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林业局、保监会、财政部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多个省份在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中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初步成效。因此需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从而大力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为林农发展林业生产提供可靠保障,推动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福建省森林保险业务开展的实证研究
山多林多是福建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全省山地面积约占土地面积的80%,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全省林业用地面积1.36亿亩,有林地面积1.15亿亩,2008年森林覆盖率达63.1%,居全国第一;活立木蓄积量5.32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七。在森林资源中,生态公益林4226万亩,占林地面积的30.7%;竹林面积1490万亩,居全国首位,约占全国竹林面积的五分之一。建成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3037千米,成为沿海人民安居乐业的绿色屏障。累计建设绿色通道48202千米,基本建成生态绿色长廊。城乡绿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2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42立方米。2009年全省植树造林总面积253.80万亩,同比增长18.2%。
丰富的森林资源,使林业产业成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林业行业的经济总量不断提高,2009年林产业产值达1460亿元,同比增长10%。2009年全年商品木材产量已达635多万立方米,毛竹2.5亿根。全省有规模以上的林业工业企业2546家,其中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79家。拥有中国名牌产品2个、中国驰名商标8个,国家免检产品7个。森林生态旅游方兴未艾,以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全省已建成省级以上森林公园85个(其中国家级26个),公园面积达267万亩,年森林旅游人数为1097万人次。
(一)福建省灾害发生情况及林业经营的主要风险
1.福建省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成因。森林火灾是失去人为控制的,在森林开放系统内自由蔓延和扩展给林木、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损失的破坏性燃烧。森林火灾是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稳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不仅会给林业生产带来严重的损失而且影响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强烈的森林火灾烧毁森林、破坏郁闭度、烧毁地被物,往往使林相结构、林区生物、气象和土壤性质发生急剧的变化,降低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的作用并且会带来严重的森林病虫害侵袭等不良后果。据统计,1999年至2008年全省森林火灾面积9.59万hm2,森林受灾面积近6.34万公顷。
森林火灾的发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是要有森林可燃物,这是森林火灾发生的物质基础,也是火灾传播的主要因素,它包括森林中的一切有机物如乔木、灌木、草本、苔藓、枯枝落叶等。其次,火源是森林火灾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当森林中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可燃物并且具备了引起森林火灾的火险天气条件时,森林火灾的发生关键就取决于火源,森林火灾的火源主要有两类,即自然火源与人为火源。再次,气候条件也是森林火灾发生的重要的自然因素,在森林可燃物与火源均具备的条件下,森林能否发生火灾在没有人为干预时就主要取决于气候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火险天气。从森林火灾发生应具备的三要素来看,森林可燃物与火险天气可以说是完全的自然因素,而森林火灾的火源却有自然火源与人为火源两类,据统计我国森林火灾的发生,除少量是由雷击火、泥炭自燃等自然因素引发的以外,绝大多数森林火灾为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是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的。
另外福建省森林火灾的发生呈周期性变化的特点,即大约以三至四年为一周期,森林火灾的次数增加,火灾的损失增大。这或许可以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对森林防火的重要性认识并不深刻,发生严重的森林火灾时人们认识到防火的重要性也加大了各方面的投入,从而在随后的两三年中森林火灾的发生次数减少了、危害也小了,但就在人们对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有所忽视,森林防火的投入减少之际,森林火灾又呈扩展之势,从而出现森林火灾发生的周期性变化。
2.福建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与成因。福建森林病虫害种类多,发生危害面积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2000-2008年福建省病害发生总面积26.97万公顷,虫害发生面积184.06万公顷。由此造成的年均直接经济损失就近亿元。随着沿海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林分质量的提高和林种结构的调整,一些主要的病虫害如马尾松毛虫的发生范围已大大的缩小,成灾的频率也大大降低。但在福建省的内陆山区由于人工林大面积的增加以及林分纯林化、针叶化使森林生态系统的防御病虫害的能力下降,导致主要病虫害年年成灾且面积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首先,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是森林病虫害发生的根本原因。福建省典型的森林植被是常绿阔叶林,在这种多树种、多层次、多结构的森林生态系统中,生物种群之间处于一种较稳定的状态。但在为解决木材供需矛盾而进行的大规模人工造林过程中,偏重营造杉木、马尾松而忽视了阔叶林的培育,由此产生了大面积的树种单一、纯而又纯的人工林。这在客观上破坏了原有的复杂且稳定的与该地区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顶级生物群落,而大面积的人工纯林使得森林生态系统的抵御病虫害的能力下降,为病原物的传播扩散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导致森林病虫害的流行成灾。其次,营林措施的不当也是导致森林病虫害发生成灾的原因。在营林过程中过分追求林木的速生丰产和集约化经营,而忽视了营林技术的科学性。没有因地制宜地选择树种,造成林木生长衰落、抗病虫害能力差,易受病虫害的侵害。另外,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严重紧缺,防治体系不健全也是病虫害发生成灾的重要原因。
(二)福建省森林保险发展的历史回顾
福建省森林保险最早开展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我国最早的森林保险试点省份之一,福建省于1985年在各县市采取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林业部门共保的形式。试点区域主要集中在火灾较易发生的闽北地区,险种为火灾责任险。当时的火灾保险具体方式为:根据树种和林龄(生产周期)的不同收取相应费率的保费,林业部门与保险公司分别取得40%和60%的保费。如果发生了火灾,两家按照收取保费的比例对损失进行赔偿。每0.07公顷的保费为0.4~1元,保额在200~400元。从20世纪80年代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到90年代中期,福建省森林保险的投保面积和业务规模都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到了90年代后期,森林保险投保面积迅速减小,规模也逐渐萎缩。
