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班加罗尔
位于印度南部迈索尔高原上,冬暖夏凉,为卡拉塔克邦首府,印度第五大城市,人口413万人,印度重要的工业中心,印度软件研究开发的重要基地。离班加罗尔不远的迈索尔,有著名的宫殿、查马拉贾萨格尔水库和拉尔巴赫植物园等。
5.马德拉斯(现名辰奈)
位于印度东南海岸,为泰米尔纳杜邦首府,面积130平方公里,人口540多万人,印度第四大城市,现在正成为印度重要的软件研究开发中心。
6.阿格拉
位于印度西北部,离德里200公里,有印度第一名胜、世界第七大奇迹之一的泰姬陵,其被誉为“伊斯兰建筑的典范”;还有著名的阿格拉城堡。
此外,马杜赖的寺庙,瓦纳腊西的寺庙,斋浦尔的古城堡等等,都非常有名。印度还有许多优美的自然风光,如科摩林角海边的日落,克什米尔的山地风光等等,因此印度的旅游资源极为丰富,吸引了众多的海外游客到印度旅游。
独立后,印度政府也注意发展旅游业,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观念落后,像中国过去一样,旅游基础设施落后,旅游管理水平低下,旅游景点长期不收门票,致使旅游业发展不快。20世纪90年代初期实行经济改革以来,印度在使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积极发展旅游业。为此,印度逐渐改善旅游交通,并加强旅游景点建设,同时也在旅游景点实行收门票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2001年国内旅游收入47亿美元,旅游消费220亿美元,成为印度第二大赚取外汇的部门。现在,印度已经作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目的地,中国北京和上海到印度德里的空中航线已经开通。
(二)娱乐业
近10年来,印度的娱乐业发展很快,2002年的收入约为30亿美元。印度娱乐业中最突出的是电影业和电视业。印度电影业既古老又发达,每年生产800~900部电影,直接或间接提供500多万个就业机会。印度孟买的电影城“宝来坞”举世闻名。2001~2002年度印度电影业的出口收入约为2亿美元。现在,电视正在成为印度人民重要的娱乐媒体。其占印度城市媒体消费的72%。电影发行和电视软件等正在成为印度充满商机的娱乐业部门。
(三)城市基础设施
印度城市发展历史悠久。在英国殖民时期,印度主要沿海又形成了一批城市,如孟买、加尔各答和马德拉斯等。独立后,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印度出现了一大批大城市。其中人口超过1000万人的城市就有加尔各答和孟买,德里人口也接近900万人,辰奈(马德拉斯)人口超过500万人,班加罗尔和海得拉巴人口都接近500万人,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还有阿默达巴德、坎浦尔、浦里、纳格浦尔、勒克瑙、斋浦尔、苏拉特、科钦等。目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有35个;城市人口总数约为3亿人。由于长期实行城市发展计划,在这些城市中,一般都有良好的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服务,孟买等大城市还有城市铁路服务,有的城市也有人力三轮车服务,从而使印度城市交通比较方便。同时印度城市的电信服务也在扩大,但是在有的城市电话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印度城市也有水电等供应,只是在一些城市中,个别时期可能出现水电短缺的情况。
第四节经济政策和法规
一、贸易政策和法规
长期以来,由于实行进口替代经济发展战略,印度对商品进口实行严格控制。除对商品进口实行高关税外,还对进口商品实行许多非关税手段。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内经济发展情况,印度把进口商品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允许进口等三类。对禁止进口商品一律不许进口,对限制进口商品则需要获得政府有关方面颁发的进口许可证,否则也不允许进口。在每年一度公布的进出口政策中,印度政府都要列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允许进口的商品目录。20世纪80年代实行经济政策调整和20世纪90年代实行经济改革以来,特别是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国,印度逐渐调整和改革进出口政策,把进口替代和促进出口结合起来,逐渐降低商品进口关税,逐渐放松对商品进口限制。从1992年起,印度实行为期5年的对外贸易政策,1997年公布第二个5年对外贸易政策,2002年又公布了第三个5年对外贸易政策,使印度对外贸易政策相对稳定。
