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表结法
表结法,是指各损益类科目每月月末只需结计出本月发生额和月末累计余额,不需要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只有在年末才将各损益类科目的全年累计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但每月月末要将损益类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合计数直接填入利润表的本月数栏,同时将本月末累计余额填入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通过利润表反映当月利润及本年累计利润或者亏损额。采用表结法,“本年利润”科目平时不用,只有年末结账时使用。年末所作的账务处理与账结法相同。
总之,企业在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如果采用账结法,每月都要使用“本年利润”科目;如果采用表结法,“本年利润”科目平时没有记录,只有年末才有记录。无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年度终了时都必须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13.3 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无论国家对企业是否有投资,只要企业有应税所得,均要依法交纳所得税。所得税作为企业为获取净利润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企业的一项费用。
13.3.1 计税差异的产生
计税差异是指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计税差异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目标,遵循不同的原则所致。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本着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入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点不同以及计量收入实现的金额和费用可扣减的金额不同。财务会计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并据此计算利润,而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确认收入、准予扣除的费用、损失,并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二者规定的内容、口径和确认时间上的不同,使得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在数量上不等,从而产生差异。人们习惯上将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在内容、口径上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称之为永久性差异;而将因确认时间上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称之为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内容、口径上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因此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期间转回。永久性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作为当期收入计入会计利润,但按照税法规定不作为当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购买国库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利润;但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交纳所得税,因而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按会计准则规定不作为当期收入计入会计利润,但按照税法规定应作为当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会计准则规定按该产品的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不产生利润;但税法规定该产品视同销售,要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而减少会计利润,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作为扣减项目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各种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等,按会计准则规定均可以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而减少当期利润,但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减。类似的项目还包括: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薪酬,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企业在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等等。
(4)按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不减少会计利润,但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作为扣减项目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未达标准而节约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按其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按当期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
2.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其特征是某项收入或费用、损失,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内容、口径上看是一致的,即可以计入利润总额,也可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是计入利润总额和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只在某一个会计期间产生,从若干个会计期间来看就不存在了。因此,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但在以后的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某项费用或损失,企业已经在当期确认,减少了利润,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产品保修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于产品销售的当期估计可能发生的保修费用,采用预提的方法计入当期费用;但按照税法规定,当期预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应于实际发生产品保修费用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在企业预提产品保修费用和实际发生产品保修费用的会计期间产生了差异。
(2)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在以后期间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某环保产品生产技术的支出50万元,由于该支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企业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但按照税法规定,该项研究开发费允许在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某项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在以后期间确认,不计入当期的利润总额,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销售商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时,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销售收入,待以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期间再予以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应根据当期开出的发票确认收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某项收益,企业已经在当期确认,增加了利润,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需补交所得税,但这部分需要补交所得税的投资收益,要在以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所得税会计是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3.3.2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概念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按其差异的性质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从资产负债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某项资产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的一定期间内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总额,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该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就该项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会增加企业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步骤
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按照税法的规定,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应交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2)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3)以税收法规为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确定资产负债表中各资产项目和各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4)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按其差异的性质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定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5)根据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就是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的综合结果。
13.3.3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1.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1)资产的账面价值
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有关资产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
2)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从税收的角度考虑,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在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税法认定的资产取得成本即为资产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但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按照税法规定在当期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当期确认为费用的金额不同,从而导致了在以后期间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不同。因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例如,企业在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按照税法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由于会计与税收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减值准备等方面有不同的处理规定,使得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等于其计税基础。
例13-13 A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以200万元购入一台机器设备,估计其使用寿命为1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该类设备的折旧年限为20年,其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09年末,A公司估计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150万元。则2009年末:
该设备的账面价值=200-20×2-10=150(万元)
该设备的计税基础=200-10×2=180(万元)
例13-14 A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支付100万元取得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2008年12月31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市价为130万元。
本例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每个会计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而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历史成本计量,其计税基础在期末仍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按照上述规定,则2008年12月31日:
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130(万元)
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100(万元)
2.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1)负债的账面价值
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有关负债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
2)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从税收的角度考虑,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应有金额。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