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知识产权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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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1)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了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有效地打击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中国于1993年又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这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部吻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一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利;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的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的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的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的10年;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这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着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着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着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着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总体来看,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已经达到了公认的国际水平。从体系建设上看,我国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国家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知识产权的机构和组织。同时,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体系并行的执法模式。

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分析

相对于我国科技创新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言,知识产权制度仍然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必然从某种程度上影响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进而影响我国科技创新的能力和国家的科技实力。

(一)缺乏整体知识产权战略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经济和科技行业实行的是计划体制,无论是资源配置还是成果分配,都是由政府根据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予以安排。资金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成果也是由国家推广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以及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开,我国逐步建立了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在“双轨制”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尽管我国建立了各个知识产权专门法,但知识产权制度没有上升到国家根本法律和经济制度的战略高度,没有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中一并考虑,而是配合改革开放和引进外资、外国技术的需要建立的。而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目前归属近10个部门分管,因此,更加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进而上升到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进步的战略高度。就目前来看,多个发达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面向21世纪战略计划》、日本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等。只有认真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问题,平衡企业、国家、民众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利益,制定具体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挥良好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

(二)机构重叠,没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我国中央政府层面上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有七八家,如果加上主管专门业务的知识产权机构,那就更加繁杂。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专利工作,负责对外协调各知识产权机构的关系。其下属专利局负责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局的审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而商标局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的商标审查授权机构。林业局和农业部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审查保护,其中林业局负责木本植物保护,农业部负责其他植物保护;负责版权工作的版权局设在管理新闻出版工作的新闻出版总署,同时下设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版权登记等工作;国家专利局负责保密专利基本活动。无论是上述政策的制定过程还是政策的实施过程,为了使政策能够顺利贯彻执行,都必须在行政组织内部不断进行协调和意见整合。承担综合协调功能的机构在整个行政系统的运行中处于至关重要的中枢地位。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有中央级的七八个。对于知识产权或仅仅就工业产权保护来讲,这种机构设置都显得是不得力的,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上述诸多部门之间能够达成一致,互相协调运转,比较困难。因此,面对专利国际保护的迅速发展,我们首先要从机构上建立统一、有力的知识产权综合协调的行政机关。目前,像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冲突、版权和商标权的冲突、版权和外观设计的冲突都无法在一个统一的机构协调下加以解决,也为市场经济规范秩序的建立埋下了隐患。

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程序较复杂。除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外,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诉讼由有关中级法院民事庭审理,而关于知识产权的确权诉讼又由行政庭审理。这使得程序复杂,降低了效率。

另外,机构的重叠和功能的复杂化所不利的主要是我国申请人。外国申请人以机构为主,规模大、经费充足,能够享受高水平的法律服务,特别是跨国公司,多数聘请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人士,负责申请、授权、诉讼工作。而我国的机构往往不具备这种条件,一是缺乏申请经费,二是缺乏专门知识产权人才,三是没有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要让它们弄懂各个机关的主管事务,并准确地、符合法律要求地申请有关知识产权更加困难。另外,随着我国国际贸易规模的增大,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必然出现自己的要求和利益,有效地整合我国企业的利益,进而在国际政治斗争中能准确地判断我国的整体利益,争取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向有利于我国的方向上发展都需要一个精干、整齐、统一的行政机关。

同时,现存的各知识产权机构的效率也有待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其他财产权不同,一般需要通过国家责任机构以形式和实质审查的方式方能获得。而知识产权的主要意义是在一定时期内垄断市场。因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十分重要。如果不能及时获得知识产权,在目前科技创新日新月异、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申请人往往还没等到责任机构的授权,其发明的技术就已经被淘汰了。简单地说,没有效率的审查机制不能真正起到激励作用。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责任机构的效率整体上并不高。调查发现,多数跨国公司认为(60%)我国有关机构的效率一般或者效率较低。在对于专利审查速度要求并不高的跨国公司尚且认为如此,对于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往往急于得到专利和商标授权的国内公司,迟缓的审批和授权更是显得远水不解近渴了。

因此,加大对知识产权机构的投入,以信息化、电子政务和高素质人才队伍来提高知识产权审批效率是当务之急。以美国为例,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人员总数已经在6000名左右,预算经费为11亿美元,制定了《面向21世纪战略计划》,正在以无纸化申请和检索、以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聘请人员等等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以应对21世纪的挑战。

(三)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法律分散、琐碎、互相冲突

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很多,包括《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三部基本法律。同时也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等等非法律层次规章。对于广大发明人、创作者来讲,上述法律是必要的。从发展趋势来看,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典化会更有利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以法典化来推动知识产权法制的中国化,使之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激励权利人的创新。从法学上讲,一门法律必须有内在的逻辑,有较为一致的规则才能完成法典化。但是,法典化的形式并非目的,而是为了更有效地使人民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针对我国国情,一部统一、简洁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大多数我国知识财产的创造者而言是有利的。因为法律越是统一、简洁,使用者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投入的成本越低。我国的法律服务尚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着力于整合各部知识产权法律,使之法典化、规则统一化、用语规范化、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致化。这样的法律会使我国的发明人、创作者在使用法律制度上与外国的发明人和创作者站在相对平等的起跑线上,在发明和创作了同样技术和作品的情况下,不至于因法律问题而落在对手后面。复杂、分散的法律只对那些有能力聘请高级法律人才的跨国公司有利。

目前来看,在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责任制度、法律实施等各个方面,我国多部知识产权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至少从法律层面来讲,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统一权利范围、保护手段、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协调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和执行中的行为,便于知识产权法律在与国际协议互动下的修订与完善,能够更好地为个人智力创造和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