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句有失体统的话,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的薪水,在性质上和一般行业的帮工相同。因为,这三种人要想获得报酬,都得按照他们和上司所订的契约工作。从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几次规定来看,直到十四世纪中叶,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年工资还是五马克,相当于现在的十镑货币;而泥水师傅的日工资则是四便士(相当于现在的一先令),泥水帮工的日工资是三便士(相当于现在的九便士)。所以,如果后两种劳动者能经常得到工作,那么他们的工资就会多于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如果泥水师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都被雇用,那么他的报酬就会等于教区牧师助理的薪俸。为此,安妮女王在她即位的第十二年,在当年的第十二号法令中作了如下规定:“由于教区牧师助理的给养与奖励不足,有些地方甚至达到了很不充足的地步,兹授权各地主教每年为他们发放二十到五十镑的奖金或津贴,以足够他们维持生活,签字盖章有效。”
尽管有了上述法令的限定,但现今教区牧师助理的年薪,大部分还是少于二十镑。所以,能够得到四十镑薪俸的教区牧师助理,其生活就算非常优裕了。
然而,伦敦有些制鞋帮工的年酬劳,都可以达到四十镑。无论是任何劳动者,只要他勤勉,每年几乎都能得到二十镑以上的报酬。比如,这二十镑的酬劳,许多农村教区的普通劳动者都能够得到。
当法律企图把工资规定在某个水平时,总是会使工资更低而不是更高,无论什么时候都是如此。政府为了抬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并考虑到保持教会的尊严,曾经多次努力地命令教区长给生活费极其微薄的教区牧师助理增加报酬,却都没有收到效果。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从来没有应法律的要求而提高;劳动者的工资,也没有被减低到被要求的程度。由于竞争者众多,教区牧师助理只好心甘情愿地接受比法定生活费少的给养,就连法律也不能阻止他们贫困地生活着。同样地,法律也不能阻止普通劳动者获得超过其法定生活费的给养,因为他们自会被以取得利润或愉快为目的的人竞相雇用。
虽然教会的下级职员非常穷困,但教会的崇高地位并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因为圣职人员和显要人物可以保持教会的尊严。这种职业金钱报酬的低微,可以用它们所受的尊敬来补偿。在英格兰和所有的罗马天主教国家里,人们可以从教会中得到比需要的还多得多的报酬。我们从苏格兰、日内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会的实例中,可以确信一点:教会职业不仅声誉很大,也容易取得受教育的机会,所以许多有学问和品行端正的人,都会抱着获得一般俸禄的希望,选择从事圣职。
相反的,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却没有一般俸禄。如果这些职业也能提供公费教育,就会有许多人竞相加入,不久,这些职业的工资就会因为激烈的竞争而大大削减。这时,自费接受教育的子弟,就不值得再去从事这些职业了。如果这样的话,这些职业将会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培养的人担任了。因为,他们不但人数众多,而且贫穷,甘愿接受极微薄的报酬。这么一来,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也就不会再像现在这样受尊重了。
除了律师和医师,通常被称为“文人”的落魄者们,也可能会在上述假设成立时遭受同样的境况。培养这些文人的目的,原本是让他们供职于教会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欧洲各地的大部分文人都不能担任圣职。因此,到处可见这些由公费教育出来的文人,而他们的劳动价格也因此而非常低廉。在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所能从事的唯一职业就是教师。也就是说,他们是靠传授自己所学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养活自己的。跟印刷术发明后的为书商执笔卖文的职业相比,教师这种职业更有名誉和效用,甚至获利更大。一个人要想做一个出色的教师,得具备和著名律师或医师相同的学习时间、天资、知识和勤勉等条件。但是,即使是出色的教师,他的报酬也比不上律师和医师的工资。究其原因,就是教师职业都被那些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人挤满了;而律师和医师行业则因为要自费学习,所以只有少数人能够担任。如果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人也加入教师这一行列,那么教师现在的报酬还会更微薄。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学者”和“乞丐”的意思似乎非常接近。当时,各个大学的校长,似乎都经常给学生们发放乞讨证。
