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校园生活法律一本通
48540700000001

第1章 法律知识多少(1)

我国著名的文学家鲁迅先生说过:“看几岁的孩子便可预料20年后中国的情形。”鲁迅先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现在的孩子,再过20多年已是壮年,成为国家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将决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几十年的命运和兴衰。为此,我国对青少年的保护和违法犯罪的预防是非常重视的,国家及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保护音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青少年朋友因为不懂法而受到伤害,特别是学生,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认识法律以期提高青少年朋友的法律意识,帮助青少年学法、守法和用法。

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的内容和性质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目前,我国的义务的教育学制的实际情况主要有“六三制”(即小学六年制,中学三年制)、“五四制”(即小学五年制、中学四年制)和“九年一贯制”三种学制。其中还有少数地区实行八年制的义务的教育,即小学五年制、中学三年制,但这些地区目前也_正在抓紧实现由八年制向九年制的过渡。从我国学制状况看来,九年制或八年制的义务的教育包括了初等义务的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两个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在义务的教育学校完成了九年或八年的义务教育学习,即可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我国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免费性

所谓免费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普及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法律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2.怎样才算完成了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获得由学校发给的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就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接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也为完成了义务教育。

一些儿童少年虽然年龄与一般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相同,但是因为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了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也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3.青少年的义务教育指的是什么

(1)适龄儿童应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3)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用人单位禁招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成年人与义务教育

1.多大的孩子应该接受义务教育

年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经济比较落后、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让达到上学年龄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可以让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如果因为家里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缴纳各种费用,未成年人或其父母可以通过向学校申请助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方式来解决,但不可以让未成年人辍学。

如果父母不让孩子上学,在城市,可以向市以及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在农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由他们对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使父母让孩子去上学。

2.如何保证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接受能够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未成年学生,不能以学校没有残疾学生、其他学生不习惯、残疾学生无法参加学校的体育活动等为由而拒绝接收残疾未成年学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歧视残疾人。

国家教育委员会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渎工作,使残疾儿童少年能够就近入学,提高升学率,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一般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用作对其进行特殊教育的依据,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不可以在学生中流传。BT3学校应如何保障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可以任意开设弱智班吗?

对于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不得拒绝其随班就读。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学校不可以随意让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停学、停课或停止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学校应当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而不应对他们进行单独教育。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使用的教材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全盲学生使用盲文教材),轻度智力残疾学生也可以使用弱智学校教材。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其教学内容做适当调整。

残疾学生一般不留级。智力残疾学生可视其具体情况,在小学阶段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不能由学校自己随便决定。同时,学校让腿有残疾的学生上弱智班,这种行为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应予以制止。

读书与缴费

1.接受义务教育还需缴纳学费吗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无须缴纳学费,学校只可以收取杂费、借读费,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必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学校、老师不可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可以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不可以强行要求学生捐款捐物,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2.学校进行建设可以让学生分摊费用吗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改建或者新建,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集资,如社会筹资;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给予一定补助。但是,学校不可以将这笔费用强行分摊到学生头上,让学生家长来承担学校的建设费用。当然,学生家长自愿捐助的除外。

3.学生中途退学,可以要求退还学费、赞助费吗

学生中途退学,学校应当按学生实际学习的时间,退还所收的其余费用。由社会力量创办的学校,如果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而误导学生上学,之后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赞助费、建筑费等项目属于对学校的捐赠,学生不能要求学校退还。

4.没钱缴纳学杂费学校可以拒收学生吗

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杂费,不是学校拒收学生的正当理由。学校应该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采用适当减免其费用或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积极帮助其人学,而不是拒收学生。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包括: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减免学杂费。

在实践中,学校拒收学生的正当理由一般包括:按照行政区划,该未成年人不应在该地区上学;外地转学过来的学生,没有办理转学手续;借读的学生没有办理借读手续;等等。

学校义务教育的内容

1.设置学校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3.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4.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没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5.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6.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7.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8.学校应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9.政府应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