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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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作用(二)(4)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给出商号权的定义。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享有的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号上的权利。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首先,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增加的一种信息,商号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一些知名的商号经过长时间的经营积累了其特有的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号召力,对于其产品或服务占领市场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而这些商号本身也有着重要的经济价值,具有强烈的财产属性,但这种财产权本身又是无形的,它是通过一定文字组合体现出来的一种与企业密不可分的信誉,具有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商号权的无形财产权的实现必须依附于生产经营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名称,不能脱离企业名称而单独存在。其次,商号权具有一定程度的专有性,在现阶段,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商号权保护制度,商号只是附在企业名称权中进行有限的保护,而我国企业名称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只有在同一行业内享有排他的专有权,因此商号的专有性也只是在企业登记的范围内排除同行业进行登记使用的专有性商号,其他不同的行业仍可以使用该商号,但其使用应以不对他人商号权有降低信誉等侵害为宜,也不得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同时还应当考虑对驰名商号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行业受到特殊保护。企业名称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商号应以实际使用为准,采用不登记主义,对于没有经过登记但已经在生产和服务中使用且已有一定影响的商号应确认其商号权,予以保护。这样一方面是保持与巴黎公约的规定一致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那些没有经过登记的老字号的需要。再次,商号权具有地域性,商号权的地域基于企业名称登记的行政区域但又不应当限于该区域,否则就起不到保护商号的作用。企业名称权严格地限定于所登记的行政区域,但由于商品销售或者服务的范围很多情况下是超出该行政区域的,超出所登记的行政区域经营或服务而形成的商号权当然受到保护。

对于全国驰名的商号,其保护范围应扩大到全国范围;本省驰名的商号,则应扩大至全省。商号权具有以上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性,但商号权不具有知识产权(除商业秘密外)的时间性的特征。商号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企业存在,企业的良好经营信誉没有丧失,其对商号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就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号权具有时间上的无限性,但商号权的时间无限性不是绝对的,当企业滥用名称权或者商誉严重丧失,其商号的使用不能为经营产生增值利益时,商号权也就消灭了。

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他企业的标识,而商号在企业名称中往往起着区分的关键作用,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可以说,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识,而商号则是企业名称本身的标识,是企业名称的“魂”,而且好的商号能在市场竞争中不但能起到区别作用,还能起到良好的广告的作用。也正因如此,企业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往往选择的是一个具有良好市场影响和丰富内涵的商号。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就成为商事主体经营、服务质量在公众心目中的一种信誉,企业的众多经营行为,都与商号密切联系在一起,商号的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为企业带来财产利益。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的一经登记的字号即享有商号权?”在商事活动中,信用良好的企业名称能为企业带来财产上的增值利益,其中的增值因素是企业的商号。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相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基于企业名称登记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良好信誉与信用而享有的对商号的权利,该种权利并不因企业登记注册而当然享有,只有在企业登记注册后经营良好、诚实守信,在市场竞争中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才享有,至于企业经登记后在没有形成良好的商誉前使用、转让和继承而得的利益是基于企业名称权本身而获得的,并不是基于商号权而产生的增值利益。

我国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商号权保护制度,已有的规定也是将商号置于企业名称权之中来进行保护的,这种保护方法使商号权的作用被淹没,而且商号必须与企业名称一起经过登记注册。而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均有保护厂商名称的义务,而且是无需经过登记的厂商名称,这样就必然会将国内企业的商号置于不利的保护地位。商号在我国仍具有其独立的价值,一批历史上形成的老字号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影响和文化内涵,在保护企业名称权之外,我们应当与国际接轨,建立起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商号权制度。

随着商品或服务种类的日趋增多,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常常凭借的是“认牌(品牌)购物”或者“识名”(企业的商号)购物。比如:一个人欲购买家用的刀剪时,他便会在超市中极力搜寻有无“张小泉”或“王麻子”企业所生产的刀剪,这体现的便是商号的巨大作用。根据商业惯例,企业在市场中运作经营时,通常很少会将自己企业的全部名称标注并宣传(除商品包装的印注和少量的广告宣传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在市场中,重点突出的只是企业名称最为核心的商号,由于简单易记,所以这样做可以充分使消费者快捷、牢固地记住该企业的商号,使其在听到或者看到该商号时,便会自动地与质量优异、可靠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无形之中,便又扩大了该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了企业的商业利润。这时,商号与商标一样,其作用不仅仅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体现在通过积聚的商业信誉,可以吸收广大消费者,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说,知名商号或者驰名商标、着名商标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商誉。

“品种”或品名(Brand)一词源于古挪威文Brandr,意思是“烧灼”。人们用这种方法标记家畜,Brand一词至今仍有“烙印”、“火印”的意思,人们仍用这种方法标记马匹。后来这种打烙印的方法被用到手工艺品的标记上。如陶工、石匠等在他们制作的手工艺品上打上或刻上某种标记,以利于顾客识别产品的产地或生产者。这就是最初的商品命名。现代商业社会中的“品牌”是一个名称、术语、标记、符号、图案,或者是这些因素的组合,用来识别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Kotler and Armstrong,1997)。

