质提高意识,即法律职业技能素质。法学本科生毕业后绝大多数将在法律部门从事实际工作,但往往本科生在校期间只注重知识能力的提高,忘记自己仍是社会个体的事实。忽视了在多变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的培养,使自己不具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能力,留下了缺乏社会实践经验以至于难以胜任法律工作的后患。特别重要的是,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就业率不高,除了与法律专业实务部门对引进专业人才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关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实务人才培养目标的单一性,即一般只将司法部门、政府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作为就业的目标单位,从而忽视对专门性的法律顾问、公证等法律业务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相应的培养。

三、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建议

前面提出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危机的分析,这里提出一些相应的改革建议。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从以学校作为改革主体的视角来看,可为的主要是教学方法的改革。因此,下面将侧重于探讨法学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1.加大教育资源投入力度,协调政府和社会作用

在高等教育的财政基础方面,来自财政拨款渠道的经费占高校教育总经费的比例近年来不断下降,而且随着国家对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政策的重大调整,未来几年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可能难以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必将影响大学教学条件的改善、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在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过程中,我国政府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而且还要坚持财政投入为主的办学思路,继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力量。

其次,加强对社会介入高等教育和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多元化的重视。在目前政府财政性拨款总量不足的大背景下,社会力量的引入,对教育质量的提高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不过,社会介入教育的方式应当培育两种方式:一种是营利性的社会自主办学方式。对于营利性办学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培育一种使其和公立学校有公平竞争的机制,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社会自主办学的积极性[5]。另一种是公益性的社会资助公立学校的模式。这种模式近年来虽然在中国有一定的发展,但其潜力和应有的作用都还有待进一步开掘。

2.调整教师评估政策

无论是对教师的职称还是业绩的评估,都应当更加灵活。在这方面,可以进行这样一些调整,即:其一,适当降低科研任务。平心而论,从事科研的人只是少数,而且,真正能够有创新性的研究也极为少见。因此,应在总体上适当降低教师的科研任务。其二,区别学校不同类型而设置不同的科研任务。具体而言,科研任务的多少可以根据学校的级别高低来进行区分和调整。其三,适当提高教学在教师评估中所占的比重,尤其重要的是,职称的晋升可以完全不受科研成果多少的限制。

3.扩展教学体系的外延,丰富其内涵

第一,专业选修课与专业必修课的科学安排。我国很大一部分高等院校目前已经实行了学分制。该制度体现为学生自主安排其自身的课程,自由选择老师,强调学生受教的自治性。这是个体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6]。但其制度并未成熟,因此仍存在一些缺陷。就初接触法学的本科生而言,对庞大、复杂的法学体系并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使之在专业选修、专业必修课的选择次序上,课程量的主次安排上没有一个专业针对性强、体系科学化的选课意识。所以笔者认为,院校在针对专业选课之前应有系统化的选课指导。以刑诉法为例,笔者建议学生在修完刑法这一实体法之后,以实体法为理论基础,学习相对应的诉讼法,以了解司法实务的同时形成兼顾实体法思想的意识。此外,笔者建议在修刑诉法的同时可以兼修一些刑事法学学科作为对刑诉法的补充性的社会、人文法学知识的拓展,丰富其体系的内涵。

第二,专业选修与通识选修合理结合。犹如前面所提,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这必然要求学生修一些有关社会、人文的学科作为法学专业基础素质教育的基点,帮助学生深刻了解法学理论。就如在讲“民愤”、“上访”等现实因素对诉讼法领域的影响时,或多或少会接触于我国的政治、历史、法治等方面。这就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假如攻读法律的学生对其本国历史都很生疏,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四周的历史条件的依靠关系。假如他对世界历史文化不了解,那么他在理解可能对法律产生的重大国际实践势必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可以通过通识选课渠道修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历史学等与社会科学相关的课程,体现对法律人才人文的培养。

第三,重视比较法教学,树立国际化意识[7]。各国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关注西方文化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治的研究,因此法学教育应树立法学国际化意识和比较法研究意识。以刑诉法为例,在教学过程中可涉及一些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的诸多方面,还可以以任务式教学法,让学生自由编组,以作报告形式进行中外刑诉法之间的比较。

