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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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分析(1)

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国际背景

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把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当作一项财产,即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态,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事实上也正是如此,知识产权制度对科学技术的发展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知识产权的基本含义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使用,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根据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中文翻译,国内开始较为普遍地使用知识产权一词。和中文“知识产权”相对应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智慧成果,其产权的要素是有形的,相当于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可以转让;第二层含义是指人们对智慧成果的权利。对智慧成果的利用可以不同程度地产生经济上、社会上和文化上的效益。比如,表现在商标上的工业信誉就可以给工商业者带来不同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多数国家的法律乃至国际公约都是采用划定范围的办法,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

从1967年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给知识产权所确定的范围来看其所包含的内容则更加广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共有21条,其中仅第二条第八款属于实体条款。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例,其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1994年4月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缔结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WTO文件中有一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这一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版权和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一定义基本上涵盖了今后可能出现的可受保护的新知识的客体。尽管如此,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仍然在不断变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在保护科学技术发明者的权利,鼓励发明或科学发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推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化进程等方面,都曾起到过较为显着的作用。人具有追求与创造的天性,正是这种天性,促使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的认识越来越深入,科学也由此而飞速地向前发展。恩格斯指出: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马克思把科学首先看成是历史的有力的杠杆,看成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认为即便是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知识的生产也是有代价的,特定知识资产所导致的私人收益,往往是促进知识再生产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古代乃至近现代的许多行业诸如中医、传统土木工程、武术等都普遍存在私人收益,正是这些因某种知识而导致的财富收益,使得这些较具知识含量的行业能够一直得到发展和延续。云南白药的发展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在1949年拥有配方的家族将此配方贡献给国家之前,一直是其家族的专有财产,甚至到现在该秘方仍然没有公布。对云南白药配方的保护规约,就是一种最原始的知识产权制度。从某种角度说,这些非正式规约正是作为正式规约的知识产权的雏形。

在欧洲,自文艺复兴以后,科学技术开始飞速发展,涌现出大量的新知识成果。商品的生产者们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以此来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但是,技术的转让又会使发明创造者失去优势。为了既保住新技术发明者的优势,又满足其他生产者的需要,避免技术垄断和重复投资,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就首先应运而生,随后又产生了着作权法和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制度。1474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在威尼斯诞生。较系统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制度则是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工业产权也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为了保护工业产权,1883年,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百余年来,公约经过多次修改、完善,目前,成员国已发展到一百多个。世界第一部《着作权法》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随后欧美各国也纷纷建立着作权法,最为着名的有1886年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及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国际公约的参与国均达一百多个。如今,历经数百年历史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基本趋于成熟。

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经济原因分析

财产法的经济目标是界定清晰的产权,进而保障和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和合理流转,即实现财产效益的最大化。在知识、信息这一无形资源上界定产权,源于产权经济学上关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理论。所谓私人物品,是指在使用和消费上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该类产品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主体所使用。所谓公共物品,是指在使用的消费上不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可以在某一时空条件下为不同的主体同时使用。公共物品在消费上无对抗性。那么,知识和信息属于什么性质的物品呢?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知识和信息是一种特殊商品。在产权经济学上,一方面它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无形资产”,其范围可以包括信息、思想、发明创造的原理、知识等,它们一经公开就难以保护。而另一方面,这种无形资产又具有可保密性,最极端的例子就是绝对保密。

具体地说,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很难控制知识创新的成果。如果创造者将其知识产品隐藏起来,那么他的创新活动就不会被承认,从而失去社会意义。如果创造者将知识产品公之于众,他对信息这一无形资源事实上又难以有效控制;第二,知识产品的个人消费并不能影响他人的消费,无数个人可以共享某一公开的信息资源。无形的知识产品以有形的载体形式公开,即可构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公用性”;第三,知识产品是一种易逝性资产。信息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信息的传递费用相对较小。一旦生产者将其信息出售给某一消费者,那个消费者就会变为原生产者的潜在竞争对手,或是其他消费者成为该信息的“搭便车者”。后者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即是无偿仿制或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情形;第四,知识产品的消费与其他公共产品不同,它的使用不仅不会产生有形损耗,从而使知识产品减少,反而可能扩张社会的无形类资源总量。但是,由于“外部性”的原因,生产者提供的信息往往被消费者自由使用,其结果虽然是知识产品带来的社会效益大大高于创造者个人取得的效益,但同时导致知识产品生产者难以通过出售信息来收回成本。针对上述特征,对知识产品进行产权界定是有必要的,于是出现了知识产权制度。