市场上的商品成千上万,各种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各有不同。如何使消费者认识商品,了解商品,并形成概念和记忆,从而产生购买欲望,首先要看商品的品名。品名直接影响产品的信誉和市场销售,一个好的品名能极大地促进一种产品的成功。对企业来说,品名是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形象和标志。有名的品牌往往被视为一个国家的某种形象。如美国的“波音”飞机、德国的“奔驰”轿车、日本的“日立”彩电和冰箱等。品名是一个名字,但又是一个富含品质、服务、形象与承诺的名字,以至于像“可口可乐”品牌的价值已高达838亿美元。那么,品牌为什么会具有这么巨大的价值呢?有人说,农业时代竞争土地,工业时代竞争机器,信息时代竞争品牌。话虽有些偏颇,却又不无道理。传统企业竞争中,最关键的是机器、厂房、设备等有形的东西,而现在企业竞争中,最重要的是品牌、人才、科技、营销网络等无形的东西,即所谓的无形的控制有形的。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同时创办了两个饮料厂,同样以1000万元为投入,北方河北的企业用800万购买厂房、机器、设备,再用200万作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所有的投入换来的东西全部看得见、摸得着,心里很踏实,但殊不知市场经济是买单经济,没有人为你的产品买单,你就构不成“经济”,最终因没有订单,苦苦支撑了三年,老本差不多赔完了便无疾而终。相反,南方广东的企业用800万去创品牌、打市场,当订单像雪片一样飞来时,企业连易拉罐生产线都没有,甚至赞助中国赴洛杉矶参加奥运会的饮料都是借人家的生产线来生产的,生产线、厂房、设备都可以借,唯独订单是借不来的,市场是借不来的,而订单与市场都来自企业的旗帜:品牌。十多年过去了,北方那家企业的品牌“××”已鲜有人知,而南方那家企业品牌“健力宝”依然耀眼夺目,成为中国民族工业的骄傲。

我们所熟知的“耐克”运动产品的公司,公司将生产厂家虚拟化,全部力量集中于品牌、研发、营销三个方面。做品牌的人员负责让“耐克”形象永远新颖、健康、有魅力,最近将中国女足明星孙雯作为形象代言人予以包装,也足见其敏锐的眼光;做研究的人员负责每年推出几百上千款的新设计,引领消费潮流,一旦制成样品,研发的任务就完成了;做市场营销的人就拿着样品去收取订单,订单一确定交由定牌加工的厂家生产产品,而厂家获得的是微薄的加工费而已。

市场由无形的控制有形的,而品名则是无形的要素中最核心的要素,足见品牌的价值之重要了。尤其重要的还在于随着信息革命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品名的价值还在提升。

信息革命和知识经济,大大加快了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新科技一日千里,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让消费者感到眼花缭乱、无所适从,老百姓已经无法依靠自己简单的产品知识和毫不专业的评判眼光,对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抉择,在“全数码”、“高智能”等概念下,一个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认定谁更好些,唯一的办法是品名认同,即相信“松下”产品肯定不错,“海尔”是大品牌,质量与服务有保障等等。既然品名价值如此重要,显然品名已不可能再靠顺其自然得其所归的办法去自然形成,人们已无法去留恋“狗不理”、“东来顺”、“全聚德”那个时候单纯靠口碑传播去慢慢形成名牌,而必须适应时代需要,有意识、有计划、有程序地去策划品牌,通过策划形成或催生品名。给产品命名是营销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开展得比较晚,我们的品牌意识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比较淡薄,我们还没有对品牌命名研究引起重视。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形势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市场意识和名牌意识将得到进一步确立,品名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引起企业或商家的重视。商品命名准则归纳成三大要素:市场要素、法律要素和语言要素。在市场方面,品名应具有促销、广告和说服的功能,要适合于包装,与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相匹配。在法律方面,品名在使用中具有法律的有效性和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独一无二性。语言要素包括三部分:语音上,一个好的品名具有易读、悦耳的特性,并具有普遍的可转换性,即放在不同语言社区里,都具有易读性;词形上,一个好的品名必须简短,易记忆;语意上,好的品名应是正面的,积极的,具有时代感的。三大要素之间,语言要素最重要,因为市场要素和法律要素都要靠语言去实现。而目前我国品名多侧重于表现有关商品的特性、功能和产地。从消费角度来看,品名应该包括另一个功能,就是告诉消费者为何要选择购买这个品名的商品,而不考虑别的。在我们分析的品名中,含有这个功能的品名较为缺乏。展望未来发展,在企业对商品命名的时候,目标市场和消费群的认定,或许应更加留意。尤其是当市场渐渐开放,品名之间的竞争必定加剧,商品品名的命名,必将从表达商品的特性、功能、产地入手,进而以品名竞逐市场,争取市场占有率,甚至以品牌战略建立市场,并树立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