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证券投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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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证券市场参与者(3)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仅限于投资于国债;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和投资基金业务。保险公司除投资于国债外,还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性证券。

3.企业和事业法人

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以投资于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但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事业法人也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证券投资基金

从国外的经验看,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大力培育证券投资基金。

1998年3月,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2000年初,开始对1992年以来成立的在沪深两市和地方柜台上市交易的70多只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对具备条件的进行改造重组,同时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审核,促进了基金的规范化发展。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截至2001年底,我国已有华安创新、南方稳健成长、华夏成长3家开放式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品种。

5.其他机构投资者

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①社会保障基金。其运作依据是2001年底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资金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同时,确定从2001年起新增发行彩票公益金的80%上缴社保基金。其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风险小的投资(约占60%)由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风险较高的投资(约占40%)则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②社会保险基金。它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保险基金组成。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其运作依据是劳动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

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批准合格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规定它们可以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并对持股比例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中国保监会分别与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与该办法配套的一系列文件,允许保险公司在规定限额内直接投资境内股市。

3.3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中介机构是连接证券投资者与筹资人的桥梁,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中介机构的活动。通过他们的经营服务活动,沟通了证券需求者与证券供应者之间的联系,不仅保证了各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还起到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作用。

3.3.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承销、经纪、自营、投资咨询、购并、受托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证券公司一般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定义

证券公司是指专门从事与证券经营有关的各项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就是证券经营机构。

世界各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划分和称呼不尽相同,美国称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商人银行。虽然这些机构也称“银行”,但它们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不同,不能办理存贷款业务。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行银行与证券业混业经营,没有专门的证券经营机构;日本等一些国家和我国一样,把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证券公司。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不仅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它承担着证券代理发行、证券自营买卖、资产管理及证券投资咨询等重要职能。

2.证券公司的功能

证券公司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重要的组织者、参与者。它是连接证券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并为之提供适合各自所需的金融工具;同时,它对实现一国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促进产业发展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媒介资金供需。证券公司作为沟通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的桥梁,它一方面使资金盈余者能够充分利用多余资金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帮助资金短缺者获得所需的资金以求发展。但是,在发挥媒介资金供需双方桥梁作用时,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有根本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①商业银行对于资金盈余者(存款人)来说是资金需求方(债务人),而对于资金短缺者(贷款人)而言又是资金供给方(债权人),资金供需双方并不相互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仅与商业银行发生关系。证券公司正好相反,它并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中,投资者和筹资者互相接触,并且相互拥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此,一般把商业银行媒介资金供需的活动称为间接融资方式,而把证券公司媒介资金供需的活动称为直接融资方式。②侧重点不同。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因其自身性质和业务特点而侧重于短期资金市场;证券公司媒介资金则侧重于中、长期资本市场。两者在媒介资金期限上互为补充。

(2)优化资源配置。证券公司通过其资金媒介作用,引导社会剩余资金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流向效益好的产业和企业,促进优势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促进生产的社会化向更高层次发展,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来提高国家整体的经济效益。同时,证券公司帮助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不仅使企业获得了发展急需的资金,并且将企业的经营管理置于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监督约束之下,有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企业的发展,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3)维系证券市场有序发展。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起着联系不同主体、构造证券市场的作用。上市公司的质量高低是市场发展的基石,而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推荐人,如何把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推荐给投资者,将从根本上影响市场发展的秩序。同时,证券公司以自营商、经纪商、做市商等身份参与交易市场,对提高交易效率、维持场内秩序、稳定证券价格、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再者,证券公司还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信息服务机构,它通过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促进了各种信息在证券市场中的传播,提高了证券市场透明度,维护了市场公开性原则。

3.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证券公司往往同时从事多项业务,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其主要业务范围不同。一个综合类的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若干业务部门,分别从事证券的承销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而且现在的业务范围已扩展到研究开发、兼并收购、基金管理、项目融资、风险投资、资产管理、管理咨询等。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承销业务。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证券的承销发行由以下3个步骤构成。①证券公司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条件等对发行公司提出建议。证券公司不仅要向证券发行人提出最佳的发行条件和方案,同时还应向发行人揭示该发行方案的利弊、风险和市场预测等信息。②当证券发行人确定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且报请证券管理机关批准之后,证券公司将与之签订证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的承销方式可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③证券公司着手进行证券的销售工作。通过证券承销,证券经营机构不仅帮助发行人筹措了所需的资金,同时也获得了应得的报酬。承销费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之一。

(2)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人,代为办理证券买卖,它只是根据委托人对证券品种、价格和交易数量的委托办理证券交易。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从开始到结束,大致有办理股东账户、开户、委托、交割四步。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应遵循代理原则、效率原则和“三公”原则。

(3)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本机构买卖证券、赚取差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在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中,一方面是证券买入者,以自有资金和自身账户买进证券;另一方面又充当证券卖出者,卖出归自己所有的证券,并获取价差收益。由于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具有一定的投机性,业务风险较大。再加之,其在交易成本、资金实力、信息及交易中便利条件等方面都比一般公众投资者占有优势,因此,在自营业务中容易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为此许多国家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但其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

(4)受托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该项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增加,法律、监管等市场环境的逐渐完善,该项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5)投资咨询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投资组合设计、估价等多种咨询服务。有时候,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也包含在证券承销、经纪、基金管理业务中。

(6)购并业务。兼并收购是证券公司核心业务之一,它被视为证券公司业务中“财力和智力的高级组合”。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的购并顾问,要辅助客户物色目标公司,设计购并方案,代表客户接洽目标公司;并可以帮助购并双方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公正价格;帮助融资安排,落实购并所需资金,甚至提供过桥贷款等。证券公司也可以帮助目标公司设计防卫措施,抵御敌意收购。

(7)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与基金业务有密切关系。证券公司拥有高水平的金融投资专家、迅捷的信息渠道、广泛的金融服务网络,因此在基金管理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可以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自己发行的基金;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其他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受益凭证;还可以接受基金发起人的委托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帮助管理基金,并据此获得一定的佣金。

3.3.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

1.证券服务机构的定义和特征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它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策划、财务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及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除了按照工商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外,还必须得到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