三、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作用

(一)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励科技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知识产权是人们智力成果依法所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利,是“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对智力成果进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保护的制度。技术作为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本身是不会自然生长的,必须依靠科技人员去发明创造或在前人努力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和再创造。这种创造发明活动,是集体乃至国家科技活动及经济发展的基础,而技术创新是需要激励和保护的,技术创新完成后,如果技术者不能在技术的生命周期内从技术的利用中获得合理报酬,他就会失去继续创新的动力。西方学者曾从产业角度阐述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制度的关系,认为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技术进步的关键,人们是否愿意技术创新与他们所获得的技术创新收益有密切关系。而技术创新收益的大小又取决于技术创新者与技术创新成果间的产权关系,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在他们合着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写到,奖金和报酬可以为其他发明人带来刺激,但并没有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提供合法依据,而专利制度的发展则提供了这种保护。所以说产权制度是激励制度创新的最根本制度。经济学家发现,有效的产权制度不仅对个人、某些部门及行业十分重要,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也非常重要。而在所有这些有效的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运作以及在这种制度下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具有巨大的影响,并对个人经济行为产生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是鼓励科技创造发明创新、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

(二)知识产权有利于于科研开发费用的回收,保护投资者利益

技术进步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但科技创新本身是一种复杂的高智力劳动,需要巨大的智力劳力的投入。在某些科技领域,特别是高技术领域,发明创造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面临着高难度和高风险。同时创新成果具有共享、易扩展等公共物品属性,这也就决定了高科技领域的竞争比其他领域更激烈。例如研制和开发一种西药,一般平均需要10~15年的时间,投资达到几亿甚至几十亿美元,而仿制一种药品一般只需要很少的投资和很短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迫切需要寻找各种有效的手段保护自己。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不能解决这种外部性问题,人们就可能任意的、无偿的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那么创新成果的权利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就不会有投资人对高技术进行前期的巨大投入,也就难以形成各种高技术。知识产权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武器。一项发明创造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就可以享有独占权,投资者就能独占地利用该项发明创造,并赢得竞争优势,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市场回收其他科研开发的投入,并获得预期的利润。因此世界各国的企业都十分重视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不断推进,更是由于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知识产权在中国应该得到必要的保护,否则我国将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受制于人,不利于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三)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使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垄断优势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产权化的创新成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有,才能拥有一方市场,从而取得竞争优势。他的核心是独占权,其明显特征是具有排他性,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权利人对其产品具有独占实施或使用权。他有权制止任何人未经许可从事其生产项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等活动,这种独占权使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

(四)知识产权有利于技术和创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有效地配置科技创新资源

技术和知识的价值主要在传播与利用中才能体现出来,而技术和知识的传播与利用主要通过交易进行。然而任何交易都存在着交易安全的问题,技术和知识的交易也不例外。无论对生产者还是投资者来说,只有知识财产在安全和经济收益得到保障的条件下,才愿意进行技术和知识的交易。知识产权制度是包括保障技术和知识交易安全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它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和统一有序的经济环境。当然,知识产权制度在给予创新成果的权利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的同时,又考虑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取得一种均衡。为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的内容以专利文献的形式充分向社会公开。这就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而且一般来说,发明创造的许可权使用越快、越多,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越有利。这两方面积极性的结合,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有利于及时扩大科研成果在实际生产领域的运用,有利于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生产和经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