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情形,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有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中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发现建筑所用28万块墙体红砖没有出厂合格证,两份红砖实验报告中,有一份无生产厂家,特别是两份试验报告均未对红砖的耐久性能进行检验。这说明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在建筑材料方面存有缺陷,所以事故发生后校方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学校在对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之后,可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向该教学楼的施工方进行相应的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学校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学生或是死者家长)治疗过程中损失的经济利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者生命的一种补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人标准,按二十年来计算。如果死者家长有诉求,学校还应赔偿适量精神抚慰金。
宿舍两床间蹦跳摔伤
案例回放:
某日晚上9点钟,就读于郑州西郊某寄宿制中学的林林放学后回到宿舍。还没到熄灯时间,睡在上铺的林林躺在床上睡不着,就打算和室友再玩一会儿。“看我跳过去。”话音没落,他就向对面的上铺跳去。可是林林脚没站稳。摇摆了几下后,掉下来摔在地上。下落过程中.林林被床的护栏重重地撞了一下。室友们急忙喊来了当晚值班的生活老师。老师见林林没有外伤,就没带他去医务室检查。也没通知他的父母。学校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当时生活老师去看了,还问他需不需要去医务室,是他自己说不去的。第二天上午10点,林林觉得左腹疼痛难忍,学校才将他送往医院,并通知了林林的父母。经诊断,林林的脾和胰腺创伤性破裂、左侧肋骨骨折。林林的父母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3723元。
律师说法:
在事发之后,问到林林知不知道这样在两个床铺之间玩耍蹦跳是很危险的,林林委屈地回答说:“我们睡上铺的,躺着都能手拉着手,所以我当时才会以为自己能跳过去。”而学校则表示学校有规章,林林他不遵守纪律才导致受伤,纯属个人行为,是自己的过错,和学校的设施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没有关系。未成年人本来就好动,自己又缺乏对危险的预见性。如果床位间距太小,室内拥挤,就埋下了不少隐患,包括孩子的人身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如果床位间距过小,不符合国家规定,就会导致通道狭小、人员严重超员,宿舍学生日常通行困难,一旦发生火灾无法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
根据参照建设部(现为住建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两排床之问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而该校宿舍走道的宽度小于1.2米.宿舍两床之间只有0.5米,为林林跳床提供了“便利条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法院审理结果认为学校宿舍床位的摆放不符合国家标准,本事故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负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生活设施的义务,最终判决学校赔偿林林10081.2元。
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对于学校宿舍内设施和校舍建筑的建设标准,我国还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建设部发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同时,案例中学校宿舍的验收丁作是否到位也值得怀疑。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的职责之一是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没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睡梦中跌落学生死亡
案例回放:
40多岁的李某是砀山县的一位农民,他视儿子为自己人生的唯一希望,拼上自己的全部收入,把儿子送到安徽省商旅成人中专学校培养,可他怎么也不会想到他到合肥求学的儿子李阳(化名),6个月后竟然走上的是一条死亡之路。2004年4月27日,是李某人生最灰暗的日子。这天早上5点多,他17岁的儿子李阳睡觉时从上层床铺上跌落下来,被人送到医院,终因颅脑出血、伤势过重,离他而去。李某把学校告上法庭。
李某认为学校的床铺设计不符合安全要求,才导致儿子从床上翻身时跌落;儿子在被送往医院时,因为各种原因,拖延了3个小时后才进行手术,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管和救护的义务,导致儿子的死亡,应该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二十余万元。而校方则认为自己在事发当时及时把学生送到医院,垫付医疗费,已经尽到应尽义务,不应赔偿任何损失;并且反诉要求家长返还已经垫付的各种费用1万多元。
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校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不服,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法院认为案件审理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发回重审。
律师说法: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项的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依法应当为在校学生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以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具体而言,学校在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应当保证学校所提供的所有配套住宿设施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被害人李阳在睡梦中翻身本身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学校提供的床铺自身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李阳摔下床铺的唯一可能原因。然而,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制定与高低床相关的技术和安全标准,使得原告方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项的规定主张学校提供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存在较大困难,仅能从常理上主张论证学校床铺本身具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以要求赔偿。
学校浴室热水器爆炸学生致伤
案例回放:
某中学是寄宿制学校,为了方便学生,该校于今年5月在学生宿舍的每一层都修建了浴室。一日,小秦正在洗澡时,热水器突然爆炸,小秦被炸成重伤。发生这一紧急情况后,学校赶紧将小秦送往医院,并预先给小秦支付了医疗费。小秦的父母认为小秦是在学校浴室洗澡的时候受伤,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但学校认为自己修建浴室完全是为学生着想,而且热水器也是从正规渠道购买,安装使用也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发生这样的不幸学校也很难过,但是学校本身并没有过错,小秦受伤的原因是热水器爆炸,应该由热水器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