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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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作用(一)(2)

2.有助于地区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

技术创新资源包括研发资金、人力和设备。要进行技术创新,自然离不开技术创新资源的支持。专利权制度在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研发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世界专利权组织的研究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的信息,90%以上首先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专利文献是人类发明创造的历史记载,也是人类科研成果结晶的宝库。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运用专利文献,发挥专利权制度的作用,不仅可以提高研发的起点,而且可以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发时间。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大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过程中,毫无例外地都注意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在研发工作中尤其是企业在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中,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就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在最高最新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往上攀登,避免重复研发和有限科技资源的浪费。欧洲专利局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在十几个《欧洲专利条约》成员国里,因为在应用技术的研发中利用了专利文献,避免了重复研究,他们每年可节约大约300亿马克的研发经费。但是在我国,尤其是西部地区,这方面工作做得就不是很好。我国R&;D经费占GDP比例,每万人中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比重和拥有的专利数,均低于或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我国对研发的财力投入一直严重不足,“七五”、“八五”以来最好的年份是1990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0.71%,此后便持续下降,自1994年到1999年一直维持在0.5%左右,2000年为0.8%。我国一年用于研发的费用,多年来一直徘徊在500亿人民币上下,2000年达到了800亿人民币,只有美国的1/30,只相当于美国着名大学一年对研发投入的数量。1996年,IBM公司在一个项目的投入就达43亿美元。我国的科技投入本来就不足,尤其是西部不发达地区,这方面几乎没有投入,科技资源也很贫乏,再加上在较长时间内,研究工作起点低和低水平的重复研发,又进一步加剧了矛盾。直到目前仍大量存在这种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发展,也加剧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内某大型企业历时3年,花费巨资研制出一种特殊用途阀门,在产品鉴定会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时,发现日、美、英等国已经有了相同专利产品。我国无端地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研究国外十几年或几十年前就已经获得的专利事例屡见不鲜,这是科技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所以,充分运用专利文献,有效配置有限的技术创新资源,尽快改变闭门造车的局面,对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尤为重要。

3.有利于地区产业化的形成

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发明转化和扩散转移,这方面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高新技术产业化。而高新技术的研发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发动机,没有研发,就没有高新技术;而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

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研发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制度为高新技术的研发提供了与计划机制全然不同的激励机制。正如一位美国总统所说的,专利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它以利益为杠杆,作为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发明人的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利用专利信息可加快高新技术的创新,因为专利信息具有较强的预测功能,它可以揭示现有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动态和趋势,有助于我们从技术和市场需求两个方面寻找新的技术突破口,选择研制目标,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以最合理的途径、最佳方案、最少投资,谋求最大的成果。对于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研发人员来说,利用专利信息进行技术预测,重点应围绕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的途径和产品的主要结构、构思等,主要应包括以下四点:

(1)分析某高新技术领域中各种专利的变化情况,了解该领域技术发展的最新动向;

(2)分析重要专利的构成,了解某项技术的成熟程度;

(3)分析某技术领域中各种技术的相互关系,某一技术的发展前景;

(4)剖析专利产品的结构或分析专利的工艺方法等等。

此外还应围绕利用专利信息使高新技术的研发在高起点上开始,使科研人员受到种种启发从而促进技术创新。根据世界专利权组织的统计,专利所记载的技术信息量占整个技术信息量的90%,根据WIPO的估算,利用专利信息可缩短研制周期60%,节约费用40%。另据国外统计,专利的信息比一般技术刊物早5~6年,而且详实(由于各国专利法都有必须详细公开发明内容、使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规定)。在高新技术领域,例如:计算机、移动通信、高清晰度彩电、光纤、生物工程,都有大量的专利。利用专利信息可使高新技术开发在高起点上开始,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可使研发人员在高起点起步,促进高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专利权制度的这一作用在极大程度上促进技术创新活动形成了良性循环,从而促进了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形成。而且专利制度为风险很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凡是获得授予专利权的高新技术,在产业化过程均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它一方面可避免高新技术产品被他人仿制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这种产品预留了市场空间。高新技术可以在专利的保护下,从市场上获得较高利润,从而弥补了开发的投入,又为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下一轮开发积累了资金。这种法律保护可大大促进高新企业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4.有助于减小地区的创新能力差异

由于地区间资源、资金、人才的不同,再加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同地区间的合作越来越多,相应的合作专利的数量明显增加。专利权制度为地区间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市场环境。通过这些技术合作,创新能力弱的地区可以学习模仿其他地区的技术创新,最后形成自己的创新能力,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地区间的差异,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这一点对我国尤其有意义。我国东西部地区的创新能力差别很大。从科研经费投入看,1998年,全国研究与开发经费占GDP的比重为0.69%,西部地区高于这一水平的只有陕西、四川和甘肃;西部地区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13.48亿元,仅占全国的16.5%;地方财政对科技三项费用的投资为11.13亿元,仅占全国的15.2%;研发和情报机构数为3816所,占全国的27.5%;研发和情报机构从业人员22.45万人,占全国的24.0%;研发和情报机构经费支出总额为88.86亿元,占全国的18.5%。1997年全国科技开发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为1.15%,西部只有陕西、广西、四川高于这一水平。

