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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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2)

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依赖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反映经济的要求。随着经济的不断变化,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要素也在不断变化。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经济模式、经济结构等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引起知识产权有关要素的变化。

1.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多元化

在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为标志的新经济时代,国家的创新能力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国家在经济上乃至政治上的主动权与能力。一个国家,乃至一个企业,只有不断寻求新知,开发新技术,才能积累起知识资源,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有分工,有合作,从而形成了国家的创新体系。这一体系往往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界的,其主体是一个复合的整体,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必将有多个权利主体,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主体必然走向多元化。例如多媒体作品的着作权归属问题。多媒体作品的创作和生产一般要经过总体设计策划,素材收集整理,特定功能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系统集成调试等几个阶段,创作成果是多方协作,多种素材融合而成。其着作权的归属不像普通作品具有单一性,其主体应包括文字、音乐、绘画的创作者、软件的设计者和作品的总体策划者,而这种主体的多元化在权利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各主体的权利内容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权利分割成为权利保护的重要前提。如何确定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知识创新系统正常有效运行的重要机制,也是知识产权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2.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扩大

新经济的发展,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客体不断扩大,新增知识产权的类别相继出现。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深入和扩大保护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及邻接权,而且已经将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构成的商业秘密、商品化权、植物新品种等等列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精神权利也成为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扩大必然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全新的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又集中在网络的应用上。因特网的迅猛发展,使人类信息一体化成为现实,它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然而,网络应用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如何处理网上信息资源共享与信息保密问题,如何保护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问题,网络贸易合同的认定问题,如何防止通过网络窃取和出卖国家秘密问题,以及数据库、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保护问题等等,都需要有关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控,从而也为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有的学者提出了“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而更多的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如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两个新版权公约。这种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趋势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都应及早研究对策。

3.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发生变化

新经济把知识作为最重要的资源,把人创造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看作是最重要的经济发展因素,知识的创造和更新加快了,这使得对知识权利的侵害在相当大程度上被知识的创造和更新所抵消,权利者可以通过对知识的不断创新来有效地防止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这种权利的自我保护在工业经济社会中是很少见的。在工业经济社会中,知识更新速度相对缓慢,需要法律创设一种垄断权利来支持权利者的创新,否则低成本的复制活动将使权利者丧失创新的动力。但是,这种对知识的法律垄断在新经济条件下将会发生变化。新经济重视知识的创新,也重视知识的扩散和应用。从知识的扩散和传播来看,以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基础,使知识以更快的速度,在更远距离进行传播成为可能。因此,在新经济时代,学习与使用知识将是一种十分方便而又非常廉价的事情,而垄断知识并从这种垄断中获取高额利润则变得越来越难。再从知识的应用来看,知识作为一种资源,不同于有形资源,它不会因为被使用而消耗。因此,对于新经济来说,不存在资源稀缺性的问题,其使用者之间不会有矛盾的冲突。企业只要依靠自己掌握的技术优势,就可以低成本地获得高额利润,只要没有新的知识和技术的出现,这种垄断就可以保持下去,其结果就可能妨碍竞争,阻碍创新。为了达到创新的目的,就必须使知识得到广泛传播,实现知识资源共享。因为获得的知识越多,创新的能力就越强。总之,在新经济中,知识具有非稀缺性,知识相对丰富,并能以很低的成本复制,在使用中还能产生更多的知识,这就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权利义务框架提出了新的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知识创新和传播的历史进程而产生、发展和健全起来的,其对智力成果完成者及其继承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激励知识创新,激励发明创造,也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传播和扩散,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发展。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既是一种权利垄断制度,同时又应将这种垄断建立在知识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权利平衡的基础上,以法律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促进全方位的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也就是说,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重视权利人与相关民事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进入知识加速创新和扩散的知识经济时代,尤其应当重视这方面的利益平衡。一方面,由于知识的易于扩散和传播,在扩散的过程中,产生着广泛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知识产权需要保护,需要靠一定的形式和法律来区分发明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保护发明者的权益;而另一方面,知识创新和竞争又要求对知识授予部分产权或不完全产权,即在权利义务的创设中从工业经济时代的重视保护知识创新者的权利转向既保护知识创新的利益,又引导知识的传播和扩散,使产权保护与竞争并存的知识管理体系。如TRIPS协议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的目的,即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应与公众利益相平衡,不能过于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对另一个方面产生消极影响。这一规定体现了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不断发展中需要更新

