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中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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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试点地区实践及启示(5)

1.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主要做法

(1)高度认识,加强领导。湖南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巩固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特别是对于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抗风险能力、调动社会各界造林育林积极性、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财政、林业、保监、金融、证券等部门参加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先后召开了10多次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各有关方面认识统一,大力配合,为顺利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2)出台文件,制订方案。按照财政部、保监会和国家林业局的要求,湖南省林业厅积极协调省财政厅、省保监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湖南省森林保险实施方案》《森林保险条款》《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现场查勘定损规程(试行)》《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全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试点范围、实施方案、保险责任、保险理赔等具体内容,为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使湖南的森林保险工作有章可循,为确保森林保险工作的规范性、时效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将提供重要支持。

(3)结合实际,建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湖南省制定了6项具体的森林保险制度:一是实行综合险。规定保险责任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鉴于湖南的气象特点和自然灾害情况,把易发的森林火灾、水灾、旱灾、冻灾和病虫鼠害等5种主要风险灾害全部纳入保险责任范畴,为森林资源提供全方位保障。二是统一设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中央规定各省的森林保险金额可在每亩300~800元选择。考虑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保障需求、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以及恢复损毁森林资源的最低成本,湖南省设定森林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同时,考虑到林农的缴费能力、风险灾害的频率,以及保险公司的赢利水平,经综合测算后,湖南省把森林保险费率确定为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三是明确保费补贴。即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不少于10%,其余保费由林农、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四是设定保险起赔点。为了便于操作,湖南省设定因灾损失面积达到承保面积的10%起开始赔付。五是将“推定死亡”纳入到保险责任中,有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如森林火灾、冰灾之后,有些林木在查勘定损时,表面上看没有死亡,但已不能进行光合作用,过段时间必然死亡,因此要将这些林木一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六是建立风险准备金。保险承保公司按保费收入的25%计提取灾害风险准备金,为保险公司赔付重大自然灾害提供了资金保障。

2.湖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取得的主要成效

湖南选择了16个已经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林改任务的市县进行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计划参保森林面积3879万亩,实际完成投保面积3536万亩,为计划任务的91.2%。参保农户100.53万户,保险公司保费收入5657.76万元,保险金额141.44亿元。从试点情况看,主要取得如下成效:

(1)增强了林农抗风险能力。自2008年启动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以来,全省先后发生了森林火灾、冻灾等灾害,因灾损毁森林资源21.32万亩,理赔面积8.95万亩,支付赔款1055.37万元,待决赔款1637.89万元。从湖南省的情况看,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在帮助林农降低经营风险、及时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优化了林业发展环境。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制度的实施,加大了各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强化了林业投资主体的资产保险意识和管护森林资产的责任意识,增强了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林业的信心,极大地调动了林农开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对于保障林农收益、推动生态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上半年,湖南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林农森林保险保费的补贴达到3600多万元。

(3)巩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强林惠林政策,让林农以较少的投入获得了稳定的经营保障,林农发展林业生产的信心更足,有力地推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了林区稳定和谐。湖南省计划今年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任务。由于湖南规定只有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林改任务的县市才能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所以各个县市都加大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力度,明显加快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林改进程。

(四)湖南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林农投保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导致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有:一是小规模林户山林不多且较分散。一家不保就都不愿保。二是保险手续烦琐、理赔难。森林分布面广,保险企业缺乏专业的林业技术人员,核保理赔难度大,灾情发生时无法及时勘测、核实灾情,保险赔付手续繁杂,赔付业务歧义多,赔付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林农投保积极性。三是保额较低,所得利益不大。每亩保险金额只有400元,对于林业再生产够了,但由于有的林农山上的林子很好,有的可能值数千元,因此,调动不了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投保积极性。

2.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成本较高。森林保险不仅涉及许多林业技术上的问题,而且要经常跋山涉水,是一项较复杂且艰苦的工作,导致承保公司的保险工作成本较高。如,需要与千家万户签订保险合同,需要到千家万户收缴保险费用,更需要到偏远山区查勘定损和理赔等。这对于一般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保险公司员工来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3.林业部门参与宣传、发动、监管、查勘定损的人员多、责任重,缺乏工作经费。林业部门是林业生产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按照政策规定只能协助配合保险部门做相关工作,不是森林保险的主体,但在实际保险过程中,林业部门却充当着主要角色。如前所述,尽管林农参加森林保险的意愿不是很强,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也有一定的畏难情绪,但因为有林业部门的强有力组织,森林保险工作还是开展得较为顺利。林业部门参与保险,对于保险行为而言可能是不规范的,但林业部门不参与又不利于工作的开展。这就使得“林业部门该不该掌握工作经费”、“该不该直接从事保险业务”等问题重新摆到人们的面前。

4.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少。保险公司在现有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下,业务面无法扩大,综合成本高,经营难以为继。商品林保费补贴偏低。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关心下,2011年5月把公益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上调到了50%,并要求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基本解决了公益林保险问题。但对于商品林,中央财政的补贴依然不高,只有30%。而水稻、棉花等农业保险项目,中央财政的补贴为40%,高于森林保险10个百分点。林农认为,森林经营周期长、见效慢,创造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显着,中央的财政补贴应高于其他农产品。在目前政府补贴较少的情况下,林业生产经营者缺乏投保积极性。

5.森林保险的险种少、范围窄。虽然现行政策性森林保险已将易发的森林火灾、水灾、旱灾、冻灾和病虫鼠害等5种主要风险灾害全部纳入了保险责任范畴,但还有涉及盗伐滥伐林木、自然灾害造成的林农和护林人员的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失情况,尚未纳入保险责任,保险保障能力较差,还不能满足林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