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卿在1927年1月27日也发表了对华外交政策宣言,宣言称,在世界各国纷纷讨论中国时局的时候,美国政府认为明白宣布关于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与取消治外法权两问题的态度是美国政府的责任。美国政府一直希望看到中国的统一、独立与兴盛。我们愿意将美国对华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关税支配与治外法权从速解放。美国形成这一观念,最早是在1903年的条约中,在这一条约中有关于取消治外法权的宣言,并且在1922年2月6方缔结的华盛顿公约中,美国与中国约定在该条约实施后的3个月内举行关税会议。美国自华盛顿公约谈判后,迄至今日,无时不准备与中国任何政府或可代表中国发言的代表开始谈判,而且不仅仅限于实行华盛顿公约所规定的附税,并且将取消全部的关税支配,将关税支配权完全交还中国。美国政府期望:中国应当给予美国最惠国待遇,中国不能在关税上或捐税上有利于他国人民,或予以特殊利益,而歧视美国及其人民,中国当保持各国在华贸易均等机会的门户开放政策,并当对于美国人民及其产业与权利,给予各种保护。美国正准备实行无需中美两国间立约即可实施的法权委员会条文,并在中国准备以法律与法庭保护美人及其权利产业时,美国政府就会开始与中国政府就解放治外法权进行谈判,美国愿以宽大精神与中国政府进行交涉。这一点可以从华盛顿公约成立以来的事实证明。按照该公约,1925年7月7日为签约国最后批准的日期,并且于1925年8月6日在华盛顿调印。而在该公约实施之前,中国政府已于1925年7月24日以同样条文照会各签约国,申请修订现有的诸多不平等条约。1925年7月1日,美国发训令给驻北京的美国大使,此项训令,并通知他国政府,主张借此机会,向中国人表示我们已经考虑了修约的意愿。提出列强应迅速筹备举行关于中国关税的特别会议。并声明美国以为应借此次特别会议,完成公约所指定的事业后,再拟定具体条文,这样就可根据其条文决议给还中国完全关税自主权的办法。美国参加特别会议的代表有就新条约进行谈判,承认中国关税自主的全部权限。同时,又主张组织法权调查委员会,附带上该委员会有权在其报告中加入逐渐放弃治外法权条陈的谅解备忘录。上次中国政府曾请美国以及各有关系国迅速召集关税会议,并组织法权调查团,由各政府给予其与会代表广大权限。并且这一关税会议应该考虑有关修约的全部问题以及关于废除治外法权的条陈。中国的这一请求与美国的见解实相吻合。正因为此,在1925年9月4日,美国向有关国家表示了各派代表参加关税会议的意愿。列强向中国声明,愿意对中国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关税条约的任何合情合理的要求进行考虑和讨论。而且列强声明拟派代表加入法权委员会,并且会考虑有关治外法权的全部问题,且授权各国与会代表向有关国家的政府报告会议进程,使得各国政府得以考虑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如期取消各国在中国的治外法权。没过多久,有关国家都迅速派出与会代表,中国关税会议于是在1925年10月26日召开。会议刚开始,美国政府谈判代表就在1925年11月3日中的议程中提议立即征收需用品的附加税,至于奢侈品则等必要条目拟妥后,准照华盛顿公约征收附加税。美国政府谈判代表接着又声明,美国政府准备立即就有关议题缔结合约,并就1922年2月6日华盛顿条约未涉及的其他条款进行谈判。美国政府的谈判代表尊重中国关税自主的原则,声称准备立即谈判新约,这样才能实现中国关税自主的目标,从而取消现有条约中的针对中国的关税限制,以及筹备中国关税法。1925年11月19日,中国关税会议临时办法委员会召开会议,中国代表亦出席,一致通过的决议认为,参加本次会议的列强代表,决定通过关于中国关税自主的条文,以期连同以后所有可决定的事项,列入本会议将来签订的条约中。条文说,缔约国除中国外,在此承认中国享有关税自主的权利。允许撤除各国与中国现有的条约中的关税限制,并允许中国关税法于1929年1月1日实施。
