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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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作用(二)(2)

第二,权利在先原则。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客体都是无形的信息,在当今信息能够实现迅速传播的时代,这种信息一旦公开,很快就会成为全世界公知的信息。因此在解决这类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理利益。事实上,这一原则在许多国内立法及国际协议中得到了体现:《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商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当然应该包括他人登记在先的商号权;TRIPS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性”。

第三,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原则。驰名商标也有称着名商标、名牌商标的,在我国被称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不管如何称谓,驰名商标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在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当驰名商标与他人的包括商号在内的在先权利冲突时,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仍然允许注册在后的驰名商标继续使用。驰名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此项权利,称之为“中使用权”。按《名称规定》规定,企业名称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登记机关有权加以纠正。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以驰名商标注册在先为前提,而不承认“中使用权”。

第四,禁止欺骗及误导公众原则。根据《名称规定》,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的或者误解的”,登记机关有权加以纠正。实际上,禁止欺骗及误导公众原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此均有规定。

第五,诚实信用原则。对商号权人或商标权人来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弹性解释、运用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的救济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意见》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遵循《民法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商号及商标在区域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和地位

以上阐释了商号及商标制度,现在我们来考察它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商号及商标制度,主要是以知识经济的形式参与地区经济发展的。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内各地区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成为国内外企业竞相追逐的热点。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质量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已不再仅仅是企业行为,而且也是政府新经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关系在于:(1)知识经济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区域经济都是各种经济形态组合而成的综合体,各种不同形态的经济所构成的比例关系决定了该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特征;(2)区域经济是知识经济的载体,像其他任何经济形态一样,知识经济都必须落实在一定的区域上(知识经济的存在需要具备许多必要的环境条件,主要是指政策、人才等软环境条件,对自然区位等硬环境条件要求不高),只有具备一定环境条件的区域才能培养良好的知识经济;(3)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使区域经济进入一个新发展时期,其特点是区域经济的全面关联时代的到来,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到来。

1.知识经济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经济发展过程就是一个脑力劳动不断代替体力劳动的过程,最后,终于在工业化之后,社会经济达到了这样一个水平,即脑力劳动的重要性超过了体力劳动,成为财富的主要创造因素,人类迎来了知识经济时代。

作为知识经济的主要工具和服务形式的计算机工业和信息产业在许多国家迅速发展起来,逐步形成了这些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奠定了知识经济的坚实基础。并对传统产业开始了根本性的改造,使整个经济从科研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化、自控化、智能化,一句话“知识化”,最终实现了知识经济的完整形态。

虽然知识经济从世界范围来说,还是初见端倪,中国则还更显得有一定的距离,但作为经济发展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从战略高度提出向知识经济迈进的目标是具有高瞻远瞩的眼光的。而且在现实经济中,我们应该从现在开始,就自觉地应用知识经济的一些要素和模式去发展经济,这样才会促进我国知识经济的早日到来。

特别是对区域经济而言,知识经济为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长期困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如区域分工不明确、地方重复建设、区域为争夺稀缺资源而战、空间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等,有望在知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从技术、产品、服务到制度变革中得到有效的解决。

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内容来看,区域经济有三大主题,一是区域合理分工;二是区域空间市场一体化;三是区域差距的调控。知识经济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新动力,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这三个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

2.商号及商标制度的作用

众所周知,商号及商标的意义在于树立良好的商誉,建立优秀的品牌形象,这对于一个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意义深远的。传统经济是以忠诚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则以信用为基础。相对传统经济模式而言,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一种规则经济,也叫信用经济。在信用经济社会中,信用的载体和标识符号对企业而言则是品牌,对整个社会而言也可以说是一种广义的品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状况和服务态度是企业品牌的重要内涵,资金是企业品牌的支撑条件,管理模式和人才状况是企业品牌的保障条件,可以说,品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条重要的经济和市场纽带。

在市场经济社会,离开了良好的信用体系,就谈不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正是因为有了良好的信用体系,才得以保障整个经济有序运转。品牌作为信用的载体和标识符号,在整个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本性经济战略。不论是在国际市场上,还是在国内市场上,日益激烈的商战、角逐和竞争,越来越集中于品牌之间的竞争。创造名牌产品、发展名牌产品,已经成为当今产品占领市场最具竞争力的手段,不论是一个国家、一个省、一个市,还是一个企业,谁的名牌产品多,谁就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谁就有高速度的经济发展,谁就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反之,谁的名牌产品少,谁就缺乏竞争实力,就没有产值,没有利润,没有速度,没有效益。可以这样说,在当今处于买方市场状况的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名牌产品,一切都无从谈起。从“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布来看,到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总共认定了87件驰名商标。这87件驰名商标分布于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

