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除了具有一般保险商品的性质外,还有其独特的性质,这种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农业风险的特殊性,还体现在这种商品市场交易的特殊性。
一、农业保险的内涵与范围界定
农业保险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由于农业保险以农业生产为对象,而农业产业的内涵和外延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农业保险的概念也在不断变化发展中。国外的农业保险所包含的内容较广泛,通常涉及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甚至销售过程,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除了为农业生产中的农业保险对象提供保险外,还包括与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农用设备、农用设施、农产品的储藏和运输、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业信贷、农产品销售等活动相关的保险,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雇主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而我国目前由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时间短,发展水平较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实际业务中,将农业保险的范围界定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广义农业保险则除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之外,还包括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农场上的其他物质财产的保险。考虑到研究对象的单纯性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本书所说的农业保险一般指狭义的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特点
(一)农业保险具有一般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是经济性。体现在农民投保的目的、对象和方法,都是为了减少农业生产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由于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风险,通过参加农业保险,可以将客观存在的损失和收益明确,保证实现希望得到的平均利润水平。二是法律性。以依法成立的合同为基础,依照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损失时给予补偿。三是互助性。农民通过参加农业保险,使得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由保险人组织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因约定风险而受到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基金中得到补偿,将一人的重损失变成众人的轻负担,从而实现“众人为我,我为众人”的社会互助。四是科学性。农业保险是以科学的方法分散农业风险的有效措施,它的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为基础,保险费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二)农业保险与一般保险又有着很大的区别
这主要是由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农业经营的风险根据来源一般分为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里主要指的是自然风险。农业自然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严重性、广泛性等特点,这些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自身独有的特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保险的标的是具有生命的动植物,它们的生长、繁殖都离不开一定的外界环境条件,而且受这些外界环境条件的深刻影响和制约。在这些生物的生命周期中,受自然灾害的多发性的影响,与其他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相比极易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是一个高风险性质的行业。
2.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各种灾害复杂多变。一种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引起另一种或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因此,造成的农业风险往往是多种风险事故的综合结果,很难区分各种风险事故各自的损失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灾后损失的识别、衡量等过程操作起来极为困难,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要借助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加之农业生产点多面广,经营比较分散,农村交通不便,给农业保险的展业和承保控制带来很大的困难,增加了许多费用支出,从而造成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远远高于其他产业的保险,农业保险的高成本也就不足为奇了。
3.农业保险标的风险大,必然导致高赔付。农业保险的一个风险单位(一次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往往涉及数县甚至数省,特别是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病虫害等往往波及面很广。这样的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则涉及千千万万个农户、上亿公顷的农田。如此大的风险单位使得其在一县一省甚至一个国家的空间内都难以有效分散,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也是必然的。
4.农业保险的地域性。农业生产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不同区域的农业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存在着很大差异,各地的农业生物组合、农业生产活动组合也各有特色。不同的农业生物组合、不同的农业生产活动面临的风险不同。由于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不同地域的同种农作物(或者牲畜)也可能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农业保险对象具有区域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承保的条件和方式。
5.农业保险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在不同的季节,由于光、热、水的供应存在很大差异,农业生产也表现出显着的区别。在不同的季节,要完成不同的生产任务,农业生产本身表现出季节性和周期性;不同的农业生产活动面临的风险不同,自然风险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农业风险的发生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农业保险是以自然灾害的或然率为依据,进行风险分散的经济活动。所以,经营的风险机率与自然灾害的规律具有一致性。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发生表现出季节性和周期性的变化,决定了农业保险在宏观经营上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详细掌握各保险标的状况,考虑生产的季节性和时效性,以便在展业、防灾和理赔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地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6.农业保险的连续性。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有机体,通常要经历一个连续的成长过程,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树立长期的、动态的观点,加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以确保业务的稳定发展。另外,由于农业风险的周期性,因而,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宜以某一年度的经营成果论成败,为了在时间上分散风险,应当连续若干年开展。
