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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推进宁夏生态移民的基本思路及对策建议(1)

一、推进宁夏生态移民的基本思路及应遵循的原则

(一)推进宁夏生态移民的基本思路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大投资,将山区极度贫困的35万人安置到近水、沿路、靠城、打工近、上学近、就医近、吃水近、具备小村合并、大村扩容的区域,让农民靠特色种养、劳务输出、商贸经营、道路运输来摆脱贫困,并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要围绕“水源、生态、开发、特色、转移”五个重点,按照“人随水走,水随人流”的思路,采取整村搬迁、集中安置的方式,优先将居住在偏远分散、生态失衡、干旱缺水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到有水、靠路、近城的地方,实现“山内问题山外解决,山上问题山下解决,面上问题点上解决”,通过劳务输出和异地教育的方式,实现异地安家、异地创业、异地致富、异地发展。宁夏近30年的扶贫开发,积累了许多成功做法,根据实际采取的务工移民、教育移民、工程移民等,对南部山区的扶贫开发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事实上,以生态移民为主,各种移民方式互为补充的移民开发模式将是宁夏生态移民取得成效的主要路径。

(二)宁夏生态移民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生态移民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把生态移民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结合起来,要与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重点治理工程等各项治理措施相结合,从根本上修复、改善和保护当地生态,努力实现减少贫困人口和生态环境治理的双重目标。

2.坚持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生态移民,政府引导和群众积极参与是关键。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对扶贫移民工作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移民长期生活在贫困山区,他们仍然强烈依附着那里的自然环境,浓郁的乡土观念和恋土情节长期将他们束缚在封闭的环境里,“背井离乡”被视为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因此,很多贫困山区的农民群众宁愿在恶劣的环境中苦熬,也不愿迁移出去。这些移民群众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远离生活几十年的家乡,心理上必然产生变化。因此,在山区生态移民的组织与安置中,必须重视移民的意愿、心理承受能力,以及耕作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问题。有关的政策,应让移民广泛参与,听取移民的意见。

3.坚持统筹安排、政策保障的原则

移民扶贫搬迁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户籍、土地、民族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强,环节很多,操作复杂。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除了做好工程建设方面的工作外,更重要的是在群众安置和土地调整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做到统筹安排,综合考虑。迁出县和迁入县各级政府都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精神,针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确保移民工程的顺利实施。

4.坚持先开发、后搬迁的原则

为保证搬迁群众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做到先开发,后搬迁,或者在具备初步条件的前提下,搬迁与开发并举。但一定要搞好迁入地的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事业,注意提高安置地的人口承载能力,把重点放在与搬迁群众今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上,搞好基本农田和农田水利工程。要创造条件,使搬迁群众能够得到较好的自我发展,并使开发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5.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宁夏移民的迁入地情况不一,一个模式、一种办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实施移民搬迁,不能搞统一模式,宜于集中就搞集中安置,宜于分散就搞分散安置,能插花的就插花,安置点的规模可大可小,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置。不管什么模式、什么形式,都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

6.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生态移民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是解决问题不能急于求成,要充分论证,搞好规划。要根据财力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逐步推进,做到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提高效益。

7.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搬迁移民必须实行一头落户,属地管理。只有真正将移民村和分散的移民群众纳入迁入地的管理范围,迁入地才能把所有移民真正作为当地群众进行管理,确保移民群众生产生活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8.坚持把生态移民与加快城市化进程紧密结合的原则

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人口,除部分迁移到交通便利、生态环境容量较大的农村地区外,大部分应迁移到就业机会相对较多的城镇定居。这样,既可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更好地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又可以相对减少人口迁入地区的生态压力。把生态移民与城市化进程结合起来,进行统筹规划,不但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

9.坚持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首要任务的原则

生态移民是某地区的生态环境恶化达到人们的生产活动再也不能持续下去的程度时才采用的措施。所以,任何一个地区采取各种措施,防御生态恶化,保护家乡的自然环境,保持人、经济和资源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都是尤为必要的。

10.坚持把生态移民与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素质相结合的原则

生态移民顺利实施的关键是人,人的素质不提高,任何措施都不起作用。脱贫、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化的进程和旅游事业的发展都靠人的素质的提高。

二、推进宁夏生态移民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生态移民工程,是宁夏“十二五”最大的民生工程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工程,也是一项检验执政能力的德政工程,是一项惠及最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是一项还一方水土以绿水青山的生态工程。该项工程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支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关心。该项工程的建设不仅仅是从根本上解决宁夏特困群众脱贫的问题,为山区生态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搞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也是全区、全社会的一件大事,需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同时,35万生态移民规模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非常之策,务实之举,合力推进,把党中央的关怀化作不竭动力,用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民生情怀将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写入中国扶贫史册。要把易地扶贫搬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各负其责,保证涉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得到落实。为生态移民区生产力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移民安置创造条件,帮助移民稳定解决温饱问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川区各市县要从资源开发、人才培养、经济发展等项目上给予积极支持。项目县政府要全面实行目标责任制,把任务指标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人人肩负使命,促使各项目县按期完成移民搬迁、安置和迁出地退耕还林还草和生态建设任务。

