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政情报告(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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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公共文化(2)

以上几个方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中央人民政府从宏观层面上明确方针政策,省级政府制定政策措施,地、市、州级政府根据方针政策进行整体规划统筹,落实到区(市)县级政府实施投资管理,进而由乡镇(街道)级政府履行实施主体责任,最后经社区(村)基层组织真正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惠民”。在此过程中,下级基层组织和政府也不断地将公共文化建设情况反馈给上一级政府,以便上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和计划,不断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

优化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和具体职能安排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地位体现在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主体、投资主体、规划主体、评估主体。政府的主体地位通过政府职能和权责安排来实现。

一是作为实施主体的政府职能安排。进行公共文化设施、功能建设;了解需求、对接需求,提供产品和服务;通过资助不同类型团体和活动或指导街乡基层满足不同需求;通过购买社会资源,建设平台、渠道,提供政策,吸引多元社会主体进入提供服务。

二是作为投资主体的政府职能安排。差额拨款和转移支付;直接投资建设区县级公共文化设施;通过市场化运作,加大政府投入,转移支付方式,养事不养人。进行多元化的文化活动项目投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购买资源和社会化的产品、服务、项目、平台渠道进行间接服务。

三是作为管理主体的政府职能安排。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半径、规定管理范围;规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内部机制改革,实施聘任制和项目制管理、工资与绩效挂钩;完善市场化的聘任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四级联动网络和总分馆管理制度。

四是作为规划主体的政府职能安排。规划区县、街乡、社区、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规划区县文化整体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需求调查机制、以需定供机制和数字化平台;规划世界城市试验区目标、战略和服务创新、职能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示范区。

五是作为评估主体的政府职能安排。建立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资评估体系、绩效评估体系、需求评估体系;制定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产品、服务商准入、退出政策和机制;制定水平分权、间接管理的绩效评估标准和机制。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建立政府内外之间各主体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一,公共文化组织之间互动。党的十七大指出:“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当代中国社会已形成各类不同社会主体共同合作承担建设和谐社会的责任、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共享和谐社会的趋势;公共领域的合作风起云涌,呈现出范围广、数量大、多类型、多元化等一系列全新的特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也离不开文化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既包含纵向的合作,比如省市县三级文化部门之间的合作互动,也包含横向各文化部门之间的合作,比如图书馆、文化馆、大剧院、博物馆之间的合作互动。

许多公共文化组织可以按照行政辖属关系排列起来;一些公共文化组织可以按照业务辖属关系排列起来,即通过业务上的领导把相关的目标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事业整体;相同层次的组织目标,以分工协作、和谐共处的方式互相补充。不同的文化部门之间的互动能有效配置不同主体所拥有的各类文化资源,共同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第二,与其他部门的互动。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其他组织的大力支持,公共文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应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虽然与其他各类组织之间也存在竞争,但合作共生是主要基调。在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应形成政府主导,非营利组织、企业等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协商与对话的有效机制,才能更好地履行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性文化需求的职责。

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在外部关系中,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主要属于政府行为,与政府的联系直接关系到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的长远发展。双方共存、共处与合作的基础在于它们都致力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提升。所以政府的支持和鼓励是公共文化服务组织运作的有利环境,要想营销成功,就必须得到政府的许可和承认,以及经费、信息、技术、设施的支持。所以,项目运作中需有意识加强与政府的互动,不断完善自身,争取更多资源和发展空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的活力。

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互动。各组织之间能够基于各自的核心竞争优势,获取合作伙伴的互补性财产,共同维护竞争秩序,扩大自身利用外部资源的边界,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双方获得了仅靠自身力量无法得到的竞争优势地位,形成了共生共荣的局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除了联合举办活动、提供信息服务等短期项目之外,还可以尝试打造一些长效机制,如签订长期联盟合作关系,促进资源流通和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对其他机构的信息援助,辅导建立各部门自己的流动服务点等。比如,对于图书馆来说,可采取策划书等方式向合作机构介绍统计概况,报告的内容可涵盖馆藏数量、内容变化、借阅人次,以及图书馆近期计划推广活动和学术研究进展情况等,以便于与其他组织进行合作时,更好地找到契合点。

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与企业的互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资源主要来自经营性盈利。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既能够遵循市场规则,但同时又能超越市场,在运行中创造一种新的资源配置方式。有效的互动机制,能使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比如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的营销活动需要筹集大量的社会资源,这部分资源大多来源于企业的社会捐赠及项目支持。具体方式可以是聘请捐赠企业的负责人担任顾问、理事、监事等荣誉性职务,同时邀请媒体对捐赠者及其行为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其知名度、声誉度,提升其无形资产。

第三,与服务对象的互动。在现代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层次与水平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它所服务的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广泛性和差异性的特点。要使公共文化服务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与服务对象的有效互动是必不可少的。