在还没有设置这种奖学津贴时,贫困子弟是没有机会为从事神学、医学及法学这三种职业而受教育的,出色教师的报酬似乎也比上面所说的高很多。当时的教师工资有多低,可以从苏格拉底的所谓反诡辩学派的演说中略见一斑。
苏格拉底是这样谴责当时那些教师的:“他们说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有智慧、幸福而又公正的人,但对这么大功劳的劳动却只要求四或五迈纳的微薄报酬,这种说法也未免太冠冕堂皇了,”他接着说,“一个人只有拥有了足够的智慧,才能教人智慧。现在,竟然有人以这么低的价格卖出这么高的货色,不得不令人怀疑其智慧。”
苏格拉底的这些话,没有丝毫的夸张,当时教师的报酬,的确就是他说的那么多。当时的四迈纳,与现在的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相等;五迈纳呢,相当于现在的十六镑十三先令四便士。当时的雅典,最优秀教师的普通报酬也至少有五迈纳。据说,苏格拉底在雅典讲学时,收了一百个学生,每人的学费是十迈纳,合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由于雅典是个大都市,而且苏格拉底讲的又是当时流行的修辞学,所以一个时期内连续听他作系列讲演的人就算有一百个,也不算太多。照这么计算,每个系列讲演之后,苏格拉底都肯定能得到一千迈纳的报酬,也就是三千三百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的收入。
另一地方的普鲁塔克榆说,他自己通常可以拿到一千迈纳的收入。当时,其他许多优秀教师的收入似乎都很可观。优秀教师乔治阿斯曾经用金子为自己制做了一座雕像,然后把它赠给了德尔菲寺。当然了,这座金像应该没有乔治阿斯的身体那么大。在柏拉图看来,乔治阿斯的生活非常华丽,甚至接近于豪奢的地步;跟乔治阿斯的生活水平接近的,还有同时期的皮阿斯及普罗特格拉斯这两位优秀教师。据说,柏拉图自己也生活得非常阔绰。至于给亚力山大王子做师傅的亚里士多德,更是从王子及国王腓力普那里得到了公认的丰厚报酬。即使是这样,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回雅典开学园更划算。
在当时,传授知识的教师也许比此后的几十年都多。也许是因为竞争,此后的几十年里,教师的劳动价格、世人对教师人格的尊敬都稍微降低了。但总的来说,当时的优秀教师得到的报酬和尊敬,似乎都远远大于今日优秀教师的所得。曾经代表雅典市民出使罗马的学园学派大师卡尼阿迪,以及斯多亚派大师提奥奇尼斯,曾经让许多人羡慕不已。当时的雅典,虽然没有以前那么壮观,榆译注:Plutarch,约公元46耀公元120。普鲁塔克生活在罗马帝国的鼎盛时期,是一个勤奋而多产的作家,因《传记集》而久负盛名。
却也仍然是个有名的独立共和国,市民们一向以嫉妒外人担任公职而著称,现在他们竟然派巴比伦人卡尼阿迪出使雅典,可见他们有多尊敬这位大师。
上述这些不平衡,对社会大众总体上是利多害少。虽然公职教师的地位因此而稍微降低了,学员却可以因此受益,用较低的费用接受教育。如果能够更合理地组织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学校和学院,大众就能得到更大的利益。
三、由于欧洲政策的限制,劳动和资本失去了从某地某行业流动到另一地、另一行业的自由,使得其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令人极不愉快的不平衡由于《学徒法》的限制,劳动不能自由地从同一个地方的某个职业流向另一职业;而由于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劳动甚至不能自由地在同一行业间从此地流向彼地。
一种制造业的劳动工资高、另一种制造业的劳动工资仅够维持生活的现象,是很常见的。在前一种制造业中,可能是劳动需求因为其处于进步状态而不断增加;在后一种制造业中,可能是劳动需求因为其衰退状态而显得过剩。
这两种制造业,有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都市或相邻的两地,可是它们却不能相互提供丝毫的协助,因为《学徒法》和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不允许它们这么做。
可是,假如没有这两类不合理的法规从中作梗,那么许多操作类似而种类不同的制造业之间,就可以相互调用劳动者了。比如说,在麻织、丝织和毛织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织素麻与织素丝的技术几乎是完全相同的;织素羊毛的技术虽然和麻织或丝织技术略有差别,但是只要麻织工或丝织工学习数日,就可以成为差强人意的毛织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的任何一种陷入衰退状态,那么该种制造业的劳动者就可以流向其他两种繁荣的制造业,从而保证了他们的工资不会随着制造业的盛衰而过高或过低。
