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权利与义务不等,有失公平。参加保险缴费标准都一样,但在享受时却不一样,在社会上引起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比如说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同样按《条例》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标准都一样,当失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用作下岗职工生活费时,却只有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才能享受,而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都不能享受,造成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失业保险制度很不理解,对参加失业保险产生了抵触情绪。
(12)失业保险功能太弱。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那天起,征集的标准就很低,考虑到基金有可能不够支付的情况下,在基金的来源方面都规定了“财政补贴”一项,但据我了解不仅是南充,其他地方“财政补贴”都仅仅是写在纸上。因此,失业保险制度一直停留在“以收定支”的初级水平上。由于失业保险承受不了压力,对企业减员增效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使一些应当失业的人无法按规定失业,企业不得已只好将一部分人员以各种方式提前退休,把矛盾转移到养老保险,或者将一部分人员以内退的方式留在企业,让不堪重负的企业继续承担着一些社会矛盾。
(13)对企业改制规范性的文件少,主要是企业自己做主办理,造成一些中央属优势国有企业与地方企业改制职工得到的资金额相差太大。比如我市有一对兄弟,一个在石油部门工作,一个在冷冻厂工作。他们同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在石油部门的得到了经济补偿金10多万元,而在冷冻厂只有10000元。不仅相差了十多倍,而钱拿得多的还得到了3000多元的失业救济金,得到少的还不能享受失业救济。对这样的现象,职工们怎么也无法理解,对失业保险工作影响非常不好。
(14)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职工工作指导不够,出现了一些扯皮事情,对失业保险工作也产生了不良影响。比如全省石油系统进行减员增效工作,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给了高额的经济补偿,但他们同时又承诺了这些失业人员可以回原籍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去领取失业救济金。而地方党委、政府又感到地方企业改制职工得到的经济补偿额较低,都未予以失业救济,而对石油部门的减员职工进行失业救济会引发社会矛盾。为此,石油部门的失业人员多次聚集上访哄闹,在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后,又按他们的要求发了。这样使人感觉失业保险不是一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闹就可以得到钱,不闹也就算了。因此,我市有的企业改制后,未领到失业保险的职工也采取集中上访和哄闹的方式。
(15)统筹的层次太低,调剂的功能几乎没有,财政补贴又落不到实处,导致失业保险的功能太弱,使经办机构不得不经常都算账,看着钱办事。
(16)基金管理得太死。基金管理得太死不利于失业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应当从两个方面子以“松绑”。一是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宣传或召开一定的会议,表彰先进等。做这些工作虽然用了一些钱,但会促进制度发展,同时又会收到小钱换大钱的效果。二是在支出方面只要在失业保险的框架内,应当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给地方领导一定的权力。现在失业保险基金都是地方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筹集起来,而地方领导连一点支配权力都没有,这样会影响到地方领导对这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和支持。
(17)劳动关系不规范,影响了失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并非如此,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着大量不规范的问题,该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签订合同,该解除劳动关系的又不解除,就业与失业的真实情况很不清楚,导致失业保险的征缴和发放都不好办。
二、推动失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对策措施
(1)要建立起单位和个人主动缴费的正常机制。由于失业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都将受益的特殊性,因为每个人都会老,每个人都可能生病,而失业保险有的单位和个人缴了费而得不到好处,比如我市嘉陵区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已达6000余人,参保年限也有4年多了,累计缴费额超过4万元,但至今无一人享受,这种只缴费不享受的现象严重地挫伤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积极性,弄得经办机构工作非常被动。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一是建立参加保险的个人账户。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情况予以单独记录,并在有关政策方面作适当调整,即个人终身未失业,也未享受过失业救济的任何待遇者,在退出劳动力市场时按个人缴费的本金,不计息地如数退还给本人。这样作对失业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会有很大促进,而且不会影响到基金的来源和使用。因为一方面参保的人员多了,基金总数会扩大;另一方面参保是几十年的事,而退还本人缴费部分是几十年之后的事。二是通过财政预算或调整低保政策,使用少量基金来推动低保工作,比如印发宣传资料,召开相关会议,对工作突出的个人和积极支持失保工作的单位予以表彰等等。近几年来,由于基金管得太死,地方财政也不肯另外拿钱,这些应做的工作一般都没有做。造成失保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小,认识不到位,工作起来很吃力。三是对经办机构和人员也要采取激励的办法,比如任务完成得好的要表彰奖励。
(2)要有用活救济金的政策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海市对失业救济金的发放作出了由高到低的规定。即初期前领取的时间每个月的标准高一些,然后逐渐降低,这样促使失业人员为增加自己的收入也因失业救济金太少,而主动去找工作。陕西省也有类似的规定,即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如果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可根据培训的时间长短,领取到1~300元的补助费,对积极寻找工作的,可根据签订合同时间的长短,一次性领到50~100元的奖励金。在国外,如美国伊利诺伊州就规定失业者如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连续工作4个月,就可获得500美元的奖励。
(3)提高基金统筹的层次和建立国家调剂金。养老保险比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早,但养老保险早就实行了省级统筹。从运行情况看,经济贫困地区的财政无法担负起垫支的责任,失业保险只好以收定支,实际上造成了失业保险的权力与义务不等。如果提高统筹层次,按照资金大数原则,调剂功能会得到增强,同时中央财政也应建立调剂金,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实行倾斜政策,这样对整个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健康顺利发展都有好处。
(4)要认真反思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工作状况,不断完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从1986年10月建立以来已走过了18年的艰苦历程,这中间既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值得反思的地方,给失业保险的发展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对失业保险制度所取得的成绩不能盲目乐观,特别是要对制度本身进行研究,对已出台的一些政策通过实践的验证来进行研究,不断完善制度的规定和政策。比如说,《失业保险条例》在四川已运作3年了,有没有需要完善和修改的地方就应当组织专人进行研究,同时《失业保险条例》出台3年了,没有一个配套的文件出台,使经办机构感到操作难度大,对社会宣传解释工作不好做。
(5)必须提高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率。我国加入WTO后,劳动力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格外重要。我们必须积极制定和完善多种就业形式下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既能保障各类从业人员都能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又能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针对劳动关系极不稳定的状况,首先应从强化临时就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入手,规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行为,以稳定劳动关系;其次应完善临时就业的工资支付制度,应根据劳动合同期的长短确定工资标准的高低,时间越长,工资就越高,有利于鼓励用工者签订较长时间的用工合同。这样既促进了就业工作,也推动了失业保险工作。
(6)必须注重失业保险的“造血功能”。失业保险具有为失业者提供物质帮助的“输血功能”,更重要的是还要不断增强“造血功能”。所谓造血功能就是要让更多的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就政府而言,一方面应对失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再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进行免费培训;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要着力提高非正规人员就业的质量,以利于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