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部分行业的就业也开始向农民开放。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要求发展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并指出:“个体劳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同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样,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都是光荣的。对于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这在制度上是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承认。1984年10月,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提出国营建筑企业可以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开始突破国营企业只面向城镇招工的壁垒。同年12月,国务院批复劳动人事部制定的《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中规定,交通铁路系统可以使用农民工,但是从事搬运业务的农民身份不变,户口粮油关系不转,到期进行轮换,期满返回农村。这些规定事实上成为后来城镇企业使用农民工普遍遵循的基本模式。此后,各地的许多其它产业也将一些临时性、季节性使用的劳动力从农民中招录。这样,80年代下半期,随着城市体制改革的深入,大批农民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形成了所谓“8千万劳动大军”。1994年7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与突破,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与城镇居民具有同样平等就业的权利。
但在事实上,由于农村劳动力素质的限制,以及乡土观念浓厚、信息不畅、对城市生活陌生甚至惧怕等原因,农民实际上并不具有自由择业的竞争力,城市事实上是排斥农民工的,把农民限制在“苦、脏、险”的行业上,其他产业即便农民有竞争力也不易进入,有的城市政府甚至明文规定限制农民进入某些产业,对农民工筑起就业壁垒。比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文规定,2000年有8个行业103个职业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比1999年限制的5个行业34个职业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有交通运输、仓储业及粮食部门的各类重物、危险品装卸搬运工、码头工等等。限制行业除了金融、保险、房地产、广告等新兴第三产业外,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中的购销人员、饭店(宾馆)服务人员、导游等等。
可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农民以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在事实上得不到保障。尽管许多歧视农民工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抵触,但在现实中还是被执行着。可以认为,中国的就业制度改革还不彻底,这种不彻底性使就业市场处于半封闭状态,能够真正向农民开放的只是小城镇市场和城市中那些被城市贵族们歧视的就业工种。如果农民就业受歧视的状况不改变,进城的农民就不能与市民融为一体,“外来工”的新老问题就会逐步积累难以解决,城市化过程中流动人口的就业权也就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是教育政策的失误。
在城市化的众多制约因素中,教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城市标志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其支撑和维系的主要因素是人,是人的素质。由农民转变为市民并不是简单的身份和户籍的改变,农民的素质、能力、观念、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都要转换和提升,而教育是实现这种提升的必由之路。但是我国目前的教育政策却存在种种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市化进程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我国现阶段教育中的诸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教育中的供求问题。教育供给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这一矛盾不但不会减弱,还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他们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日益凸现出来。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这些移民子女的入学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如果不允许移民子女进入正规的城市学校接受教育,那么将影响义务教育的普及,对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不利,并且侵犯了这些外来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如果允许移民子女就近到城市中的正规学校接受教育,那么势必会使现有的已经满负荷运转的城市中小学校不堪重负。这种教育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长期影响着大众对政府的评价,虽然政府一再承诺要对教育加大投入力度,但是多年教育政策的偏差还是没能被纠正过来,地方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忽视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
迁移到城市里的农村移民素质相对较差,短时间内难以适应城市基本的生活需要,他们必须具备基本的读写运算能力,必须学会如何在与过去熟悉的地方完全不同的环境中生存下去。一个家庭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离开自己的家园来到一个陌生的社会环境中,马上要学习许多新事物,这就扩大了成人移民教育的需求。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许多地方普遍缺乏由政府资助的、能够廉价地向移民提供基本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面向移民的民办职业技术学校也并不多见,并且由于缺少政府的资助,移民的学习费用居高不下。对于仍然十分贫穷的移民来说由于无法承担高昂的学习费用,即使他们有强烈的学习愿望也难以得到满足。
经验表明,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倾向与其受教育水平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那些接受了更高层次教育的村民最可能向城市迁移。迁移到城市的新移民往往是农村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越高,接受高一级教育的欲望就越强烈。而且由于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他们在城市工作的工资收入远高于在农村的收入,他们的迁移行为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收益。他们对接受高等教育的支付能力也比较大,较易构成对高等教育的现实需求。而我国高等教育的供给在国家现有财力的条件下己难以再有所扩大。因此,必须从高等教育供给多元化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可以说,城乡教育差别问题是城市化过程中教育公平问题的集中反映。人口分布、地域差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政策导向等方面的差异,以及二元社会体制造成的城乡差别,已给教育造成许多问题,如在普及义务教育、教育质量、教育公平、教育经费、教育体制、教育改革等方面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随着人口城市化进程加快,教育的偏差和不足已越来越严重。教育的公平问题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突出,现阶段备受关注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集中反映了这个群体的教育人权状况,现行的教育政策没有充分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
4.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政治主张,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而社会主义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使人与劳动相异化,使劳动者与资本家相对立。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则在本质上提供了人与人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为人权的保障和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可能。
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观点,是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在人权问题上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同时,这一观点也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反映。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其它种类的人权,如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与生存权同样重要、不可分割,但如果不能两全,应当优先保障生存权。中国人民有过长期遭受外来侵略和殖民统治的遭遇,国家主权沦丧,社会动荡不安,人民生灵涂炭,饥寒交迫,毫无尊严可言。中国人民深切地认识到国家不独立,人民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其他一切人权就无从谈起。中国人民为此进行了100多年的斗争,终于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主宰了自己的命运。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如何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一直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重大问题。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人权问题,很多都是属于生存权、发展权方面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经过40多年的努力,到20世纪90年代初,基本上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实现了人民的生存权,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但中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的相对贫乏还制约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由于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一遇天灾人祸,人民的生存权还会受到威胁。
实现发展权就是让人民平等地参与世界的发展,全面享有发展的成果。《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极端贫穷的广泛存在妨碍人权的充分和有效享受;立即减轻和最终消除贫穷仍然必须是国际社会的高度优先事项。”实践证明,贫困和发展不充分是阻碍中国人民享有人权的最大障碍,维护和促进人民的发展权仍然是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首要任务。因此,中国把发展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是人权发展的现实要求和人民的最大利益所在,是维护和发展中国人权的必然选择。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物质基础薄弱,经济欠发达,经济发展不平衡,必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这种现实的经济条件与马克思定义的、理想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去甚远,这就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经济基础上的人权建设应当从国情出发,立足现实,按照轻重缓急,采取循序渐进的发展路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来充实、完善和发展人权。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人权问题的解决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才会逐渐实现。只有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人的生存权利、人的受教育权利、人们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才会有所保证。如果不促进生产力发展,不致力于发展经济,那么无论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还是人权的实现都是不可能的。只有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国内生产总值中可用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支出才会有充足保障。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人权问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而凸显,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表现,它的逐步解决也要依赖经济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