总之,农业保险的特征是农业特征在保险领域的反映。农业的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也决定着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高、收费低、赔付率高,农业保险经营者往往收不抵支。
三、农业保险的性质界定
现代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消费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具有三个特征:排他性、竞争性和独立性。因此,对私人物品的使用需要征得物品所有者的同意。私人物品的消费量在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私人物品的消费不会给他人利益带来影响。公共物品的特征是客观存在的公有性,根据有无排他性可分为纯粹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粹公共物品无排他险和竞争性,比如:国防、环境保护等。所有的消费者作为一个团体平等地分享这种消费,而且没有人能排除在外。准公共物品则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独立性,比如:教育、防疫针等。因此,对准公共物品的消费需要支付成本,而且具有外部正效益。我们通过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分析,发现农业保险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
首先,从农业保险的作用来看,农业保险在成本上是外部经济的。农业保险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减轻国家压力,有利于发挥补偿功能,可以帮助农民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有利于保证农村金融运行的安全。因此农业保险的社会收益大于私人(农民)收益,社会成本小于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特征。
其次,从农业保险提供的保障上看,农业保险具有非排他性。从购买农业保险所获得保障的直接意义看,农业保险的消费是排他性的,不购买保险就不可能获得灾害后的损失补偿。但作为保险经营的完整环节,农业保险有时就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比如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防灾防损,它可以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人常常可以“搭便车”。在山东德州举办的棉花雹灾和涝灾保险,保险公司为防冰雹专门为投保地区的农民购置了防雹高射炮,一旦发现可能导致降雹的乌云,就用高炮轰击,减少了雹灾的发生次数和强度,但对于这些地区没有投保的农民来说,没有花钱买保险,同样因为保险防灾工作而减少了雹灾损失。虽然在农业保险保障的取得上,农业保险是有竞争性的,但在消费的某些环节却没有排他性,这说明农业保险从根本上来,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
最后,农业保险具有外部性。我们先看农业保险消费上的外部性。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不仅可以保证自己收入的稳定,而且可以迅速恢复生产,从而使整个社会都可以享受低廉农产品的好处,因此边际社会收益(MSR)大于边际私人收益(MPR)。如果农业保险是纯粹商业保险,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几乎不用支付任何代价,所有农业保险的成本都由农民来承担,而社会个体成员却可以享受农业稳定带来的好处。因而出现农业保险消费的边际私人成本(MPC)大于边际社会成本(MSC)。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私人确定的投保量是Q1(MPR=MPC),社会最佳投保量是Q2(MSR==MSC),而Q1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还表现为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人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而边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由于系统性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定损、理赔都比一般的险种要复杂,致使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很高,再加上高赔付率,农业保险人亏损严重,私人收益很小,而政府不须付任何代价就可以获得农业带来的好处,边际社会收益很大。可见,农业保险人承担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成本,边际私人成本高于边际社会成本,但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保险公司确定的私人边际供给量小于社会要求的最佳供给水平。
正是因为农业保险的双重正外部性的存在,保险人在没有支持的条件下,经营成本很高、收益很低,导致亏损严重,出现“大干大亏、小干小亏、不干不亏”的局面,因此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也不敢涉足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市场供给短缺。另一方面,农户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自己无力承担高额的保险费,农业保险需求乏力。
在我国这样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农业大国,农业有着基础性的地位,对国计民生有着特殊的重要性。而正因为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和自身经济效益低的特点,使得我们既不应回避农业保险这一有利于农业的手段的运用,又不能完全照搬一般保险的经营管理模式,必须采取与一般保险所不同的政策手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采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政府经营方式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方式,服务于政府给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我们需要利用农业保险的“外壳”去注入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内容。
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总体概况
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间曾一度中断,80年代初又开始恢复。20多年来,农业保险在困境中艰难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反映在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入大幅增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1982年的仅23万元,不足当年全国保费收入的0.1%,迅速攀升到1991年的4.55亿元,占当年全国保费总收入的2.1%。农业保险内容增多,包含了种植业和养殖业,农业保险险种最多时达到130多种;农业保险面扩大,1997年作物承保面积约667万公顷,养殖业年保费收入达一亿元。20多年来农业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总计达10000亿元,累计赔款支出94亿元,为19亿亩粮食作物、5800万头牲畜提供了保险保障。及时为农业生产中的灾害损失进行了经济补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重建家园、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全国的农业保险大面积萎缩,近几年更是到了加速下滑的境地。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农业保险的盈亏平衡点大约为69%左右,而1985-2004年农业保险的简单赔付率平均达87.24%,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亏损状态。风险高的地区急于投保,风险低的地区则因保费过高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保险的“大多数法则”就难以正常发挥。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三高”特征,使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对农险望而却步。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早期波折、制度缺失、恢复试点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