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小法官普法:做个守法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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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谁为学生的死买单

张小文和王伦都是山东省潍坊市某中学初中三年级的学生,两人平时经常调皮捣蛋,不爱学习,在学校里是出了名的“坏学生”。

2009年11月16日晚8点左右,晚自习的时间已经到了,张小文的母亲方莉发现儿子还在家中,便问他怎么不去上晚自习,儿子回答说不想去上自习了,要去找同班同学王伦。母亲听儿子这么讲也没有多问,就到工厂加班去了。

晚上9点左右,张小文和王伦将一封信和张小文的三张大头贴交给同班同学胡东,让胡东将信和大头贴转交给班长刘某,再由刘某把大头贴转交给其他几个同学。张小文说:“我不想活了,我要去买农药喝。”胡某听说后急匆匆的跑去告诉了和母亲在一个工厂上班的张小文的母亲,然后家长听了之后都认为是小孩儿开玩笑,没有留意。方莉一直忙到晚上11点多才回到家中。

当晚10点40分,大石派出所接到报警,在龙华路天桥附近看见两个小孩躺在路上,生死不明。当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两个小孩儿已经死亡,死者正是张小文和王伦。经法医鉴定,均系有机磷农药甲胺磷中毒死亡。

事后,学校校长来找同学了解情况,班长刘某把之前张小文、王伦写的信交给校长,信上写有“受不了老师的责骂和体罚·、学习压力太重、实在不想活了·····”等等和一些骂班主任兼数学老师姚亮的话,校长看信后将信交给姚亮,姚亮看过后随即把信撕碎丢到教室外的垃圾桶里。

经公安部门调查,张小文和王伦所在的中学是当地重点中学,为了考上重点高中然后顺利的考上理想中的大学,学生们的课业压力都很大,每天晚自习要上到10点钟,每周末也只能休息半天时间,多数学生都觉得疲劳不已。此外课堂上班主任老师姚亮经常体罚学生。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张小文没有交数学作业,姚亮在课堂上问其究竟,因张站在座位上未动,姚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张把作业补交上来,但姚发现张还没有做完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张小文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张就头晕眼黑,直到放学后才不那么迷糊。另外,班长其他同学也多次被姚亮体罚过。一次数学课上,王伦与同桌张小文讲话,姚看了王一眼以示警告,但王仍然我行我素,姚便走到王的课桌旁,用脚踢向王同学的左腰部,又打了张一耳光。

王伦和张小文事后都觉得姚老师总是这样在那么多同学面前体罚他们很没面子,他们又不敢把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告诉家长,想到毕竟是因为自己在学校不听老师话,才会受到老师的责骂,告诉家长说不定还会遭来父母的打骂,这样一来两个孩子觉得“活着真没意思”,“不如死了算了”,“死了就不会这么痛苦了”,这一系列的因素最终酿成了张王两个学生服毒身亡的悲剧。

张小文和王伦两位学生的家长了解到事情的始末以后,认为是姚亮老师过激的教育方式导致了两个孩子自杀的惨剧,而且学校在监管教育方面,未能及时纠正老师的不正当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姚老师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二者对两位学生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究竟谁应该对孩子的死负责?

小法官支招: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教师体罚学生往往是因为有些学生不服从管教,或者是违反了学生行为规范,为了纠正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些惩罚措施。但是由于体罚这种极端的教育方式,往往会造成学生精神上的痛苦,这不仅不能达到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反而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让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因而从总体上来说,体罚的弊大于利,因而国家的多部法律都命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关于体罚,在我国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如上文所述早已为教育部明文禁止,公众舆论对于体罚学生事件一向持严厉批评的态度,普遍认为体罚是一种不科学、不人道的教育手段,是学校管理不利和教师素质不高的体现,体罚不仅与现代教育理念和教育精神背道而驰,而且不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甚至还会适得其反。但是虽然这样每年都还是会出现多起学生体罚学生的典型案例,那么在体罚导致严重后果时,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惩治这种行为,以遏制行为人和其他人再次违反相关法律。

在此类案件中,首先我们要弄分析的是为什么两名未成年人选择了自杀。从遗书中我们可以找到两点原因:一是姚老师经常对他们施加体罚,让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伤害;二是,学校的课业负担很重,让他们觉得生不如死。也就是说导火索有两个,一是姚老师的体罚行为,这种行为违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姚老师再次存在过错;二是学生课业压力大,多年来,针对我国普遍存在的这一教育问题,多数人一直在呼吁“减负”,但是好像结果却是学生的负担越减越重,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我国教育的一大败笔。因此社会应当对两位学生的死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学校在这场悲剧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姚老师的体罚行为是导致二人自杀的直接导火索,虽然姚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实际上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但是这种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行为人本人应当对自己的严重违法行为负责。而学校作为老师的单位,作为学生的学习场所,有对教师的行为进行监管的职责,也有对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护的义务,但是姚老师在学校多次对学生实施体罚,学校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而存在过错,应当同姚老师一起对学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三,对于姚老师这种因过激的体罚造成学生自杀的情况,由于后果及其严重,应当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这种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学习与革命》的作者戈登·德莱顿和珍妮特·沃斯在他们的书中曾经引用过这样一段话:“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批评中,他就学会了谴责;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敌意中,他就学会了争斗;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恐惧中,他就学会了忧虑;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讽刺中,他就学会了害羞;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耻辱中,他就学会负罪感;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鼓励中,他就学会了自信;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表扬中,他就学会了感激;如果一个孩子生活在认可中,他就学会了自爱……”

教育是一种文明,是一种艺术,是一种文化,是一种爱……请不要用体罚这一粗鲁玷污教育这一神圣的事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