汉口“一三”惨案发生,英国向中国派遣部队之后,当时的《纽约晚报》宣称,华盛顿方面的态度是,美国似乎不愿意与英国在中国采取一致行动。这是美国出于外交策略的考虑。假如上海的公共租界被中国人“攻击”,美国将毅然参加英方,“捍卫”上海。英、美两国在国际政治上到处有相互提携的趋势,所以英国竭力引诱英美联合对华行动。在美国的一部分政客也有主张与英国采取一致态度。可是美国比较开明的人,却都主张对华不干涉政策。参院的波拉,众院的鲍尔多,都竭力主张改善对华外交,国务卿的态度,也主张采取独立的对华政策,并表示愿与中国正式订结新约。实际上美国十余年来对华外交,力取温和态度,以此博得中国的好感,使美国在华商业得以发展。美国一旦与英国采取一致行动,势必会引起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反感,而使美国政府十余年来对华外交的成就,全部作废。我们料想以商业利益为本位的美国政府,不致会采取与英国联合行动的错误策略。
当时的日本政府也发表了对华政策宣言,宣言称,当前国际关系的重要问题而且引起一般人士关注的,首推中国时局。过去十余年间,中国内乱,从未停息过。战争当事者及其地域,虽然屡经变迁,而中国国内秩序的恢复,仍是遥遥无期。自1926年的夏天起,延及长江流域的北伐军,因为它以政治上以及社会上改革为目的,并且有一定的主义作指导,所以中国这一次内乱的性质,遂发生变化。到现在,一直以来位于中国中央及北方拥有兵力的诸党派或者安国军虽然名义上互相团结起来反抗北伐军。在兵力上以及在政策上,中国都已经形成南北对峙的局面。这样的新现象,将会如何影响列强在中国的权利和利益呢?今后中国的政局将向什么方向发展呢?现在还不是能做出准确判断的时候。在这样的时期,日本国民不能仅依据片面的报告而妄动,须保持谨慎冷静的态度,而这也是重点所在。对待目前中国时局的意见如下:第一,从对于邻国人民自然的同情方面来讲,从保护日本在中国的商业和工业上的利益的必要来讲,都希望中国早日恢复和平与秩序。这一希望的实现,除了寄希望于中国国民自身主动的努力外,别无他策;如果从外部施加压力以强制中国国内的和平,徒然有害而无益。因此,认为有禁止供给助长中国内乱的兵器以及借款的必要。自大正八年以来,日本政府曾对于此事,竭尽权力所及的范围,严厉进行取缔。此项方针,至于今日,依然不加变更。如果外国一方面标榜不干涉中国内政,一方面仍供给兵器或借款给中国的某一党派与敌党进行战争,完全就自相矛盾。第二,在中国应该由何人掌握政权,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政策才是最健全最适当的,这一问题当然必须由中国国民来进行决定问题,如果一种政策适合于中国国民,以及能促进国内繁荣,并且提高中国在国际间的声望,那么这一种政策自然就有实力取胜。因此无论什么国家,如果想在中国强行拟定政治或社会组织的计划,必然是永远都不会取得成功的。而且中国国民也不会屈服于他国的干涉,服从他国的指挥,无论中国采用什么样的制度,日本国民自有其特殊的历史与理想,对于维护日本团体在中国的利益有坚强的决心和充分的能力,这一点是日本政府所确信的。第三,日本国民无论在什么样的局面下,日本人在中国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当然受中国政府保护,并享有全世界所公认的国际法规定的一切保障。即使中国发生什么样的政治上以及社会上的变革,日本在中国的利益和权利,自然不应该稍受限制或变更。而且现在的中国政府在任何方面上,都没有人否认日本人的这一权利。日本政府现在与中国的当地政府和政权进行接触,努力使在中国的日本侨民的生命财产,得到适当的保护。到今天为止,我们的目的也大体上达到了。其次,中国关税特别会议在进行过程中,不幸遇上了中国内部的扰乱日加剧烈,结果就造成了中国的与会代表们自己不能参加这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