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级财务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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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2)

①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规定,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这种代销商品形式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可以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②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规定,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只有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同样,对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时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后,再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例13-3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产品500件,代销协议约定的协议价为每件200元,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在一个月内没有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企业。该产品实际成本为每件120元,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25000元,增值税21250元。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将产品交付乙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60000

③收到乙企业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17000

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代销产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46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

③按协议价交付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例13-4 资料如例13-3,假设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企业无关,甲企业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将产品交付乙企业时借:应收账款——乙企业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②收到乙企业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17000

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代销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117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46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

③按协议价交付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

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通过“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13-5 资料如例13-3,假定代销协议规定,乙企业只能按每件200元进行销售,甲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乙企业手续费,并在收到乙企业销售清单时,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甲企业交付产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60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0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0000

③收到乙企业交来的货款117000-10000=107000(元)

借:银行存款107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07000

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代销产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17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④交付代销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117000

贷:银行存款1070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10000

5.预收款销售商品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具体核算见本书第11章“负债”。

6.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采用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一般都是单位价值较大的商品,如房产、轮船、飞机等。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下,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往往不等于其公允价值,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因此,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应收的金额计入长期应收款(由于是一年以上的收款,所以应计入非流动资产的长期应收款科目)。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需要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为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为商品的现销价格。

例13-6 甲公司20×5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某商品一台,售价5000万元,实际成本为3000万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每年末平均收取,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的销售价格为4000万元,实际利率为7.93%。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50万元(已收到)。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20×5年1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5000

银行存款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

贷:库存商品3000

②20×5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长期应收款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17.20

贷:财务费用317.20

③20×6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长期应收款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63.05

贷:财务费用263.05

④20×7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长期应收款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04.61

贷:财务费用204.61

⑤20×8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长期应收款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41.54

贷:财务费用141.54

⑥20×9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长期应收款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73.60

贷:财务费用73.60

想一想:(1)原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新准则的做法为什么更合理?

(2)如果销售款项是每年年初收取,会计处理有何不同?

(3)850万元的增值税的处理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为什么?

7.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主要考虑两种情况: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同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例13-7 甲公司20×7年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500件某商品,单位销售价格为50元,单位成本为40元,增值税率为17%。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该商品。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退货率约为20%,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29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②1月31日根据估计的销售退回确认负债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5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4000

其他应付款1000

③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9250

贷:应收账款29250

④假设6月30日退回100件,款项已经支付,则甲公司将退回的100件商品计入库存商品,同时转销已计负债

借:库存商品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其他应付款1000

贷:银行存款5850

⑤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件,则甲公司将退回的80件商品计入库存商品,同时转销已计负债,冲回多冲的收入和成本

借:库存商品3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

主营业务成本800

其他应付款1000

贷:银行存款4680

主营业务收入1000

⑥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20件

借:库存商品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

主营业务收入1000

其他应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00

银行存款7020

例13-8 资料如例13-7,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商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4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

借:发出商品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②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29250

贷:预收账款25000

应收账款4250

③6月30日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发出商品20000

想一想:如果发生退货甲公司应如何处理?

8.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内容:

①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不能确认收入,而应确认为负债;

②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③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13-9 甲公司与乙企业20×7年4月1日以售后回购方式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0000元,增值税为136000元,销售后,甲公司应在11月30日以8800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将所售商品购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也已收到。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936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②4月至10月计提利息费用

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880000-800000)/8=10000(元)

借:财务费用10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

③11月30日回购商品

借:财务费用10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

借:库存商品600000

贷:发出商品600000

借:其他应付款8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9600

贷:银行存款1029600

想一想:乙企业应如何处理?

9.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或租金费用(经营租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