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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校外活动中的安全问题(2)

另一方面,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作为有教育经验的机构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应及时对进场学生进行疏导,使其尽快入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校未对进场学生进行及时疏导,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雷锋”做好事摔伤

案例回放:

某小学在学校的倡议和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小组,该小组成员一共有十人,都是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个周末,该小组自发去“五保户”李奶奶家做好事,帮助李奶奶收拾卫生,洗衣叠被。在打扫卫生时,因为不小心在地板上洒了水,小娟滑倒在地,造成手臂骨折。事后,小娟的家长找到学校,希望学校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说法:

本案不属干学生在校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本案学校提倡和老师组建这种“学雷锋”小组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而且此次出去进行“学雷锋”的活动,学校并不知晓,不属于学校组织的活动,学校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可以责令“五保户”给予小娟适当的补偿,但是“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是受社会保障的对象,他们不可能有民事赔偿能力。所以本案中小娟的损失,因为没有侵权人,只能自己承担。

不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所以本案如果学校自愿,可以给予小娟适当的帮助。

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学生坠崖身亡

案例回放:

去年夏天,某中学组织本校学生进行一次校外活动,学生们都非常高兴,穿着整齐的校服,领队同学打着鲜红的旗帜,精神抖擞地走在路上。到达目的地后,学生们尽情地玩耍。后老师组织大家登山,学生们都争先恐后地往山上爬。到达山顶后,顿时有一种“一览众山小”的豪迈感觉。这时,小陈和小张几个人来到了山顶的一处悬崖边嬉戏玩闹,带队老师未予以阻拦。结果小陈在玩闹的过程中不小心失足掉下山当场身亡。原本一次美好的出行却出现了如此大的事故,小陈的父母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个事实,认为老师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秀,学校应当对小陈的死亡承担责任。那么,学校需要对小陈的死亡负责任吗?

律师说法:

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学生坠崖身亡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因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导致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如果学校作为校外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故事会中,小陈在校外活动中,在山顶的悬崖边玩耍,带队老师未予以制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老师的行为与小陈摔下山崖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就该老师的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陈的父母可以和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也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或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

学生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分析故事会中的案例,小陈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他作为一名中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他应当认识到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悬崖边玩闹可能发生的后果。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小陈本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学校的责任。

学生勤工俭学发生危险

案例回放:

某中学每年都会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今年勤工俭学活动开始后,学校联系了一家果园,由学生到果园帮忙摘苹果,果园给予一定的酬金。果园在乡下,离学校很远,但是学校并未给学生统一安排交通工具,而是由学生自发前往。学生们大部分都骑自行车。一天上午,王东起床完了,急急忙忙骑上自行车就往果园赶,由于太过心急,在过马路时没注意观察路况,和一辆重型货车相撞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司机主动承担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为王东支付了1万医院费,剩下的医疗费由王东自己承担。王东的父母认为,孩子是在参加学校勤工俭学活动中受伤,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于是要求学校赔偿,学校则认为自已在此次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引发纠纷,后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勤工俭学活动中保护学生安全是学校的法定义务。

学校对学生的人身负有安全保护义务,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学校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勤工俭学活动属于社会实践活动之一,学校自然应当对学校负有保护义务,对此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同时,《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7条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可见,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是学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没有尽到对学生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学校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勤工俭学活动中,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自然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另外,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我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4条的规定,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因此本案例中,王东出现的事故学校需承担相应地责任。

学校组织公益活动学生发生意外

案例回放:

每年的3月5日都是学雷锋日,某小学在当天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学生到公交车总站、敬考院、弧寡老人的家中进行学雷锋的实践活动。学校某班学生也积极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他们在班主任老师的带领下来到公交车总站义秀帮助司乘人员清理车厢卫生。因为公交车距离水源较远,并且还要穿过公交车进站的必经之路,所队老师不敢掉队轻心。尽管如此还是发生了意外,一名学生征用水桶接完水返回的时候,由于行走缓慢并且个矮,公交车司机没有及时发现,结果被行驶的公交车撞倒。学校老师马上报案,并且将受伤的学生送到医院急救。经过检查,该名学生腿部骨折,一个月之后才恢复上课。

律师说法:

在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前,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告诉学生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应当做什么,如何自救保护自己不受到伤害。还要告诉学生什么事情是危险的,是不能做的。要教导学生在从事公益活动的时候,分清是非,量力而行,不能盲目地学雷锋做好事。不过,现在有不少地方把学雷锋活动当做了政绩,当做了任务,学雷锋活动的内容和实质已经变了味道,有很多学生已经不知道雷锋是谁,就算是做好事,还要大人在后面保护着。倒不如让学生提高自理能力,学会照顾自己,这才是真正的好事。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发生意外,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组织公益活动让学生参加,学校方面应当保证参加公益活动的地点相对安全,有随行老师跟随,随行老师要负责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合理安排学生从事力所能及的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交车司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第76条、第77条的规定,当机动车在没有信号灯的道路行驶时,发现有行人横穿道路,应该采取措施,让行人先行通过。所以,公交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应该尽到注意的义务,发现危险应当立即规避。如果因为疏忽和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某学生的伤害,学校和司机都有责任。

学校春游学生溺水而亡

案例回放:

某县初中一年级3个班的164名学生,在春游结束返回时乘船过河。其中一搭载15名学生的小渔船倾覆河中,经附近的人奋力抢救,有5名学生被救起。其10名女学生当场溺水死亡。据了解,数只体小形窄的小渔船在分批摆渡这些学生时,每次最多栽10人左右。在摆渡即将结束时,一只渔船的5名学生在渡过河后执意再次随船返回对岸,并与对岸的10名学生一同乘船返回‘在场的老师对此未加制止。船至河中央时,由于船体超载,加之女学生的惊慌害怕,造成船体失衡倾覆。对此次事故。学校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