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江西省森林保险发展的简要历程
江西省森林保险的发展先后经历了试点启动、全面铺开和快速发展三个阶段,使森林保险工作不断向纵深扩展。在《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全面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2007]11号)中,江西省决定将林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重点推进森林火灾保险业务。在2008年4月16日“江西省雨雪冰灾重建工作”会上,江西省林业厅提出建议国家尽快建立稳定的森林资源保障政策机制,包括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机制和林业重特大灾情救灾准备金制度,专项用于突发性的雪灾、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台风等应急救护支出,以确保减少森林资源的破坏和损失。这些都为江西省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提供了非常好的契机。
2007年,江西省林业厅、省保监局、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联合组成调研小组,共同起草了《江西省政策性林木保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省选择26个县开展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工作,并由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独家承办。2007年10月17日,江西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三家联合印发的《江西省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规定了森林保险的保险内容、赔偿标准、承保方式和理赔服务。2008年9月,江西省政府将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林木火灾保险全面铺开。2009年,江西省成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三个试点省份之一。制定了《江西省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方案》,实现了商品林综合保险和公益林全省统保两大突破,将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标志着江西省森林保险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三)江西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具体方案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认真做好中央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工作,增强林农及林业企业抵御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
(2)基本原则。一是分类投保。公益林实行全省统保林木火灾保险,保费财政全额补贴的原则;商品林实行经营者自愿投保,财政适当补贴原则。二是“三个兼顾”,即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三是“两低一保”,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林农及林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四是林农及林业企业受益,即遵循自愿投保的原则,引导林农及林业企业参保并从中受益。五是协同推进。金融办、财政、林业、保监局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做好林业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防灾等各环节工作。
2.保险方案。
(1)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
(2)保险责任:林木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林木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一年。
(4)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林木面积的乘积。公益林每亩保险金额:500元。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确定,视树种树龄情况按不超过800元保额协商确定。
(5)保险费率:商品林火灾保险:1.5‰,公益林火灾保险1‰;林木综合保险:4‰。
(6)赔偿处理:
Ⅰ免赔额。火灾责任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0亩或核损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免赔额为投保面积的10%。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责任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元或核损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Ⅱ计算公式。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Ⅲ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林业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Ⅳ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Ⅴ火灾损失标准: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
(7)操作方式。公益林采取全省统保的方式。由省林业厅与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保险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公益林林木火灾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省林业厅,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由省林业厅责成火灾发生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造林,经省林业厅验收合格后,将保险赔偿金拨付给所在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业务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提取:赔款(含已决赔款加未决赔款)低于当年保费的60%时,保险公司按实收保费的15%提取;赔款高于当年保费的60%时,保险公司按实收保费的20%提取;赔款高于当年保费的80%以上,保险公司按赔款后所剩保费提取业务服务费。
为保证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应对巨大森林火灾能力,建立生态公益林林木火灾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当年所收保费的85%为止赔上限。若当年保费收入扣除赔付费用尚有盈余,按相应比例扣除保险公司业务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保险期内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赔款超过年收保费的85%时,保险公司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
商品林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的原则,实行林木火灾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两种投保方式,由林业经营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商品林的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投保者,由林业部门监督其灾后造林。
3.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1)保费补贴比例。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财政对投保林农及林业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公益林补贴比例100%,其中:中央财政30%、省财政70%;商品林补贴比例60%,其中:中央财政30%、省财政25%、县财政5%。
(2)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公益林采取省级统一结算,一年一结。省林业厅和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签订公益林统保协议后,由省林业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实后,将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一次性拨付给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商品林则实行据实补贴,一年两结。每年5月30日之前和11月30日之前,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已经签订了的保单且投保人已经交纳了保费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并由该区市财政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对各该区市上报的保费情况文件、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审核确认后,将财政应承担的保费统一拨付给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
(四)江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经营面临的困难
1.巨灾风险难以防范。一次大的自然灾害可能致使大面积林地遭到破坏。同时,森林保险业务无法在国际上进行分保,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理赔压力。
2.保险公司经营困难。林地主要分布在山区,地理复杂,且各户林地较分散,产权界定不清晰,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无法抽出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查勘定损。目前商品林承保面小,风险难以分散,林农往往选择风险较高的林地进行投保,逆向选择风险较大。由于费率低、成本高,保险公司往往亏损经营,承保积极性不高。
3.政府财政补贴难以持续。目前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都要求县级财政予以配套,补贴压力较大,难以持续。
4.林农保费难以收取。很多林农把林地经营作为副业,家庭收入对林地的依赖性不强。虽然有财政补贴,但对小规模经营的林农而言,保费也是一笔较大的开支,难以承受。
(五)江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值得借鉴的作法
1.稳步推进,实现多方“共赢”。森林保险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和江西保监局、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指定或成立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定期考核,确保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专责推进,定期考核,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中,各地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以国有林场、林业龙头企业、造林大户等为突破口,形成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参与林业保险。
2.创新机制,加强配合与协调。江西省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变化的新形势,研究制订政策性林业保险的政策措施,提出林业保险发展建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联合调研,动态跟踪检查政策性林业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各级政府要指定部门具体负责林业保险试点工作,向承保公司提供有关保户及保险标的的基础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县、乡镇及林业部门成立专门的林业保险理赔专家小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林业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政策性林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林业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监管,切实维护政策性林业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3.高度重视,建立森林保险考核奖励机制。今后,林业救灾、扶贫和重点项目资金向森林保险搞得好的市、县倾斜;到今年底还没有开展商品林森林保险的县,原则上不安排林业项目;商品林保险覆盖率低于50%的设区市,取消林业工作目标考核评先资格;从10月份开始,每个月对各市、县商品林保险进度进行排名和通报。
4.加强组织宣传,提高林农的投保积极性。江西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承保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林业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林业保险。鼓励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林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
5.加强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得到农户认可,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应随意更改理赔标准;林业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应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应在农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
6.遵循“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原则。以再植成本确定保险额,可以保障森林遭灾后,补偿资金足够重新造林成本;保额低,一旦发生火灾,保险人赔得起;保额低,相对的保险费也低,投保人出得起,有利于吸引林业经营者及广大林农投保;低保额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预防消极心理,虽然灾后投保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也得分担部分损失,这样会有利于投保人做好防灾灭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