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与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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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长三角创新政策比较研究(6)

《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苏政办发[1999]98号)

3、知识产权投资入股

政策摘要: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

依据来源:

《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苏政办发[1999]98号)

4、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政策摘要:

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申请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依据来源:

《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苏中小信[2006]39号)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政策

1、海外人才引进

政策摘要: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省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依据来源: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

2、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加快培养和引进我省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市、县(市、区)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着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养资金”,培养一批创(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资助培养对象实施新产品开发工作;资助培养对象接受创业创新辅导、经营管理培训以及参加产业技术交流活动;资助培养对象参加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依据来源:

《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组通[2007]6号)

《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苏科政[2008]138号)

3、“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设立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专项资金,资助由培养对象主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资助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资助培养对象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的往返旅费;资助培养对象出国研修,担任访问学者等。

依据来源:

《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资金管理办法》(苏人才办[2006]号)

4、高技能人才激励

政策摘要:

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两项总数每次控制在100名以内。江苏省技术能手每两年评审表彰一次,每次控制在100人之内。对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300元,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200元,江苏省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依据来源: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苏劳社[2003]71号)

5、科学技术进步奖

政策摘要:

设立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省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并对江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奖金金额为每人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依据来源:

《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苏政发[2006]53号)

(八)支持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政策

1、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

政策摘要:

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耕地占补可在园区所在市域范围内平衡,所在市域不能平衡的,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依据来源: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

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政策摘要:

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依据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3、转制科研机构

政策摘要:

对经国家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2年。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优惠政策,转制科研机构的名单由省政府确定和公布。

依据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4、创业服务机构

政策摘要:

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苏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的在孵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依据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5、创新载体与平台

政策摘要:

对省内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依据来源: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

6、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政策摘要: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在本省进行技术产权交易的,必须在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场所内进行。

依据来源:

《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苏科成[2003]396号)

7、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

政策摘要: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附件三、浙江科技创新政策

(一)加大科技投入政策

1、财政科技投入总量与结构

政策摘要: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增加财政科技投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整个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省、市、县(市)财政科技投入按同口径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7.8%、4%和3%。

依据来源: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

2、国家科技项目配套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对国家科技项目匹配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国拨经费的三分之一,具体匹配资金待国家立项后,视国拨经费数额和省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国家要求匹配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一般由市县财政科技经费或申报单位自行匹配。为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领衔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并支持做好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其领衔项目划拨省外的子课题部分,按其相应经费给予少量匹配。

依据来源:

《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

(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

1、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政策摘要: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低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低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低扣。

依据来源:

《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政策摘要: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依据来源:

《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

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政策摘要: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来源: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

4、购买专利可计入成本

政策摘要:

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按现行有关规定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应当采取直线法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依据来源: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2000]25号)

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政策摘要: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来源:

《关于转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124号)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

7、双密集型企业优惠

政策摘要:

经认定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依据来源:

《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浙科发高〔2005〕230号)

8、软件企业优惠

政策摘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对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依据来源:

《浙江省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

9、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软件产品的出口加工基地建设、软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信息化(软件)工程中心建设、软件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及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项目等。

依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