公共文化组织要考虑服务对象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因素,要深入了解服务对象的不同文化需求,提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有的放矢地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在进行公共文化服务时,不仅要考虑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还要精心设计人性化服务。同时,公共文化组织基于社会效益为先的任务,在处理自身目标和市场的关系上,不得不做长远考虑。比如以开发高雅艺术为己任的服务组织,就不能一味投其所好地为地方社区提供简单的娱乐消遣方式。公共文化服务不能仅依据市场变化而变化,还必须遵循自己的使命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在服务对象的长期和短期需求之间取得平衡。因此,这更加要求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加强交流。实现交流机制作用的重要途径是使公众知晓机构运营、发展、举行活动的各项信息资料,可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共文化信息,让公众了解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等相关信息。

与服务对象有效互动不仅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效益,而且能激发服务对象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热情,提高服务对象的参与度。与此同时,服务对象可以通过自身或社会组织合法地向公共文化服务组织表达自己的文化利益诉求,这也是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保护自身的文化利益的一项途径。采取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在文化部门网站上留言和建议,形成公众意见的反馈及回应,或者参加文化部门的咨询委员会等。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应建立公众需求与服务供给的有效对接机制

一是规范有序的评价运行机制。公众评价的主体与客体。评价主体解决的是由谁来进行评价的问题。为了使评价真正体现公众意志,公共文化服务的评价主体无疑应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仅应该包括一个地区的户籍人员,还应该包括工作、生活在此地的外来人员;不仅包括群众个人,还应包括相关的文化组织尤其是民间文化组织、民间文艺团体,因为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对公共文化服务有更高的关切度和敏感度,也更能反映一个地区的文化活力。评价客体指的是评价谁的问题。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公众评价的客体应包括文化环境、文化格局、文化设施、文化生态、文化自觉、文化软实力。

评价组织者。评价组织者意指由谁来组织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进行评价。为了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的组织者只能是非官方的,比如独立与政府的、富有资质的、值得信赖的学术团体、研究院等智库机构。

评价方式。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方式要多样化。材料审阅(主要是专家智库层面)、面对面交流、调查问卷、网络评价、大众传媒、热线电话等都应包含其中。只有建构一个立体化的评价网络,才能尽可能收集到全面、准确的评价信息,也才能真正使得政府通过公众评价反馈的信息改进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真正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标,达成文化惠民的初衷。

二是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唯有知情,方能评价。公共文化服务的目标状态或标准应该公开发布。将政府应该做到的公之于众,让公众在评价公共文化服务的时候心里有谱,有个比对的标准。只有如此,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评价才能有据可依,才能切中时弊。

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过程应该公开。比如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公开述职活动,让公众对其工作作出评价;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在线问政活动,对网民在线提出的问题,诚恳交流、开门纳谏言,取得公众的支持理解;通过电话民意调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积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构建“多元化、立体化、开放化”的公众评价渠道。

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的结果应该公开。在以往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中,公众参与公共文化评价的结果往往成为内部消化的秘密,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公共文化评价的可持续发展。唯有将评价结果公开,政府才能主动地、及时地捕捉来自公众的呼声,进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打造一个开放包容的文化环境,塑造一个开明政府的良好形象,共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进步与繁荣。

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开发、观点、思考,应能在主流媒体上发表。

将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评价常态化,形成政府与公众沟通的常态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更好发展。

三是满意导向的承诺认同机制。就公共文化服务居民满意程度的公众评价而言,有三个因素在起作用:第一是期望;第二是承诺;第三是表现。期望是居民对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角色责任判断以及可能提供给居民的公共文化服务利益的判断。承诺是指政府公开告知居民的可以百分百做到的事情。承诺是居民形成的对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底线,如果政府的承诺做不到就应该有投诉的渠道。表现是居民评价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是人们对于自己在实际生活中感受到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的有形化反映。期望和承诺在最终的意见上是以表现为核心发生作用的。

四是便捷畅通的需求表达机制。文化之于人类,是一种精神上的内在需求,也是终生相伴的需求。恩格斯说:“文化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人们需要通过文化来启蒙心智、认识社会、获得思想上的教益,也需要通过文化愉悦身心、陶冶性情、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依归。政府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保障人们的文化权益。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对实现自身文化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文化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有人喜欢话剧,有人喜欢听戏,有人喜欢……只有让人们有充分表达需求的机会,政府才能有的放矢,供给的公共文化服务才能更加多样化,也更加“对路子”,避免陷入“供不适求”的怪圈。进而催生人们的文化自觉,建立良性循环的文化生态。

为此,要利用一切平台,创造一切机会(比如,网络、调查问卷、热线电话等)让人们充分表达各自的文化需求。在充分掌握人们文化需求的基础上,整合资源,让公共文化服务的阳光普照人民大众,让人们在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中更加幸福。

五是卓有成效的社会激励机制。公共文化服务任重道远,要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参与到文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政府要创造一切机会让蕴藏在民间的文化活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公共文化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源泉。要开辟渠道、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尤其要关注民间的“文化人才”,一个文化人才辈出的地区,必然是文化兴盛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