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专有技术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发展,尤其对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其发展方向,对相关内容采取积极有利的措施。遵循市场导向、贡献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专有技术开发战略目标:坚持抓两头、带中间、系统化原则,选择专有技术开发路径;坚持以要素重组、重点开发、外部引进、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体制改革发展,建立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专有技术开发团队;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创造良好技术创新环境的原则,制定专有技术开发激励制度,培养、引进、留住掌握专有技术的特殊人才,从而使其能更好地推动地区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
五、版权及邻接权在经济中的作用
(一)版权及邻接权的定义与发展
版权也称着作权,它是一个法律概念。版权的英文名称叫Copyright,意为抄录或复制的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享有专有权利。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作者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包括已经发表和尚未发表的,包括自己创作的和翻译、改编、编纂他人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发表或者利用,否则便构成侵犯版权。
邻接权是为了保护作品传播者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权利。以法律形式规定邻接权保护,最早见于奥地利1936年的着作权法。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着作权保护相关。基于这个原因,在奥地利的着作权法以及后来的德国着作权法中都将这种保护称为“有关的权利”保护,而不是称为“邻接权”保护。
从各国的着作权立法来看,有关的权利一般都包含邻接权的三种权利。此外,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包含一些其他权利。现在,有些国家使用有关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的内容就不仅限于邻接权的范畴。有些国家使用邻接权概念,一般仅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邻接权的三种权利中与着作权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除了拥有财产权利外,还有权保护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损害。邻接权中的另外两种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同表演者的权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一般只涉及财产内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这两种权利除了可通过着作权法得到保护之外,还可以通过不公平竞争法得到保护。只是由于不公平竞争法的规定不像着作权法这样特定,而且一般无法解决保护期的问题,所以欧洲大陆国家普遍都以着作权法保护这两种权利。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三者的权利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三者的权利一般都是基于对作品的某种使用产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劳动都不属于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劳动(其结果并不产生作品),而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的产生通常与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关。
在我国版权法中规定为与版权有关的权益,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这三种主要的权利,是具有版权法的大多数国家所保护的。我国版权法所表述的邻接权,不但包括上述三种传统的邻接权,还包括出版者的权利。实际上,出版者也是作品一种直接的、重要的传播者,有与版权相邻接的性质。从邻接权的产生看,它不是最初就有的,而是随着有版权的作品的传播、复制有了新的发展而引出的新的经济关系后而产生的。
因此,在版权与邻接权相互依存的关系中,我们说版权是第一位的,邻接权是依版权而存在的。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没有邻接权的保护,版权的保护将是不完整的,实际上邻接权的保护已经成为版权保护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二)版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具体来说,邻接权与版权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
(1)邻接权与版权的联系。首先,邻接权是伴随着版权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最初的版权所有者的作品如果没有出版者进行传播,版权人的版权权益则无从体现,设立版权的意义也无从谈起,其作品也不会流传至今。1709年的《安娜法令》除规定了作者享有的版权之外,还规定了图书出版者的权益,这应被视作是最初的邻接权法律保护,所以说邻接权是伴随着版权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版权保护范围的扩大,邻接权除包括最基本的出版权之外,又先后产生了艺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唱片制作者对其唱片享有的权利,广播电视制作者对其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邻接权的内容。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播放者的权利;其次,邻接权依赖于版权,是版权派生的一种权利,脱离版权则不存在邻接权问题。从这个意义而言,版权是原权,邻接权则属派生之权。如果版权不能成立,就谈不上作品的传播,其传播者的权益,即邻接权也就不能成立。任何情况下,邻接权人都不能忽视版权的存在,否则将很可能导致侵权的发生;再次,邻接权与版权同属版权法调整的对象。世界各国的版权立法,绝大多数都把版权和邻接权列为版权法的调整范围,邻接权归根到底是版权问题。认为邻接权不属版权问题,版权法不能调整邻接权或者主张就邻接权在版权法之外另行独立立法,或者主张把邻接权归其他法律调整的观点已被各国的立法实践证明不能成立或者不能为邻接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再其次,邻接权与版权同样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有所在国家法律承认邻接权,其邻接权才能获得保护;最后,就目的而言,邻接权与版权都是保护传播者与作者的创造性劳动,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邻接权与版权的区别。邻接权与版权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并不否定邻接权与版权存在的本质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主体不同。版权的主体是作者和其他依照版权法享有版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或者是作者创作作品时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或者是版权合法的承受者,如作者的继承人。邻接权的主体是特指作品的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者等,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付出的不同于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第二,权利的客体不同。版权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以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且能够被复制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则是传播作品时特定的传播形式;第三,权利的内容不同。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邻接权的内容却因不同的传播形式确定权利的内容,如我国着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权、形象不受歪曲权、许可他人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权等;第四,邻接权虽是版权派生之权,但其行使却具有独立性。就是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即便是版权所有人也不能干涉邻接权人独立行使邻接权,否则,同样可能导致侵权的发生。
(三)现代版权保护制度与地区发展
两者联系表明邻接权对版权的依赖,区别则表明邻接权与版权各自不同的特征和邻接权的相对独立性。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以此核心内容为中心,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在地区范围又有了新的发展。因此,之后的讨论就介于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地区发展之上。
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实施开启了人民共和国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新篇章。实施15年来,各地区的版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对地区经济的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这主要表现为:
1.版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基本成型
着作权法实施后,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修改了刑事法律,增加了版权刑事保护的内容,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为适应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需要,新世纪之初各地区针对国家相关法律对现行版权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使其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规则的要求。
2.版权执法体制逐步健全,执法队伍进一步优化
着作权法实施以来,各地区按全国标准建立起了一套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并行的版权执法体系。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部分中心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省会和中心城市成立了版权局,初步形成了国家局、省级局和中心城市局的三级着作权行政管理体系。一大批有志于版权保护事业、政治素质高、专业知识强的同志积极投身到地区版权司法和行政管理队伍中来,版权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3.版权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打盗维权效果明显
为培育和弘扬中华民族的智力创新精神,规范地区市场经济秩序,地区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强化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公众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取得了显着的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95~2002年,全国各地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97亿件,受理侵权案件186000多起,其中结案超过18000起,有效地维护了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地区内外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社会服务体系初具规模,版权产业蓬勃发展
着作权法实施以来,各地区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不断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由版权集体管理、版权代理、版权保护协会和有关权利人组织等组织组成的版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版权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为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科技、信息网络和计算机软件等相关版权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5.版权保护逐渐深入人心,社会版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着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地区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版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了社会和公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各地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实行现代版权保护制度,大力开展版权保护,事关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全局。它不仅维护了地区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有益于地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了地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且对深化地区改革,促进其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地区投资的法律环境,加强区域合作,树立地区良好的经济形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在地区发展中建立现代版权制度的基本步骤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如此重要关键在于它的保护作用和公开作用,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独占性,又激励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创造新的知识。保护作用鼓励创新,这使知识创造者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公开作用,也就是知识创造者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创造的内容等这些智力成果信息,对知识的再创造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科技研究或立项之前,如果能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进行检索,就能准确把握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不仅能避免重复研究、节约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在研究生产中抢时间、争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科学技术在发展地区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关键的作用,促进各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最根本的是要依靠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而知识产权在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显着。对一个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地区来说,其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将成为衡量其科技实力和整体水平的重要标志。所以,着力保护好各地区的产权保护制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支撑氛围尤其重要。在基础层面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各个地区,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来指导版权工作实践,充分发挥版权工作的监管和服务功能,为地区经济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要把加强社会监管、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地区市场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版权工作对发展地区经济,繁荣地区文学、艺术和科技事业,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