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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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度:鉴镜与推进(1)

梁景明

在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和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比较普遍的办案组织制度。这种制度是以“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为权力配置结构,讲求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性。2013年年底,高检院统一部署在十七个工作基础较好的基层院、地市级检察院开展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度是其核心内容,北京三个基层院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而主任检察官制度推行参照蓝本主要是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因而有必要研究台湾的主任检察官制度,鉴镜台湾地区制度的运作模式和经验,找寻解决大陆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中遭遇的障碍的路径,以期在探索中不断推进。

一、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

(一)台湾检察机关实行分组办案

为了能有效提升检察官人力的运用和检察官专业办案的能力,强化重点犯罪案件的打击,台湾地区的“最高法院检察署”督导所属各级法院检察署建立了“检察官专组办案制度”,检察官办案以分组合作方式进行。依照检察官的业务职权,主要是分为侦查、公诉及执行三大类分组办事,即侦查组、公诉组和执行组。在侦查组方面,目前除了连江、金门、澎湖等检察官人数较少的检察署外,台湾大部分检察署检察官约略分为检肃黑金小组、经济犯罪小组、查缉毒品小组、重大刑案小组、打击民生犯罪小组、智慧财产权保护小组、妇幼保护小组等。在“最高法院检察署”还设有抗制贪污的特别组织——特别侦查组。在公诉组方面,由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官的举证责任与落实及强化交互诘问的要求,为落实检察官全程到庭执行公诉并符合社会各界殷切的期盼而设立的。目前,各检察署担任公诉的检察官人数在“法务部”规划之下,已逐渐步入正轨,并采取与法院刑事法庭对应方式,以一位公诉检察官对应二至三位刑事庭法官。在执行组方面,目前每个检察署均设置有执行科,由担任执行工作的检察官督导书记官办理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保安处分等,及督导观护人执行受刑人的假释、保护管束工作。

(二)办案专组的组成

台湾地区各级检察机关事务繁简不一,员额编制也有不同,有的检察官员额多至四十人以上,每一检察官每月办理的案件达百余件,以检察首长一人之力,实际很难收到监督指挥的效应。为了弥补缺失,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在六人以上的,可分组办事,每组以一人为主任检察官,监督各该组事务。如高雄地检署总人数600人,有150名检察官,其中1名检察长、1名襄阅主任检察官、15名主任检察官。澎湖地检署总人数54人,检察长1人,主任检察官1人,检察官3人(无法分侦查、出庭和执行检察官)。

在台湾,专组检察官的人力以定期轮调为原则,使每位检察官都能在各种不同领域内磨炼,增加其个人的经验、能力,以应对日后繁重的工作。但专组的检察官除职务调动或其他必要情形外,需连续在同一组办案至少二年以上,办理同一专组满二年以上的,检察长可依其专长及意愿,改调至其他专组办案。主任检察官担任专组组长的,也一样。每一专组,由资深及资浅检察官共同组成,以此达成经验传承和专业培训的目标。但办理肃贪及经济犯罪专组的检察官,须曾任其他专组检察官至少二年以上的,才能担任。

地方法院检察署受理的案件,性质如涉及两个以上专组的业务的,由检察长指定适合的专组检察官侦办,必要时可由以上专组检察官共同侦办。对于应由专组办理的案件,检察长在依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协同办案实施要点指定检察官协同办案时,原则上应指定同一组的检察官协办,但案件涉及两个以上专组的业务的,可指定其他专组检察官协办。专组检察官除办理专组案件外,检察长视各组业务的转狂,分配轮办其他案件。即除专组案件外,一般案件责由全体检察官以轮分方式办理,以便让每位检察官都能在各种案件中累积办案经验与学习如何成长。

(三)主任检察官是办案组的业务领导

1.主任检察官的职权

主任检察官综理该组事务的监督、该组检察官承办案件、行政文稿的审核或决行,并就该组检察官及其他职员的工作、操行、学识、才能的考核与奖惩进行拟议,另外还负责人民陈情案件的调查、拟议及法律问题的研究等相关事项,以及检察总长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务的处理。此外,主任检察官还享有分案建议权、经检察长授权命令报告及调阅卷宗权、异议权、法律文书核定权、羁押必要处分权以及考核拟议权。在事务较繁的检察署,检察长可指定一名主任检察官襄助其处理全署有关事务。该主任检察官称为襄阅主任检察官,其在处理有关事务发生争议时,应报告检察长处理。

2.主任检察官的遴选

在遴选资格方面,有具体的要求。一是司法官训练所司法官班结业。地方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要担任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八年以上(含候补、调办事及曾任法官、在“法务部”担任司法行政官之年资)的一审检察官或曾任一审检察官现派任“法务部”司法行政官,并经合格实授的。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要担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四年以上的二审检察官或派任“法务部”简任司法行政官四年以上(以上年资可并计)或曾任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二是最近五年考绩。要求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三是最近三年办案成绩。地方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要求,一审平均八十分以上,调二审检察署办事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办理刑事执行平均六十五分以上。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要求,二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调三审检察署办事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办理刑事执行平均六十五分以上。四是最近三年未曾受记过以上或惩戒处分的。但记过以上处分,如在同时期内受有奖励可以相抵的,不受该处分的限制。五是具有领导及协调能力、操守风评均佳,且身心健康。