进入新经济时代,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生产、传播速度的加快以及对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知识产权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中心,与之相应的是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需要更新,一个区别功能更强、保护更有力、决定权利和解决争端更快、更有利于鼓励新知识产生和传播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已成为现实的需要。

1.区别功能更强

现行知识产权体系的一个主要弊端是对不同的产业、知识类型、发明类型缺乏强有力的区别功能。例如,电子工业和制药工业:前者想得到的是迅速的、短期的保护,因为它在新知识被开发后,能很快获得经济效益;后者想要得到的是长期的保护,因为它的经济效益要在一个长时间的试验期后,证明一种药物治疗效果好,且副作用小后才能获得。因而在保护时间的长短上,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对这两者应该是有区别的。

知识产权制度也应该是一种能准确地区别、界定知识的占有,即知识归谁所有的制度。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新技术、新知识的迅速生产、传播将使知识所有权变得非常复杂,如果不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对知识所有权加以准确的区分、界定,那么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竞争力也就大为下降,不利于新知识的生产、应用和传播。知识中不同类型的进展也应该被区别,知识的根本进步与现有知识逻辑的扩展不应该是相等的。个人发明者与大公司的发明也应有所区别,申请费用应该与经济实力联系起来,以便使所有的发明者在支付他们的费用时与他们的收入水平基本相适应。

2.保护更有力,决定权利和解决争端更快

新经济的特点是:新知识对经济推动的作用越大,使用的范围就越宽,传播的速度就越快。与之相应的,也越容易被任意复制和剽窃。

图书从电子图书馆里下载,电子软件的盗版和复制,克隆技术的出现,这都是工业经济时代没有遇到的问题,适应工业经济时代需要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体系,对这些新技术、新知识的保护和权利的决定显得无能为力。因此,适应新经济需要的知识产权体系对新技术、新知识既要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又要能迅速地决定权利和解决争端。

新经济时代,信息的传播、处理和反馈的速度大大加快,从知识到技术再到经济的作用过程也大大缩短。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如果一国或某一企业的知识不够,或拥有的知识落在人家后面,那么,就很容易被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击垮。在决定谁是供应者,谁是使用者时,知识产权起决定性的作用。供应者卖技术给人,使用者向人买技术;在创造新技术、新知识中抢先的是供应者,落在后面的就只能成为使用者。知识产权制度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在于能迅速地决定权利和解决争端。而我们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做不到这一点。今天的技术发明者其技术的有用生命是很短的,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在决定权利或解决争端时时间过长,或法院裁决时费用昂贵,那就等于技术发明者权利的丧失,因为两者都是发明者承受不起的。

3.更有利于鼓励新知识的产生和传播

随着经济竞争的加剧,公司、私人在研究和发展中投入的比重加大,以及保护新技术、新知识的制度跟不上,保护不得力,就会导致知识秘密增加,在公共领域里可以自由获得的新知识逐步减少。

现代社会中知识在迅速地扩展,要使这些知识满足社会的需要,就必须让其进入公共领域,使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获得。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知识秘密,且许多新技术、新知识是专有的。如何使这些新技术、新知识尽快地进入公共领域,以造福于人类,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更新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新技术、新知识的公开是以有效的保护为前提的,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对其提供有效的保护,使大多数发明创造者不愿意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内容向社会公开,那么,势必造成重复研究和开发,不但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阻碍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在考虑知识产权制度更新时,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加快技术和经济的进步,使制度创新、制度供给跟上新技术、新知识发展的步伐,而不是更多地考虑新技术、新知识能怎样套进现存的法律框架。我们的着重点也不是关心现有知识的自由传播,而是有利于鼓励、加快新知识的产生。

(三)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大大增强

新经济时代,由于全球信息网的建立与高效使用,各国的经济联系空前加强,世界经济更趋一体化,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趋势大大增强。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表现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基本上都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趋同化异。新经济时代,世界经济和贸易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国对科技、信息、知识和人才的争夺已成为一场无声的战争,在国际贸易中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而现有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现行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国际公约的缔结时间较早,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技革命的兴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形成了差距,很难对许多新的发明如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作用。因此,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努力,使新的知识产权公约、条约及组织越来越趋向全面化、实效化和可操作性。如已纳入WTO体制的TRIPS协议相对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具有更大的覆盖面、相当的强制力和很好的操作性。另一方面,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生产的地区分割将被逐渐消除,知识传播的时空限制将被突破。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传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基石的国民待遇原则赋予各国的立法自主权必然受到限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则相应地要得到突出,从而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实体与程序规范,各国在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中,就必须考虑加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使国内立法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进一步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