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考点归纳解读
考点一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目前有两部预算法律法规,分别是:①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预算法》;②经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1.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和制度保证的、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最早出现在英国,其特征主要包括:①计划性;②法律性;③集中性;④年度性。
2.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主要有:①财力保证作用;②调节制约作用;③反监督作用。
3.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主要由:①中央预算;②地方预算;③总预算;④部门单位预算四部分构成。
4.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以及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中央预算在国家预算中处于主导地位,地方预算在国家预算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1.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内容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①税收收入;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③专项收入;④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①经济建设支出;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④国防支出;⑤各项补贴支出;⑥其他支出。
2.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分类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1.预算组织的编制
(1)预算年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
2.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六)决算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七)预决算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考点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3.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具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时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3.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中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及其功能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①公开透明原则;②公平竞争原则;③公正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的功能:①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②强化宏观调控;③活跃市场经济;④推进反腐倡廉;⑤保护民族产业。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2.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3.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六)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单一来源采购;⑤询价;⑥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七)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③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考点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内容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但见不到资金;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降低政府筹资成本,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选择的手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及其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设立的政府资金管理的银行账户体系,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以及用于核算特殊性质资金的特设专户等。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1.收缴方式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