目前,印度对外贸易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对进口限制,二是促进出口。就前者而言,一是基本取消商品进口许可证,不断把更多商品从限制进口名单转移到开放许可证名单上,使更多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商品进口;二是大量取消商品进口数量限制,更多地利用关税管理商品进口,使绝大部分商品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口;三是进一步简化进口手续,大部分商品在完清规定的关税后就可以自由进口;四是大幅度降低商品进口的关税,平均关税率已经降到30%以下;五是对为生产出口商品而需要的进口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实行自动许可,且减免进口关税,还对大型出口商发放“特别进口许可证”。就后者而言,主要是在过去建立的出口加工区的基础上建立经济特区,对在出口加工区和经济特区建立的企业,享受免税进口原材料和资本货物的优惠。同时,对全部产品用于出口的企业也享受同样的优惠。其次是对出口商品的运输给予补贴,以减轻出口成本。再次是建立“品牌基金”,鼓励名牌产品出口。此外还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评级监督,对出口情况好的企业实行某些特殊奖励等。
二、投资政策和法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印度政府逐渐重视外国直接投资,希望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印侨和印侨控股的海外社团法人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资金不足。除22种股息平衡项目和有附加条件的外资项目外,一般外国投资收益可以自由汇出印度。在符合行业政策规定的外资比例限制后,外资可以自由在包括服务业在内的几乎所有领域投资。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外资,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按自动程序进行审核。对于其他外资,则须经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即在印度外商促进署推荐的基础上由印度政府批准。工商部工业司秘书任外国投资促进署主席,财政秘书、贸易秘书和其他政府部门秘书为成员。
根据印度政府现行规定,除下列情况外,其他所有外国投资按自动程序处理:一是需要工业许可证的项目,包括根据1951年(工业发展与管理)法规定需要得到工业许可证的;专为小型企业保留的行业中,外资股份比例超过24%的;根据1991年工业政策规定需要得到工业许可证的。二是外国投资者已在印度有合营企业或协作的。三是外国投资者拟在现有印度公司中购买公司股份的。四是不符合现有行业政策或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行业中进行投资的。五是不使用自动程序而直接向外国投资促进署递交申请的。在公营企业及出口导向单位、出口加工区、电子硬件园、软件技术园等进行投资的适用自动程序,但自动批准的外资仍受行业政策、股份比例限制、储备银行规定约束,外资企业仍须遵守1987年国家工业分类的规定。工商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负责发布行业政策及行业外资比例限制变化的信息。除非政府公布新的规定,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仍不变。
对于现有公司拟引进外资的,可适用自动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现有公司拟扩展规模的,可适用自动程序进行审批。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增设必须是基于现有公司股份的扩充;二是外国股份必须是以外币形式投资;三是拟扩展项目为自动批准类,同时须提交现有公司董事会决议、印方和外方的协议书。否则须经外国投资促进署批准。
过去印度曾经规定从发行期开始计算,优先股5年内不得转让。现在修改为不能转让的优先股票(或公开股票)占全部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20%。对在印度相同或相关领域有的外国投资、外国技术合作或商标转让协议的,新的外资申请比例不适用于自动程序。
为简化自动程序批准类外资的审批手续,印度储备银行允许印度公司无须获得其实现批准的情况下引进此类外资。但是在收到汇款30天内须通知印度储备银行地区分行。在向外国投资者发售股份30天内须向印度储备银行地区分行报送相关文件。