由于颁布了特别法令,英格兰的麻布制造业开放了,现在人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这一行业。但是,由于这一特别法令没有推广到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所以其提供给其他衰退制造业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也非常有限。在实施《学徒法》的地方,当某种制造业衰退时,只好仰仗教区的救济,或者让工人们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工作。一般情况下,这些习惯了做工的工人都更适合做类似制造业的工作,而不适合做普通劳动者的工作。所以,该制造业的经营者一般都宁愿仰仗教区的救济。
一旦劳动不能自由流动,资本的自由流动就会受到影响。因为,某种行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决定了该行业能够流动的资本量。不过,同业组合法规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程度,要小于它限制劳动从此地自由流动到彼地的程度。无论在任何自治城市,富裕商人都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经商的特权;而在自由城市,贫穷技工要想获得劳作的权利都不容易。
同业组合法规妨碍劳动自由流动的现象,是欧洲各地共有的。我可以确信这一点。可是,《济贫法》妨碍劳动自由流动的现象,则似乎是英格兰特有的。自从《济贫法》实施之后,贫民要想容易地取得居住权或找到工作,只有待在自己所属的教区内。这么一来,贫民要想在自己所属的教区之外获得居住权,就比较困难,这必然妨碍了一般劳动的自由移动。相比之下,同业组合法规只是妨碍了技工和制造工的自由移动。所以,《济贫法》,也许是英格兰乱政的最鲜明体现。现在,我将对《济贫法》实施的起源、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这或许会有助于读者的理解。
英国贫民一向都是靠修道院施舍过活的。修道院破毁之后,贫民们连这种施舍也得不到了。虽然后来采取了一些救济措施,可是都没有收到什么效果。
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四年的第二号法令,规定了各教区对该区贫民的救济义务,要求各教区每年任命一个救济任务管理人,会同教区委员按照教区税法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资金。
按照第二号法令的规定,各教区都必须赡养其辖区内的贫民。可重要的是,怎样确定一个人是不是其辖区内的贫民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略有不同,直到查理二世第十三和第十四年,才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该法令的规定,一个人只要在某一教区内连续住过四十天,就算是该教区的居民。在这四十天里,如果某教区有新居民加入,那么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就会把这一情况汇报给治安推事。每个教区都有两位治安推事,他们可能会将新居民遣回他最近的合法居住处所在的教区。如果新居民不想离开,他就得租用这里的土地,缴纳每年十镑的地租;或是在满足治安推事心意的基础上,缴纳一笔担保解除原属教区户籍的保证金。
这种法令颁布之后,据说产生了许多欺诈行为。有时,教区职员为了让区内贫民脱去自己教区的户籍,会贿赂这些贫民,让他们潜伏在其他教区,直到四十天后获得其他教区的户籍。詹姆士三世第一年,颁布了一条专门矫正这种弊病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如果人们想取得新教区的户籍,那么他在新教区连续居住的四十日,必须一律从他书面向当地教区报告他的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那天开始算起。
教区职员们对于这样闯进教区的人,有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默许地接受。
因为,教区职员们在对待自己教区内的事务时,未必都像他们对待其他教区那么公正。而教区内的各个居民,则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量阻止这些闯入者。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颁布了一条法令:那四十天的居住期,不但要经过书面报告的批准,还得在星期日教堂做完礼拜之后公布于众,从公布之日开始算起。
伯恩博士说:“书面报告公布之后,居住在新教区的贫民就会被迫遣返原教区,而很少有人能继续居住并获得户籍。这条法令的真正目的,是让人不能潜入新教区,而不是让移居者获得新教区的居住权。但是,对于一个有地位的人来说,他缴纳的报告书却不一定能令他被遣送回原教区,反而会迫使新教区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作出一种选择。一是容许他继续居住四十天并给予户籍;二是用权力命令他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