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中国大陆又先后进行了9次重要的刑法立法活动,出台了1部单行刑法和8个刑法修正案;同时还通过了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其中,1部单行刑法和前7个刑法修正案主要采取增设新罪种、调整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的方式,对1997年刑法典的分则条文进行了一定幅度的修改。而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则首次对1997年刑法典的总则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增设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原则上免死、调整刑罚结构、扩大特殊累犯范围、将坦白上升为法定情节、规范管制刑的执行等,并对刑法典分则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相关犯罪的立法进行了调整,加强了刑法的民生保护,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新型犯罪,完善了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的刑法设置。所有这些都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大陆刑法的内容和体系,促进了中国大陆刑事法治建设的新发展。
三、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主要特点
当代中国大陆的刑法改革,是因应中国大陆社会形势变化和国际社会刑法改革潮流而进行的重要变革,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国际性特征。
(一)刑法改革的时代性
刑法的改革离不开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要求。时代性是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首要特点。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刑法改革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大陆经历多了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法律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总体而言,中国大陆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法治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这种变化,中国大陆对刑法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经济犯罪规范的调整。近30余年来,中国大陆在经济上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经济结构和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刑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毕竟,“在市场经济时代,虽然刑法的政治功能依然存在,但刑法在保障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应上升为首要功能”。6为此,中国大陆1997年刑法典进行了系列调整,将1979年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章名更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取消了多种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抵触的罪名,增设了许多新的经济犯罪罪名,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刑法改革与犯罪形势的变化相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既受社会形势变化的制约,又有其内在规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社会一直处于转型之中,犯罪形势也有一些明显的变化:一是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其中,以计算机、生物科技为代表的高科技犯罪,以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为代表的民生安全犯罪,以及以国际恐怖犯罪、跨国犯罪为代表的国际性犯罪日益突出。二是经济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自1993年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大陆的经济犯罪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1年中国大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数和破案数同比分别上升了10%和13%,均创历史新高。针对犯罪形势的这些变化,中国大陆在1997年刑法典及之后的历次刑法修正中作出了系列调整,增设多种新的犯罪,降低了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同时加大了对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
(二)刑法改革的科学性
立法的科学性是刑法改革的基本要求。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体系结构的协调是刑法立法科学性的基本要求。为此,中国大陆从多方面加强了刑法体系的协调:一是刑法典总则修改与分则修改相结合,加强了总则与分则的协调。客观地讲,中国大陆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刑法典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刑法典分则设置的死刑罪名中,有些犯罪并不属于极其严重的犯罪。为消除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中国大陆加强了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协调,如《刑法修正案(八)》在完善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同时,也加强了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刑法典分则内部修改的相互对应。中国大陆刑法典分则在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设置上讲求相互照应,例如,为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治理,《刑法修正案(八)》在提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的同时,也提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犯罪(如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的法定刑,加强了刑法典分则内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有助于促进刑法规范内部的协调。
第二,刑法内容的合理性。近年来中国大陆主要从两方面完善了刑法内容:一是坚持适度犯罪化原则,设置了合理的犯罪圈。在中国大陆,关于刑法的调控范围到底应当缩小还是扩大,曾存在着非犯罪化与犯罪化之争。前者主张缩小刑法的犯罪圈,认为将轻微犯罪行为予以非犯罪化是当今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和中国大陆刑法现代化的要求; 后者则主张扩大刑法的犯罪圈,认为非犯罪化是西方国家解决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措施,不值得学习借鉴。最终,中国大陆采取的是适度犯罪化做法,即对于一些危害严重的行为,根据行为的现实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状况和法律制度的配套情况,有选择地予以犯罪化,合理区分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构建了一个合理的犯罪圈。二是科学地进行刑罚体系和法定刑建设,设定了合理的刑罚圈。其中,在刑罚体系建设方面,中国大陆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过去刑罚体系中存在的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不合理现象,完善了死缓减刑制度,同时适当提高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使得刑罚结构更为合理;在法定刑设置方面,近年来中国大陆根据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多次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法定刑,使得中国大陆刑法典分则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设置更为合理。
