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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实 战 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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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三乱”)的情况,曾多次发布文件严加制止。各地区、各部门虽进行了一些清理整顿,但总的来说,效果不明显,问题仍相当严重。不少地区和单位继续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名目繁多,标准过高;有的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甚至乱设关卡,敲诈勒索;有的搞建设、办事业不量力而行,强制集资摊派;有的财务管理混乱,监督检查不严,违法违纪现象经常发生。“三乱”屡禁不止,日趋严重,已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在当前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同时,必须下大决心对“三乱”进行综合治理,坚决加以制止。

2.“三乱”的出现,有体制改革不配套、经济过热、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也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在于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缺乏全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对“三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管理不严,清理整顿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坚决制止“三乱”,关键在于各级党政领导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三乱”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必须看到,“三乱”不仅加重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负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和浪费,而且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助长了不正之风,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挫伤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案例8:《行政强制法》78

材料一:行政“法典三部曲”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并称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两部单行法对规范政府权力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相比于这两部法律,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并不那么顺利。行政强制法早在1999年前后纳入了立法者的视野。当年3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开始了起草工作,并于2002 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

2005 年12 月26 日, 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一次审议时, 不少委员就对立法时机是否成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些争议既包括立法部门内部的意见分歧,也有行政部门“扩权”的诉求与规范、制约权力的立法目的之间的矛盾。其中,立法部门内部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强制法的认识上,有的人认为该法是规范行政强制权力运行的,支持立法;有的人则认为该法是给行政权力赋权,因而反对立法或另寻适当的时机立法。

一审后,该法即因各种分歧而进入漫长的立法过程。根据立法法规定,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因而在2007年和2009年的两次审议,都属于避免该法律案成为“废案”的审议。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对于公民而言,要防止强制措施对其权益的过度侵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些强制措施意味着权力,意味着行政管理的手段。

这样,如何平衡“公民权”和“行政权”的任务,就交给了立法部门。这是因为行政权强大,公民权弱小,需要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这种平衡贯穿着强制法12年的立法过程,也使得这部法律的制订被打上了“命途多舛”的标签。

直至2011年4月的第四次审议,立法部门内部才基本上对立法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2011年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并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从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如今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才最终成为法律。

材料二: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其宗旨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问题有二:一是“滥”,包括滥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在总结了我国多年行政强制实践的基础上,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滥”、“软”等问题。

在设定权上,此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这正是该法律的核心内容。过去由于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可设定行政强制。

在实施主体上,各地、各部门亦将进行集中清理,凡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将予以纠正。并将依法防止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现象的再次出现。同时,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法律规定是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于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将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同时,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政府行政部门与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剖析《行政强制法》的审议与通过历经12年之久的深层次原因。

3.《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与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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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

2.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3.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案例9:《行政诉讼法》79

材料一:行政诉讼维权的主要障碍

2004年,据某地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虽然《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十多年,但许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缺乏了解,不知道自己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一片茫然,特别是在信息闭塞的农村,情况更为严重。

“每年,我们和基层法院都要到比较偏远的地方去普法,当地老百姓向我们咨询的纠纷中,很多都是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权的,可是他们对行政诉讼一窍不通,根本就不知道还可以告官,更不知道怎么告。”

但即便是了解了这些法律知识,大多数当事人还是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最大的一块心病就是怕行政机关事后报复,怕法院司法不公,官官相护。

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民不与官争”的思维惯性,令很多人在发生争议时选择委曲求全。由于畏惧权力,一些人把希望寄托在上访上,认为只要事情闹大了,政府就会出面解决,从而彻底放弃行政诉讼这条救济途径。

另一方面,调查还发现,有些部门和领导不习惯接受司法监督,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找麻烦”,与政府作对。一些行政部门拒绝接受法院司法审查,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愿意签收,还经常指示法院审判。而行政部门一旦涉诉,不是积极应诉,而是通过各种方式给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施加压力。一些行政部门的领导甚至在案子没有审结的情况下,越过审判程序找上级法院或其他领导反映,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

尤其是在基层,政府对行政案件的干预是很严重的,轻者表现为批条子,严重的甚至直接抓走当事人,要不就是对行政诉讼不加理睬。典型的例子是,东部某市曾有一个统计,在全年2000多件“民告官”的案件中,无一位行政长官出庭。政府消极应诉的原因是,认为我是代表人民的政府,政府机关不可能做错事,做错事也不应该用这种方式对待。

因此,我们不能回避这样一个现实:一方面当事人知告、不敢告的情况仍很普遍。如果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他们就会认为行政审判是“官官相护”,愚弄百姓,不仅增强维权意识成为空话,而且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也将渐行渐远。另一方面,政府消极应诉也给行政审判带来很大影响。行政机关应该认识到,建立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机制,并不是要剥夺、削弱和否定行政权的功能,而是基于对“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的深刻认识。

材料二:行政案件的依法审理和裁判

2005年10月1日,在《行政诉讼法》实施15年之际,记者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0520件,已结案39704件。其中,2003年受理3027件;2004年受理4081件,比2003年上升34.82%;受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228860件,已执行226691件,已执结标的金额97752.75万元。

行政审判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5年来,全省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依法审理和裁判,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或部分败诉的7358件,占结案总数的18.53%。行政机关改变不合法或部分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的4632件,占结案总数的11.67%。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胜诉的9063件,占结案总数的22.83%。经过审理和法制宣传,原告主动撤诉法院准许的10243件,占结案总数的25.8%。

同时,《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案件类型也不断增加,过去数量最多的是公安、农民负担、计划生育等案件,现在城建、交通、土地、工商案件居前几位。尤其是近几年来,因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土地征用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较多。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判,将这些争议的解决纳入法制轨道,维护了社会稳定。

材料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

2011年10月,最高法院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召开了《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目前,最高法院在对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和《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立法建议。本次会议旨在邀请专家学者就最高法院的立法修改建议进行论证和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实施20余年,总体来说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的有效性不够,相当的行政争议游离在制度设计之外,为行政审判功能的发挥带来负面影响,在体例、结构、表述等方面的科学性上仍存在不足。

江必新指出,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具有重大意义,结合时代背景和国家法治发展进程,应当着重解决三方面问题:首先,如何实现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问题。居高不下的行政案件申诉、上诉率说明,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设计和行政审判运作机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方面尚显不足。如何从立法修改层面进一步增强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性,更好的发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修改须关注的首要问题。

其次,如何解决行政诉讼救济的广泛性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受理条件有十几个之多,每个要素都具有改造的空间和必要。如何同时关注这些要素,在适度改造的前提下对救济的广泛性问题加以改善是本次立法修改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