(二)加大移民搬迁规划的可行性

生态移民要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合理制定生态移民规划,进行科学评估和广泛论证,避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处理好需求与可能、近期与长远、扶贫与生态的关系,将生态移民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各年度政府工作计划,并与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

1.科学定位,避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移民村的定位是一个多目标、多因素、多功能的综合体,是对一个地区带有长远性和全局性的谋划定位。在布局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多元的,要充分听取移民群众的意见,切忌政府大包大揽,甚至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背离了农民意愿。

2.综合治理,以人为本

宁夏的移民搬迁主要集中在区内,所以一定要坚持自愿就近、以人为本、共同发展的原则,即要考虑原住民的利益,也要考虑新移民的实际,坚持走开发式扶贫的路子。对原住民要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支持,引导他们积极培育、发展好本地过去一直坚持发展的主导产业。对新移民要考虑他们的心理和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设施农业和特色养殖等技术的支持,确保搬迁移民达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3.稳步发展,全面推进

移民村的规划和建设,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在对待基础设施建设上,要坚持经济基础设施与社会基础设施并重。结合新农村建设,坚持生产和生活设施统筹规划,高起点、高标准、一次性规划建设房屋、道路、农田、水利、农村新能源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村级活动场所、农贸市场等公共设施,确保移民群众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业有所成。

(三)切实贯彻执行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加快生态移民立法进程。

2008年,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宁夏立法工作突出地方特色,解决现实问题的突出典范。《决定》推动了生态移民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的出台。以《决定》为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关于中部干旱带生态移民规划区土地权属处置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等,进一步明确生态移民区土地权属基本原则,细化了迁出区与迁入区土地所有权置换的规定,建立了生态移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明确并细化了生态移民安置结束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户籍等相关权属的变更登记规定以及土地置换的报批程序。《规定》及其相关制度的制定实施为移民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增强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做好移民土地问题的法律意识,也增强了移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为了更好更快地推进“十二五”期间生态移民步伐,建议尽快制定生态移民条例,对移民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生态移民条例应对生态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组织机构安排、移民身份认定、安置地选择、移民的补偿与安置、安置地的补偿与安置、后期扶持、监测评估、环境保护、少数民族发展等予以明确。依靠完善的生态移民法律法规,对生态移民的权益加以保护,对政府的责任加以明确。使生态移民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四)创新运行机制,推动生态移民进程

生态移民的原动力、吸引力、凝聚力和阻碍力,需要政府建立“政策引导、项目带动、社会参与、移民开发”的运行机制,采取政策优惠、资金扶持、利益驱动、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调动全社会力量参加生态移民的积极性,确保生态移民工程的顺利进行。

1.创新政策机制

制定优惠的政策,对生态移民具有支持、引导和激励作用。在移民过程中,最关键的是土地政策。制定和落实好土地政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有利于稳定移民,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有利于移民休养生息、摆脱贫困、勤劳致富。

第一,在土地分配政策方面。迁出区和迁入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决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2]29号。切实做好迁出区土地收回工作和迁入区土地的规划和分配。要根据整体建设规划,留足各项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如乡政府、村支部、学校、医院或卫生所、市场等。移民地开发当中,一方面要提高土地的开发和治理力度,加强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益;另一方面要在移民迁入后,组织和引导移民群众继续搞好土地的整治和综合投入,防止撂荒、沙化。要加大生态移民区土地监督力度。各地要通过土地复查,彻底查清土地开发情况、安置移民土地面积、土地分配以及水利工程配套和耕种等情况,对土地还没有完全到户的移民村,要按照相关政策,限期分配到户,加快土地调整分配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确保移民有地种。

第二,在扶贫政策方面:对集中安置贫困地区移民的市县也应享受贫困地区的扶持政策。我区的区内移民主要集中在条件较好的川区和引黄灌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均为非贫困地区,但移民安置后仍需要一定扶持。由于这些地区所在的县已不属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资金无法安排,得不到优惠政策。建议对移民集中安置区也应享受贫困地区的扶持政策。

第三,在户籍管理政策方面,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2]29号)中所明确的:无论是以往移民还是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户籍均实行属地管理,由迁入、迁出地公安机关按照户籍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迁移和注销手续,免收户口迁移中的一切行政费用。应放宽移民进城落户条件,探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