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知识产权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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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商标权制度(5)

2.商标产业中的商业模式

商标产业中演化出三种商业模式:

①小范围对口服务。这种服务机构专攻某一特殊领域或具体功能。如今,人们正呼唤更多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服务,这种强烈的需求推动了各式各样的小范围对口式服务发展壮大。这种趋势在品牌定位和形象经营管理领域,以及在因特网域名注册和商标的在线保护方面都尤为突出。小范围对口服务机构的优势在于,他们能根据客户的个性化要求,在某个具体领域提供更专业的专家服务。然而,这种机构在单一的具体项目上使用才有其经济实惠的价值,而对于涉及各种功能的综合的商标服务就不合适了。

②合并强化的服务。这种商标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加速了小范围对口服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商标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功能及规模进行合并与强化。

③“中心辐射”模式。第三种模式不如前两种普遍,称之为“中心辐射”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合体。商标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这些商业模式,本身就意味着商标产业正一步一步地趋于成熟与完善并衍生出它的附加产业。今天当中国一些知名品牌在国内大步发展,并且其中有些已经成功跨越了国境的时候,中国品牌的发展,伴随着中国境内的外国商标所有人数量的增长,会推动对一个周密完善的商标产业体系的需求。中国的商标产业正明显地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中国现在已经有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律师事务所、商标顾问、品牌战略研究者、调研和调查机构等等。中国的商标所有人正逐渐意识到构筑品牌的巨大价值。相应的,我们应该在商标产业中推动品牌管理人力资源的建立和品牌价值最大化方面的实践。从事商标事务的各方面人员更需要具有市场敏锐度并加深对品牌的认识与了解。这一切对于中国品牌的培育与推广都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商标所有人的需求日渐复杂而多元化,这些多样化的服务正是顺应这种需求而产生发展,并交互作用的。这里主要的推动者还是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人越来越意识到将其商标作为价值巨大的经济资产保护的必要性。相应的,这也将促进为迎合这种需求而必需的外界软硬件的发展壮大。商标产业对一个大都市的经济发展是很重要的,这不仅由于它为商标所有人提高他们产业的经济实力提供了工具,还通过支持一种保护商标权利的商业环境,强化了政府的商标保护政策并同时培育更有效的商标保护机制。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鼓励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从而吸引外国投资者,并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3.关于商标权保护之完善

商标代表着利润和比利润本身还重要的市场,是企业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要有效遏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商标保护机制。即形成以完善的商标权制度为核心,以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为后盾,以反侵权的主流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有效机制。具有良好信誉的商标意味着潜在的利润和市场。商标的这种积极作用正是商标侵权行为泛滥的原因,也是国家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大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原因。

如果任由商标侵权行为猖獗地发展下去,将导致下列后果:

①商标信誉降低,商标所有人的潜在利润被侵占,商标所代表的市场被挤占并萎缩。

②商家提高商品质量、加强广告宣传、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来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就会降低。

③由于消费者识别能力有限,侵权商品的泛滥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

④市场机制由价格、供求、竞争三大机制有机组成,侵权商品的泛滥使三大机制的有效运行遭到破坏,从而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的无序和混乱。

⑤在国际贸易中,侵权商品挤占了有限的贸易配额,减少了真实商品的贸易机会,损害了真实商品的声誉和商标权所有人的经济利益,甚至直接影响国家的商业信用、经济利益和国际声誉。

⑥商品是社会的财富,而假冒、侵权商品大都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得不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最终只能大量积压或被销毁,这不仅造成劳动力、生产资料和生产服务资源的浪费,也使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机制难以正常运行,从而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国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途径来自三个方面:建立制度、意识形态、实施机制。

首先,针对商标权保护制度建设上的不足建立了完善的对策。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民事责任制度为基础,以商标法和已加入的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地区公约为核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商标权保护体系,各项商标权保护制度已基本具备,在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程度远远超过了版权和专利权。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①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侵权问题没有规定;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缺乏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规定法定赔偿金的数额较低,不足以有效遏止投机心理;③对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给商标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如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网上商标侵权等未在商标法中予以明确规定;④商标法中对侵权诉讼中可采取的临时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况规定得较粗,既不利于原则性地掌握,也不利于具体操作。

完善上述各项内容,就需要把强制性的措施、技术性的规范、政策导向性的规定和法理性的阐述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

同时,要注意将这四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使其既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层次性,又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切实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出法律的规范、导向、教育、惩戒功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首先,针对商标权保护实施机制的缺陷建立补救措施。任何一种机制作用的发挥都需要解决好外部动力、自身功能、运行效率的问题。商标权保护实施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是如此。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商标保护实施机制中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保护机制动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地发挥服务保障作用的职能意识较差,广大消费者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和深层次危害认识不足,配合打击侵权行为的参与意识不强。

由于动力不足,致使大量的商标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次,保护机制的自身功能尚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商标权人之间,还缺少中介环节,有的虽有中介环节,但各中介环节之间还没有形成配套关系;还有的即使中介环节自身客观上已经自然形成了配套配合的关系,但还没有被保护机制纳入其中。