西部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相对好一些,1998年有6个省、区、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是陕西、四川、重庆、宁夏、青海和甘肃。从科技成果看,1998年除陕西和云南外,其他西部省、区、市每万名科技人员发表科技论文数和每百万人口发明专利批准数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99年西部10个省、区、市有地方登记的科技成果仅有3132项,占全国的13.9%。西部地区科技成果实际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产值利率衡量只有7.1%,远低于东部22.5%和中部16%的水平。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状况看,也都低于全国11.66%的平均水平。同年,西部开发区总产值548.34亿元,仅占全国的12.7%。在1999年全国247亿美元的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中,西部12个省、区、市仅占1.19%,而东部所占比重高达97.8%。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方面,西部也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有关指标在全国的比重相当低。1998年,西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364.57万人,占全国的20.9%;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数2.05万人,占全国的7.05%;国企事业单位技术市场成交量50.83亿元,仅占全国的11.7%。可以看出西部地区在专利权制度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所以,西部地区应该完善当地专利权制度以吸引东部地区的合作者,从而缩小我国的东西部地区差异。

(四)未来专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1.需要保护的专利权种类只增不减

对那些技术创新智力成果进行专利权保护,这不仅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而且就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地区也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需要保护的专利权种类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趋势是指:在未来的技术创新过程中,目前已经列入保护范围的专利权种类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还有可能增多。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三:一是随着人类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和技术创新范围或领域的不断扩大,新的智力成果形式可能还会不断出现;二是如果对新出现的智力成果形式不加以保护那就不可能有新的技术创新支撑社会和经济发展;三是如对已列入保护范围的专利权种类进行减少,那肯定会给持续技术创新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分析最近几年出现的有关对数据库进行专利权保护的过程,几乎都是在上述原因背景下出现的新的专利权种类。

依据目前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被确认为具有专利权的情况,不仅属于专利法确定为具有专利权的智力成果,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疾病的诊断和方法或动物、植物新品种等都有可能被确认为具有专利权或其他新种类的专利权,而且还会有很多新的智力成果,如技术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声音等都有可能被确认为新的专利权种类。自专利权制度建立以来,技术创新过程中需要保护的专利权种类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还增加了,这不仅揭示了主张取消专利权制度或弱化专利权制度的不可能,而且也揭示了主张减少专利权保护种类的不可能。

2.专利权保护期只会延长不会缩短

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不同专利权的保护期,不仅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而且就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地区的不同时间也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依据有关专利权国际公约中关于凡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其本国或本地区,不同专利权的保护时间可以超过国际公约年限而不能少于国际公约年限的规定,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不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已基本达到了国际公约的水平。

专利权保护期只会延长不会缩短的趋势是指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现行有效的不同专利权的保护期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会缩短,而且还有可能延长。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在研发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果缩短专利权保护期,不仅很难使技术创新主体在合理的期限内收回为取得专利权而进行的投入,而且也很难获得应当获得的平均利润;二是如果技术创新主体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取得应获得的利益,任何一个技术创新主体都不会再继续开展技术创新来为取得专利权而投入,当然也就没有了利用技术创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支持。目前的专利权保护期是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较为合理的平衡点。

从目前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怎样难以承受目前的专利权保护期并以此要求国际社会缩短专利权保护期,也无论是哪些企业或哪些个人非常希望缩短专利权保护期,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几乎都是不可能的。

3.自觉保护专利权的技术创新主体只增不减

自觉保护专利权的技术创新主体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趋势是指在未来能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专利权进行主动或积极自我保护的技术创新主体不仅不会减少,反而还会增加。具体表现在能主动把智力成果确认为自主专利权的技术创新主体会增加,能防范侵权或能追究侵权行为的技术创新主体会增加,能主动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技术创新主体会增加。

能自觉保护专利权的技术创新主体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如果技术创新主体不自觉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就会因自己的不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也很难使其他社会主体对技术创新主体自己都不保护的自主专利权实施有效的保护;二是如果有关技术创新主体再不自觉地对他人的专利权进行保护,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还必须因侵权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于我国来讲,从整体上看能自觉保护专利权的技术创新主体会越来越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有关社会主体,如企业等还不重视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也不重视他人的专利权,因此,要想使我国更多的社会主体都能自觉地保护专利权,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如需大大提高企业专利权保护意识或法制观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