2003年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福建林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针对林改后林业快速发展与投入资金不足这一新的问题,福建省林业、金融部门适时推出了以林权抵押贷款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投融资改革。开展了林权证抵押贷款之后,森林保险问题又进一步突显出来。为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促进林业稳定发展,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适时开展了森林保险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福建省在开展林业金融服务创新中已初步探索出“商业性信贷+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保险”的组合模式,为金融部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破解林农融资难问题找到了一条新路子。2005年省林业厅与省保监局联合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2006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2008年省委、省政府再次将森林火灾保险列入为民办实事工作加以推进。据统计,2009年,福建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共承保1.15亿亩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保费收入3371万元,同比增长近5倍,提供575亿元的风险保障,覆盖面达100%;全年赔款支出1728万元,同比增长1.5倍。保险业在深化林业改革与发展、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推进福建省林业建设中取得了显着成效。
(三)福建省森林保险开展的具体形式及保险方案
1.福建省森林综合保险险种的具体内容。
保险费率、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政策(1)生态公益林:保险费率为2‰,每亩保险费1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5%,林权所有者承担10%(从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拨的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缴纳);(2)商品林:保险费率为3‰,每亩保险费1.5元。对于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下(含10000亩)的,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5%,林权所有者承担30%(即每亩0.45元);对于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林权所有者承担45%(即每亩0.675元)
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1)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90%(2)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亩;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10亩)(3)受灾户超过一户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害面积占总受害面积的比例计算。
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建立2000万元的森林综合保险风险补偿金。上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年度总额保持2000万元。当年全省森林综合保险赔付率超过90%时,启动省级森林综合保险风险补偿金,赔付由人保财险公司与省级森林综合保险风险补偿金按1:1比例承担。省级风险补偿金以2000万元为限,超过部分由人保财险公司全额承担。
承保方式尊重投保人参保意愿。省级以上的生态公益林以县为单位统一参保,林权所有者承担的保费从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拨的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支付。商品林投保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对经营面积较大的国有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单独投保;对经营面积较小的一般种植户可单独参保,也可以村或乡为单位统一参保。
2.福建省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森林保险业务理赔行为,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人保产险福建省分公司与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Ⅰ.森林综合保险理赔工作基本原则为:
(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维护保险合同约定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及时主动的原则。
Ⅱ.人保财险公司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和笔录,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15日内(桉树5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15天观察期,观察期后7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Ⅲ.人保财险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对林业部门派出的现场勘验技术人员,人保财险公司应承担差旅费、外业补贴等相关费用。
Ⅳ.森林保险灾害查勘定损的依据是《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Ⅴ.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地形图勾绘或者实测方法来确定受害面积。
对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下(含15亩)的森林火灾,县人保财险支公司可委托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受害面积的认定,并直接采用林业部门认定的数据进行理赔;受害面积在15亩以上的森林火灾,由县人保财险支公司牵头进行现场勘验,确定受害面积;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害面积进行理赔。
Ⅵ.森林火灾以外的其他林木灾害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
Ⅶ.现场勘验后,人保财险公司应组织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对查勘定损最终结果进行三方确认。如有争议,由人保财险公司组织具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法定资格的3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如仍有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Ⅷ.现场查勘无效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查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查勘结论无效:
(一)现场查勘人员是被保险人近亲属,或和被保险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勘,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达现场的;
(三)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含其他利益)和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查勘有关规定,可能影响现场查勘客观、公正的。
Ⅸ.依照本《规程》核定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结果,作为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