但社会对其功能的认识特别是对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认识不足,各行业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但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还不善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处理能力,甚至还没有提出问题的能力。

第三,商标权保护机制的运行效率不高,这也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是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问题效率较低,久拖不决,与现代大众传媒协调配合不够得力。因此,客观上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弱化了审(处)理侵权个案对社会应有的教育、导向和震慑作用,直接导致商标侵权行为的泛滥。

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法理学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入手,规范企业(商家)作为被保护人在享有保护权利的同时,应该而且必须履行的相关义务,主要是信息、资金(即相应的反侵权投入)、技术等方面的义务。

二是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强化职能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迅速果断、严谨细致的案件受理和问题处理,有力地打击侵权行为,努力维护国家作为权利保护者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一些潜在的和已经发生但尚未发现的侵权行为自我终止。与此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和协调配合,真正使司法和行政执法符合信息时代的要求,反映民众的意愿和震慑投机心理的作用。

三是要大力培育商标权保护咨询和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团体的作用,从而使商标保护机制的运行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商标权保护机制运行动力不足,自身功能不健全,运行效率低的问题。

第四,针对反侵权意识形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意识形态是法律法规产生的思想基础,对法律法规的推行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一种反侵权的主流意识对于强化制度内在的约束力,并最终实现制度的目的是至关重要的。

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中指出:“我们观察到,当收益超过成本时人们违反社会规则;我们同样也观察到,尽管个人主义的计算要他们不这样做,人们却遵守这些规则。”比如向商标权人付费取得商标使用许可而不是进行仿冒,这实际上是意识形态的作用。因为每个人的个人行为都会受到一定的习惯、准则等行为规范的调节,他也会考虑规则,而对规则的考虑正是因为人们受到自己内心道德观和价值观的支配,可见灌输道德观和价值观等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内容是有作用的。意识形态是一种节制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被世界观引导,从而使决策过程符合法律制度的要求。

意识形态的主要作用是促使一些群体不再按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个人计算来行事。比如意识形态的主流是要让人们自觉地维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同商标侵权行为作斗争,时间一长人们自然形成了一种习惯和规则感。作为节制机制的意识形态很难用一种高压方式形成,只有当人们意识到维护现存制度对其有益时,即认识到制度存在的意义时,才会自觉采取行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由此可见,一种意识形态的形成必然会涉及对制度合理性的充分认识。商标与商品密切相关,它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在于保证商品的一贯品质。法律赋予商标权人排他性的独占权,其目的是给商标权人提供一个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激励,商标权人也因此承担了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商品质量的好坏与消费者的权益息息相关。消费者之所以接受并认同某一商标,主要是因为它表征的商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完善,商标与消费者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商标权人对某一商标的自然垄断,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是商标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而商标侵权行为破坏了这种垄断,也必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由于侵权人在其他场合又是消费者,其自身也存在着被其他侵权人损害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广大消费者(包括侵权人)中形成一种反侵权的意识形态是可能的。然而,这种意识形态的形成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尤其是要将它上升为主流意识,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法制宣传、灌输尊重权利的价值观、道德观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意识到保护商标权对自己有好处,从而自觉地同侵权行为作斗争。

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地区经济的集团化使得国际市场的概念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国际商品贸易日益频繁,一些驰名商标成了某些国家的象征。我国实施名牌战略,也是为了创造出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名牌产品。商标越来越多地体现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利益,凝结着民族的智慧、情感与尊严。人们把保护商标与爱国主义联系在了一起,商标保护因此从单纯保护商标权人、消费者的利益上升到维护国家的利益、尊严的高度。这个高度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反侵权的主流意识成熟的脚步,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具有广泛基础的反侵权的力量,商标权保护机制的作用才能最终真正发挥出来。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产生于商品生产之后,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与商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商标反映一种商业社会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通过在市场上把标记与产品不断地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它作为一种呼叫功能的听觉符号或者识别功能的视觉标记,又是一个蕴涵了重要商情信息的符号。一个小小的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它是质量的保证,人们已经习惯于认牌购买商品;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它意味着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预示着该企业商品的市场份额;对于社会经济而言,商标的迅速发展会带动起一批相关行业的发展;对于国家而言,一大批国际知名商标的产生就会给国家的出口带来快速增长的利润,并且,通过知名商标还可以将中国的企业文化乃至国家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

回顾一千多年来我国商标及商标制度的演进过程及我国的商标从简单的标记走向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商标的发展历史并不仅仅是其自身的发展历史,也是整个社会经济文化不断进步的一个漫长的过程。商标制度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进步与完善。今天我们已经拥有独立的商标立法,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更清楚地认识到商标本身所蕴含的商业价值,更加注重通过商标的使用保护商品和自己的企业。尽管如此,我国的商标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以及由商标衍生出来的一些行业的规范等。我们只有通过对市场经济和商标制度本身更加深入地研究以及对商标立法的不断完善,才能够使我国的商标制度一天一天地逐步走向完善,使其为保护商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乃至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中国的品牌、商业、文化推向世界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