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市鲲鹏饭店经理王杉,女,35岁,住本市新华路56号。2007年5月开始租赁李永力的三间房子,计86平方米。李永力,男,50岁,在本市公共汽车出租公司工作,住车站宿舍。王杉与李永力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房租每月1000元。从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王杉按期如数交付房租。但后来王杉得知李永力租给他人同样的房子每月房租仅750元,就向李提出房租减到与别人同样的要求,遭到李的拒绝,因此,王杉从2008年1月起停止给付房租。李以王不付房租赖占住房为由,向法院起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护双方2007年5月签订的合同,令王将欠李的租金5000元一次付清。王不服判决,于2008年5月30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以双方过去签订的合同租金过高,不公平为由,要求比照其他同类房屋,减少每月租金数额。同时,以经济困难,一时付不起五个月的房租为由,要求分期付给。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要求:按上述上诉状格式模板上机拟写该文。
(二)拓展实训
(1)请研讨下列上诉状,并以角色的身份,完成规范的上诉状文本。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男,××岁,汉族,××县人,农民,现住××县××镇××街××号。
上诉人因窝藏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0年5月16日[2000]××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我帮助被告人陈××(上诉人的朋友)窝藏盗窃的长虹24寸彩电和新科VCD各1部,犯有窝藏罪。事实并非窝藏,而应是受骗帮其代管。我从1996年7月经工商所批准,在××县××镇××街××号开了一个家用电器维修店以维持生计。
2000年4月16日晚上7时许,陈××用三轮车将长虹24寸彩电和新科VCD各1部推到了我的维修店,说是一个开录像店的朋友让他送来修的,过一个星期来拿,看行否?我告诉他这两天活少,如机器没太大问题,过两天就会修好,到时你过来看看。当时邻居鲁××、赵××在我家聊天,他们可以作证。陈因偷盗案发后带派出所的同志到我店里取走了彩电和VCD,为此我也被原审判决拘役3个月。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是窝藏罪,而陈以修理的名义把盗来彩电、VCD放到我店里,我并不知道是赃物,并实事求是地把情况向派出所作了汇报。因此,原审判决拘役我3个月,明显是属于错判,要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此致
××地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书证2份。
(2)请将案情描述的内容按照所给上诉状的模板进行整合,完成一篇规范的上诉状。
2008年12月18日,原告李××驾驶辽××××01号轿车沿沈北新区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东路口,车头与沿小东路口由西向北转弯的被告任××驾驶的辽××××89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左后轮相碰撞,致使原告的车辆损坏严重,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任××与原告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原告因车祸致右第四肋骨骨折,右小腿骨骨折,需补偿今后医疗费捌佰伍拾元,医疗终结时间自伤起计五个月。
另据调查,辽××××89号重型普通货车的车主是沈阳市汽贸货运公司货车,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
根据沈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上诉状的模板: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字第____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第四节申诉状
一、例文预览
例文1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房兰兰,女,50岁,陕西省存水市存水县人,存水县高塬村布鞋厂合同工,住存水县去汉路22号。
申诉人房兰兰因房屋产权一案,不服陕西省存水县中级人民法院(2008)拉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诉如下:
1.我和余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住的房屋,房款是我独自筹措,也是我独自承担偿还的,有债权人马正风、孙玉迪的证明。
2.购房时,我的亡夫,即对方当事人的父亲余宪公开表态:不与我共买此房。我坚持要买,故请韩超代写了不愿共同买房的声明。声明内容请见代写人韩超书面证明。
3.一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认定事实,援引法律条文。对我提出的证人证据则不调查,不分析。这样主观武断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怎能使人信服呢?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理解为包括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所得。如属这样的性质,其产权应归夫妻所共有。我买的房子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买房用款是由我个人借债来支付的,还债则是在我丈夫死后,靠我个人的劳动所得偿还的。一审法院引用我国《婚姻法》第13条,只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则不提该条的最后一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做法是不适当的。
以上陈述的理由,敬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调卷审理,依法判处,以维护法制的正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
此致
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房兰兰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日
附件:
1.证明材料4份;
2.房产影印本一份;
3.一审、二审判决书副本各1份。
例文评析:这是一份民事申诉状。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案由、申诉请求与申诉理由等要素齐全,体式规范。
例文2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张长建,系已故离休干部张林居独子,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南路溪坪49号,电话:0593-5321302。
被申诉人: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卫生局,住所地:屏南县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张高堂职务:局长。
申诉人对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错误地作出(2005)宁行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本通知书及本案一审、二审判决;
2.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请求判决被申诉人依法认定申诉人医师资格并予以医师执业注册;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并赔偿申诉人的一切损失;
5.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世纪90年代初,亚洲最大的高污染化学危险物品氯酸盐生产厂——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城南落户,其在投产后的污染,给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望着周边大片良田荒芜,苍翠的森林竹木不断枯死,村里居民疾病癌症发病率日益增多,申诉人是出于医生的基本医德,更是出于作为社会公民一分子肩上那份无形的责任,与村民们发起了一场跨世纪、全世界参与人数(1721人)最多的环境维权公益诉讼行动。
2002年7月该公司被列入国家环保总局通报重点查处的55家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2003年8月该公司又被国家环保总局定为“全国十大环保案件”;这起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作出我们胜诉的终审判决;2005年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法制日报》共同主办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中,我们的行动被评为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中的唯一一起环境维权公益诉讼案。我们的环境维权公益诉讼行动,在2007年4月SEE·TNC生态奖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案件历时数年,几经周折,结果虽不尽如人意,但申诉人和周边村民终于胜诉了。然而,此举却给申诉人的生活带来祸端。
申诉人持有宁德市卫生局批准并签发的《宁德地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从事医务工作已有20多年。屏南县卫生局每年(包括2003年)都对申诉人执业许可证进行年检,2003年3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专用票据》充分地证明申诉人是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下合法、持续地进行诊疗活动。
根据卫医发[1999]第319号《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
根据卫人发[2000]第1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根据卫人发[2003]316号《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项规定:对因地处偏远、单位解体或其他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认定医师资格,但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各地应继续受理并予以补办。具体安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随时受理补办的方式进行。补办时间截至2004年6月30日,截止期限内各地应通过媒体公告截止时间。
然而,屏南县卫生局号称执法人员,在2004年6月22日向申诉人送达的不是《申请认定医师资格》通知书,而是非法向申诉人送达一份先于卫人发[2003]316号《通知》执行2004年6月18日签署的《关于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通知》复印件,继而于2004年10月8日,该局竟然作出屏卫医罚字[200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从此,切断申诉人赖以养家糊口的行医途径,断绝申诉人的生活来源,致使申诉人的正常生活陷入了困境。
面对这样的公然行政报复和迫害行为,申诉人没有诉诸非法的手段去对抗,而是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过了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诉讼、上诉、申诉等司法过程。如此事实确凿,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行政诉讼案件,却走过了4个年头的行政诉讼历程,仍然得不到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以及《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司法程序完全都是违规操作,并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因此,申诉人恳求上级领导,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申诉人上述请求,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长建
2007年5月9日
附件:
1.2003年3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专用票据》。
2.《关于责令停业执业活动的通知》。
3.一审、二审《行政判决书》。
4.宁德市法院(2005)宁行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例文评析:这是一份行政申诉状。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申诉案由、申诉请求、申诉理由等要素齐全,体式规范。
例文3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吴某,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胡同××号。
申诉人因被告人项某故意伤害一案,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30日(2008)×××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