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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法律知识多少(3)

2.被处罚的学生自杀谁负责

现在未成年人自杀、自残现象比较严重,究其原因有很多,主要有:家庭关系不和睦、早恋、学习成绩不好、经常被老师处罚等等。我们一方面在感叹现在的孩子心理承受能力薄弱,另一方面也要对造成未成年人自杀、自残行为的成年人问责,为什么孩子年纪轻轻就会走上绝路?

现在的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学校也成了一个小战场,考试成绩、排名、升学已经使孩子们不堪重负,而老师为了自己的职称考核、升职、奖金等等不断地给学生施压,尤其是对那些平时不听话、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经常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当这些孩子的心理无法再承受这些处罚时,就会想到轻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未成年人年纪虽小,但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老师应该尊重学生,不得随意处罚学生,否则会对学生的自尊心造成伤害,进而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拼命地进行打压抵制,这样做只会让青少年对早恋产生更多向往。要知道孩子的好奇心总是很浓厚的,大人们越是坚决抵制反对的事情,他们往往就越会去做。所以在处理早恋问题时,学校和老师们要采取正确的方法,而不是简单的一禁了之。学校可以公开播放学生谈恋爱的镜头视频吗?现代社会科技发达,摄像头随处可见,这些无处不在的“小眼睛”监视着我们的一举一动,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这些“小眼睛”确实帮助公安机关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事实。但是当“小眼睛”安装在校园里的时候,却可能会有适得其反的作用。

很多学校为了了解学生平时的行为规范,在走廊、教室、操场等地方安装摄像头,一旦学生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就会被拍摄下来。为了使学生引以为戒,学校会定期在全校范围内播放这些违规视频,比如在走廊角落里抽烟、在无人的教室里打架,甚至还有谈恋爱的学生亲密的镜头。其实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不应受到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因此,学校公开播放学生谈恋爱的亲密镜头的行为是违法的,其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会给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学校事故与担责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工读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成职业技术教育性质的学校。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12~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

工读学校的学习年限:一般可确定为2~3年。

工读学校入学要求:工读学生入学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当地区、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共同审批。就读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的,家长应当支持,不得阻拦。经审批应当人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使他们入学。

2.学生在工读学校学习的费用由谁负担?工读学校的学生出路如何?

工读学校学生在校期问的生活、学习费用由其家长负担,如果家长支付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助学金。工读学校实行助学金的具体办法,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

工读学校招收的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孤儿,原来由民政部门供养和发给社会救济费的,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

工读学校的学生毕业后的安排: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工读学生由原校或所在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或初等职业技术训练合格证书,以原所在普通中学或工读学校设立的职业技术学校名义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