从东、中、西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12个省(市)都拥有驰名商标,共计68个,占全国总数的78.2%;中部地区有7个省(市)拥有驰名商标,共计10个,占全国总数的11.5%;西部地区有5个省(市)拥有驰名商标,共计9个,占全国总数的10.3%。这样一种分布,与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达,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是基本吻合的。居于全国经济总量水平前6位的6个经济大省分别是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这6个经济大省共计拥有的驰名商标为36个,占全国总数的41.4%。其中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4个经济大省共计拥有的驰名商标为32个,占全国总数的36.8%。各省、市、自治区驰名商标拥有量的排序情况是:上海市拥有14个,居于第一位;广东省、山东省都是拥有10个,并列第二位;北京市拥有9个,居于第四位;江苏省拥有7个,居于第五位;浙江省和四川都拥有5个,并列第六位;河北省拥有3个,居于第八位。中国的驰名商标的基本分布情况是:东南部多为家电类商标;西部多为烟酒类商标;上海市多为轻工类商标(美加净、马利、蝴蝶、凤凰、中华(卷烟)、永久、霞飞、大白兔、英雄、中华(牙膏)、三枪等);北京市多为高新科技产品商标(如北大方正、长城、联想等)。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认识到,品牌对于一个地区的经济是多么的重要。

3.品牌战略的意义和作用

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是市场发展、特别是市场竞争的需要。当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品牌战略甚至会成为企业战略组合的核心。品牌战略对于中国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进行市场跨越、稳固和强化市场地位特别是参与和赢得国际市场竞争,显得更加重要。

(1)品牌战略是企业处于优胜劣汰竞争阶段时,赢得竞争和顺利进入下一阶段竞争,以强化自身竞争优势、稳固自身竞争地位的有力手段

市场竞争通常经历初期竞争、混战、优胜劣汰、势力划分和联合竞争几个阶段。在初期竞争阶段参与竞争者数量少,竞争程度较弱,竞争空间较大。在该阶段的后期,各竞争者均获得较大的市场收益,因此,也吸引了更多的竞争者参与。由于竞争品牌众多,竞争空间变得狭小,使得竞争难度加大,这时,各竞争者均无足够精力考虑发展问题,而只能为生存而拼搏。这就将竞争引入了第二阶段,即混战阶段。在这一阶段里,竞争者的首要任务是生存。由于竞争的激烈和无序,使得各竞争者使出浑身解数,甚至不择手段,其目的只有一个,即不被淘汰,并能够在保持基本实力的前提下进入下一阶段的竞争。在这一阶段竞争中,企业所面临的困难主要是同类产品同质化程度增高、产品创新无法及时,因此,企业及其产品的个性化竞争优势愈加淡化。而品牌是同类产品间最具个性化和差异化的元素,最终,差异化竞争的重任很大部分落在了品牌身上。故此,在该阶段品牌战略就成为获得生存并顺利进入下一阶段竞争的主要战略。虽然能够进入第四阶段有序竞争的企业似乎十分幸运,但是想要稳固自身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地位、争得自己应有的势力范围并非易事,这需要企业具备充足的生存和发展理由,因此它仍然需要强有力的品牌战略来强化自身的差异性和个性化优势,也给消费者提供偏爱和忠诚该品牌、甚至排斥其他品牌的理由。一旦自身差异化和个性化品牌定位和品牌形象得以形成,企业产品市场今后的发展就具有了明确和统一的方向,同时也将能够与其他竞争对手和平共处,甚至在共同关心的领域联合竞争。

(2)品牌竞争是市场竞争中更高层次和更具综合性的竞争

相对于单一的产品竞争、价格竞争、渠道竞争、促销竞争而言,品牌竞争是更高层次和更具综合性的竞争。单一的产品竞争只能发挥创新优势,但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统一性、长期性、稳定性印象不深,它需要有一个统一、稳定和具深层内涵的品牌进行统领,以保证产品定位和产品形象的统一和长期、稳定、持续性的延伸和发展。

单一的价格竞争只是在特定的市场发展阶段针对特定的市场问题收效较快的一种营销战略,但同时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缺陷和局限性。过度的价格竞争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竞争缺少回旋余地,品牌形象严重受损,利润严重受损,企业发展受到制约,市场对产品信心不足等问题出现。它并非一种根本解决市场问题的最好方法,而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策略。根本解决市场问题,使企业的产品获得长期、稳定、有利的市场地位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品牌战略。

分销渠道竞争确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关键之一,但分销网络的稳定和发达最终取决于其对品牌的信心。因此,根本解决分销网络问题仍与品牌战略的有效性密切相关。

单一的促销竞争往往局限于一些表面化的竞争层面,从战略的角度讲,它也仅属于一种外在和辅助力量。同时,促销战略的针对性和高效性也受到品牌定位和品牌形象的巨大影响。

而品牌战略则是一种综合性的战略,它包括了上述战略的辅助和配合;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它与其他战略也相辅相成,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