对于以下直接投资申请,必须由外国投资促进署批准:一是1951年(工业发展与管理)法规定的需要得到工业许可证的;在专为小型企业保留的行业中投资的外资比例超过24%的;1991年工业政策中规定的需要获得工业许可证的。二是外国投资者或合作者已经在印度有合资或合作的,及1998年12月14日第18号公告列出的情形。三是外国投资者、印侨和海外财团法人购买印度现有公司的股份的。四是超过行业政策规定的外资投资比例的。五是行业政策规定的不允许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六是不利用自动程序而向外国投资促进署直接提出申请的。在政府另有规定前,没有向外资开放的领域保持现状。工商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秘书处将发布通告,宣布行业政策和外资比例的变动。
根据《外汇管理法》,对已经印度政府批准的外资项目,储备银行一般予以批准。经外国投资促进署批准引进外资的印度公司接受外国汇款,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股份等不必经印度储备银行批准。但是这些公司必须在收到外国汇款30天内通知储备银行分行。在向外国投资者发售股份30天内须向印度储备银行分行提交相关文件。为增加批准过程透明度,政府公布外国投资促进署审批外资的规定。
对现有公司发行和估价股份,经过自动程序或政府审批后,现有公司需要通过关于向外国投资者发售优先股票数量的特别决议,可以股票市场价发行股份,发行标准是,相关日期之前6个月以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或相关日期以前的两周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相关日期是指,召开股东大会前30天。可参照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印度储备银行的规章处理其他事宜。
印度政府还就股息平衡问题规定,对消费品行业22种特定工业,不论是自动批准还是由政府批准,在商业化生产7年后,股息流出量需要等量出口收入来平衡。但对从事这些工业活动的现有公司,在向外方发售股份以增大外资股份比例之日起实行股息平衡政策。为达到股息平衡,企业可以出口国家政策允许出口的商品,也可以出口按自动程序审批的商品。但是对国家金融公司、英联邦发展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的投资,不实行股息平衡政策。根据小型工业政策,这类企业中外资最高比例为24%。如自愿放弃小型企业地位,外资比例可超过24%,如在小型企业中外资比例超过24%,则需要申请工业许可证,且强制要求出口不低于50%。
对在贸易部门的外国投资,印度政府规定,只要外资比例不超过51%的外国直接投资申请,适用于自动程序;超过51%,则由外国投资促进署审批。对于自动程序,贸易部门必须是根据进出口政策注册成立的出口公司、贸易公司、特级出口公司或星级贸易公司。其外资审批政策包括:一是对从事出口的,大批进口并再出口或仓储式销售的,现购自运批发的,其他进口货物、服务的(其中至少有75%用于集团内部公司之间购销产品、服务,不能用于第三方使用、转让、分销或出售)贸易公司,外资比例最高可达100%。二是如果符合进出口政策,外资也可投资如下公司:售后服务类(本质上不是贸易公司);代表所参股的合资公司在本土批发销售其产品;高科技产品或需要专业化售后服务的产品类贸易;社会部门产品的贸易;医药和医疗类产品的贸易;小型工业生产的品牌类产品的贸易;本土产品采购后再出口的;在建立生产设施的同时,进行实验性市场销售的。但是不论经自动程序批准或政府批准,股票的估价和定价均按《现有公司发行和估价股份》的规定办理。对从事消费品贸易的公司,股息平衡期从被批准为出口公司之日起计算。
为发展基础设施,如电力、通信、石油开采和石油提炼、港口和道路等建设,对通过美国预托证券、全球预托证券和外币可兑换债券等进行的投资被视为外国直接投资。允许印度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通过发行美国预托证券、全球预托证券和外币可兑换债券来筹集股本,且对这类投资没有股份比例限制。但是这类投资需要得到政府批准,且印度公司必须保证至少连续3年内财政状况表现良好。在一个年度内印度公司发行的美国预托证券、全球预托证券和外币可兑换债券没有数量限制,但对这类外资比例超过自动程序规定的,须先经外国投资促进署审核后送财政部审批。对通过前两种方式筹集的资金的用途,除不能用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外,没有其他最终用途的限制。对通过外币可兑换债券筹集的资金,须符合商业外债最终用途的要求,同时其筹集资金的25%可用于常规的公司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