主任检察官的遴选,原本包括检察长推荐和检察官填写志愿表自荐两种方式。1998年7月之后又增加了一、二审检察官互相推荐制,使所有一、二审检察官都有机会推荐优秀的同仁担任主任检察官,协助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发现优秀适任的主任检察官。为了适切遴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暨地方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在每年年度调动前一至三个月,由“法务部”造具符合遴任资格的人员名册,送交册列人员所属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办理推荐。推荐表由推荐人依定式填妥密封后,直接交各该检察署人事室汇总送“法务部”。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推荐时,应就其隶属或同事期间的具体事实予以推荐,如推荐内容经查证不实的,停止其推荐权一年至三年。

完成推荐后,“法务部”依各项推荐,造具名单,并将名单合并造册。依一、二审检察长的推荐表,造具“检察长推荐人员名单”。依一、二、三审检察官的推荐表,择取获三人以上推荐的受推荐人,造具“检察官推荐人员名单”。在不符合前述情况的推荐人员中,择取品德、学识、才能、工作表现优良的,造具“法务部主动遴选人员名单”。依检察官的志愿迁调表,造具“检察官志愿迁调名单”。“法务部”就上述名册所列人员,附注各受推荐、遴选及志愿迁调人员的年资、期别、考绩、办案成绩、工作表现、学识、品德及个人迁调意愿等事项,提请“法务部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以下简称检审会)。检审会就名单进行审议后,拟具拟派职缺一点五倍为原则的建议名单(含调二、三审办事),送请“法务部部长”圈选遴任。“法务部部长”再从各类推荐名单中,遴选升迁人员,经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同意后任命,如果未获得同意,则由“法务部部长”另提人选,直至获得同意为止。各级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也可以由“法务部部长”对符合遴任资格的直接派任:一是现任一、二审检察署检察长、曾任一、二审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官现派任“法务部”司、处长或相当司、处长职级以上的司法行政官,回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或“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二是曾任一、二审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现派任“法务部”司法行政官,回任与派任前职级相当的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的。

3.关于主任检察官的任期

台湾的基层检察官主张主任检察官应有任期制,以保持人事升迁渠道的畅通,但在台湾地区的法制上如“法院组织法”、“检察署处务规程”、“主任检察官遴选要点”等均未明定任期。“法务部”曾经认为,检察官强调主动侦办及协同办案,主任检察官扮演着领导统御的角色,如厉行任期制回任同级检察署的检察官,会影响内部领导统御功能,造成侦查业务推动的困难,因而不主张实行任期制。但是“法务部”也认为,应当设法缩短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工作负担的差距,使主任检察官成为侦查的主力,并发挥督导协助的积极功能,纾解基层检察官因升迁渠道阻塞所引起的反弹情绪。

不过2012年台湾“法官法”通过后,第89条第二项原则规定了: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长、主任检察官的职期调任办法,由“法务部”定之。职期制度得到法制上的确认。2012年4月,台湾地区“法务部”发布了《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职期调任办法》。这个办法规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的职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一次,也就是说主任检察官的任期是八年。这个是和检察总长的任期是一致的。而检察长的任期也是四年,但是即便因业务特殊需要可以酌予延长,延长期间也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检察长的任期是六年。主任检察官的职期届满前,因业务需要可以调任其他职务。如果是经调任其他职务满二年后,再调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时,职期另行计算。如果职期是在同一审级的,合并计算。留职停薪期间,计入职期计算。

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职期届满四年,如果有连任意愿,由“法务部”组成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职期审查会,审查是否予以连任。“法务部”在审查会开会前,可以先征询各该主任检察官所属检察长、同署检察官的意见,提供审查会参考。审查会要有过半数委员的出席,才能开始进行审查程序。审查会采取无记名表决,表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审查会的审查结果,认为不予连任的,由“法务部”提出在“法务部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调任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职期中,如果发现有具体事证可认为其确有不适任情况的,经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由“法务部”提出在检审会审议调任检察官。在不予续任的主任检察官名单提出后,检审会审议前,应当给受审查的主任检察官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被决定调任的检察官必须在限期内赴调,除了因特殊情形报经核准的外,逾期赴调的,视情节轻重,依相关规定予以议处。

(四)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作环境

1.主任检察官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虽历经数次修改,在犯罪侦查方面,法制仍不脱以检察官为中心。由检察总长、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及检察官全体所组成的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原告地位的机关,是行使刑事追诉的侦查机关。在整个政治体制中,检察机关隶属于“行政院”的“法务部”。“法务部”对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居于行政监督权的地位,对检察行政事务有指令权,“法务部部长”对于政策担负成败责任。检察行政事务,包括经费(预算的编列与分配等)、人事(含任命、考绩、升迁及惩戒等)及其他行政监督事项,如关于职务上事项发布的注意命令及对废弛职务、侵越权限或行为不检者发布的警告处分等,其与检察事务的执行、检察一体无关。各级检察署的预算、人事奖惩,均由“法务部”统筹编列、办理,检察行政的督导权也在“法务部”,检察人事任命权也由“法务部部长”行使。对检察行政事务的监督,仅能间接、消极地由“外部”加以警告、命令其注意或发动公务员惩戒程序,而不会直接、积极地从“内部”干预承办检察官的职务执行。因为,“法务部部长”仅是检察机关的行政长官,而不是检察首长,不是检察一体的顶头上司,不得干涉检察官就个案所作出的司法判断。“法务部”在对检察机关进行行政监督时,遵守两个原则:一是依据需要就检察机关的业务作出通案性的提示,或者就检察机关的行政措施作出通盘性提示,避免直接干涉个案侦查。二是对检察官办案有无违误采事后监督原则,避免在侦查过程中介入。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检察体系实行“垂直领导”,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配备统一由“中央”财政预算编列和分配,不依赖于地方县、市政府或者议会,同时,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首长及检察官人事任免、调迁等统一由内设于“法务部”的“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负责,与地方县、市政府和议会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