4.创新教学模式

第一,案例教学与学生探究式的教学模式相结合。案例教学法是美国哈佛法学院开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出法律原则的发展及现状,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因此该方法被认为是一种具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并被广泛采用。但对现以45分钟为单位的课堂而言,进行案例分析讨论,深化知识点,扩展知识面上的时间拿捏显然是个难题。因此,笔者建议与学生探究式教学相结合。探究性学习有时也被称为“任务式学习”,即一种以学生自主探讨研究的学习方式,重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将自己的成果展现出来的表达能力。这样既能保证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得出法学原理,也能弥补案例教学效率偏低的缺陷。

第二,传授式与实务式教学模式相结合。在本科阶段,以知识传授教学模式为主线是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但一味强调传授,很可能使课堂趋于枯燥乏味,学生失去求学欲望及探知能力。

第三,书院式与个体式教学模式相结合[8]。中国传统的书院教育是老师与学生的“零距离”接触。个体教育即以培养独立个体为目的的教育,而所谓独立个体意指以自己的理性判断来知道自身行动的独立个人。前者与后者都能发掘学生自身固有的特性,使每个学生都发展为既有法学专业的共性,又有不同领域、同一领域的不同特性。即保证了法学专业必不可少的专业基本知识,又发挥了不同学生、不同领域的特殊作用。

第四,拓展实践教学课的形式和内容。前面指出,法学的就业渠道是多元的。因此,在实践教学环节,应当突破传统的简单形式,在注重针对检察官、法官、律师的业务能力的传统教学上,重视对法律顾问、公证等业务能力的培育。

四、结语

对于中国社会发展来说,法学仍然是一个有着巨大潜力的朝阳专业。就此而言,我们应当极力反对某些因为法学本科就业的严峻形势而“唱衰”法学教育的言论。在笔者看来,“唱衰”言论不过是面对问题的一种鸵鸟策略。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法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的国家来说,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实际上还存在着极大的缺口。在目前,法学人才对许多单位来说似乎是可有可无,因而造成法学本科毕业生很难就业,根本的问题应该不在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而是在于高等教育没有培养出多少真正有能力的“人才”。所以,正确的道路是改革教育体制和教学目标、内容、方法,从而有效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这里关于问题改革的探讨只是一己之管见,笔者真诚地期望更多的人来为法学教育改革献计献策,共同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1][5]薄云.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现实抉择——构建大学、政府与市场之间生态关系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教育学,2009.2.

[2][8]钱理群.大学应该成为“精神圣地”.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教育学,2009.1.

[3]葛洪义.法律教育改革的路向.来源:中国普法网.

[4]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网.

[6]侯素芳.个体教育的本体论追问——兼议其教育学建构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教学与管理》:理论版(太原),2008.12.3~5

[7]李轩.法学教育改革三题.来源:中国律师网.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与民族特色

侯斌

摘要:民族高等院校法学院担负着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法律专业人才的重任。民族性是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和优势。民族高等院校应当充分发挥优势,突出法学专业教育的民族特色,提高法学专业教育水平,为民族地区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

关键词: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法学教育,民族特色

民族高等院校(以下简称民族高校)②是以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为办学宗旨,主要为民族地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目前,我国13所民族高校③中几乎都设有法学院、政法学院或者法律系,招收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在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法学院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迅速发展的今天,民族高校的生存和发展面临极大的挑战。如果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一味效仿重点大学办学模式,缺乏特色和个性,将丧失应有的社会竞争力。如何才能准确定位,发挥民族高校的优势、突出特色,提高法学专业教育水平,是民族高校法学教育者必须思考的问题。[侯斌,男,羌族,1972—,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民族法。

②本文所称的民族高校是指学校名称中含有“民族”字样的普通高等院校。不包含地处民族地区但名称中未含“民族”字样的普通高等院校和民族师范院校。

③这13所民族高校包括国家民委所属民族高校6所:中央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和大连民族学院;省和自治区所属的民族高校7所:内蒙古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学院、西藏民族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学院和云南民族大学。]

一、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定位及前景

(一)特色定位及依据

办学特色是普通高等院校及学科专业的生存之道和发展之路。民族高校由于在影响力、师资力量、生源质量等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必须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住脚,因此,需要对民族高校及学科专业的特色进行准确定位。我国民族高校在创立之初就确立了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办学宗旨,致力于为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以满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此,国家在民族高校的招生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扶持,采取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加分录取和优先录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等政策,确保少数民族学生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满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