第三,刑法技术的科学性。科学的立法技术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中国大陆十分重视刑法立法技术的完善:一是注重立法语言的准确性和涵括性。这在历次刑法修正中均有体现。以《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为例,该条对原偷税罪的具体偷税手段用“欺骗、隐瞒”进行概括,同时对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作概括化表述,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表述得更为准确。二是强调条文内容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在一般情况下,立法内容越是明确,司法机关就越容易操作适用。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无论是针对刑法典总则还是刑法典分则具体犯罪的修改,中国大陆都十分注重立法的明确性。例如,关于年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就明确规定为“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从而加强了该条文内容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三)刑法改革的国际性
随着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深入,刑法改革与国际接轨正成为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重要特点,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积极借鉴域外刑法立法的先进经验。随着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强,各国刑法改革出现了一种趋同现象。借鉴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成为许多国家、地区刑法改革的重要实践。中国大陆地区亦不例外:一是积极顺应国际改革趋势进行刑法改革。近年来,国际社会刑法改革的趋势主要体现为对人权保障的强调(如死刑废止)和对民生的关注(如国际反恐)。对此,在人权保障方面,中国大陆刑法不仅确立了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刑法谦抑、刑罚人道等原则,而且加强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控制,严格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程序,并从立法上努力减缩死刑罪名。在民生方面,中国大陆刑法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加强了诸多民生领域的刑法保护。二是积极借鉴域外先进的刑法制度和立法技术。例如,近年来中国大陆积极借鉴域外刑法的立法经验,加强了对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环境犯罪、腐败犯罪等类型犯罪的刑法治理,并在许多具体的刑法制度和刑法规范上借鉴了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
第二,积极加强国际刑法的国内化。近年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刑法公约。这些国际刑法公约在专门规定禁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具体规范的同时,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国际犯罪的制裁的义务,如《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都如此。为此,中国大陆近年来的刑法改革十分注重履行公约义务,加强了国际刑法的国内化,完善了对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类型的刑法治理。
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上述特点,是中国大陆在现实背景下进行重要刑法改革的体现,标志着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日益成熟与科学。
四、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重大进展
综观近年来的刑法改革,中国大陆无论是在刑法的理念与政策,还是在刑法的体系与制度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成绩斐然。
(一)刑法观念的变革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过去,由于专制主义传统和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一些似是而非的传统刑法观念在中国大陆根深蒂固。其中,“刀把子”的刑法价值观、“乱世用重典”的重刑主义、“不枉不纵”的诉讼目的、“情法不相容”的刑法适用观等长期影响着中国大陆的刑法实践。6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经济刑法观、法制刑法观、民主刑法观、平等刑法观、人权刑法观、适度刑法观、轻缓刑法观、效益刑法观、开放刑法观以及超前刑法观等现代刑法观念开始在中国大陆萌芽并逐步确立。如今,以现代刑事法治为主要内容的刑法观念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主导,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刑法的人权保障观念。当今世界,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处理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务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其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使得其对人权之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观念在中国大陆逐渐深入人心,并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重要指导。特别是2004年中国大陆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权利时代”在中国大陆的开启,并使得以罪刑法定、刑法谦抑、刑罚人道等为主要内容的人权保障观念有了宪法依据。如今,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观念。
第二,刑法的公平公正观念。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追求,也是包括刑事法治在内的中国大陆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1997年,中国大陆在新修订的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标志着刑法的公平公正观念在立法中的正式确立。以此为基础,中国大陆积极完善了其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和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并在刑事司法中着力贯彻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逐步扭转了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重刑主义趋向,促进了刑法公平公正观念的深入。
第三,刑法的安全保护观念。近年来,随着恐怖主义、危害交通安全与食品安全等行为对社会威胁的加剧和风险社会理论的引入,民生安全逐渐成为中国大陆社会关注和刑法改革的热点。刑法的安全保护观念也因此成为中国大陆刑法的重要改革理念。“安全刑法被定义为一个风险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条件。”在此观念的指导下,中国大陆近年来加强了对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等民生领域的刑法保护,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二)刑事政策的发展
刑事政策是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政策指导。历史地看,中国大陆的刑事政策先后经历了几次转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国大陆沿用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提出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在“镇反”、“三反”、“五反”等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这一政策逐渐发展为针对所有犯罪分子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79年,中国大陆通过的第一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中都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此后,这一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