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附录引一次,称江慎斋[修]先生。
《屈原赋注》引四次,称江先生。
《〈考工记〉图》引三次,称江先生。
《〈顾氏音论〉跋》,引一次,称江先生。
《答段若膺论韵》,称江慎修先生一次,称江先生凡八次。
总计东原引江慎修,凡称“先生”二十二次。其中《经考》、《〈考工图〉记》、《屈原赋注》,都是少年之作;《答段若膺论韵》则是东原五十四岁之作,次年他就死了。故东原从少年到临死前一年,凡称引师说,必称先生。
至于“老儒江慎修”一句话,我也曾审查过。东原在两篇古韵分部的小史里——一篇是《声韵考》的《古音》一卷,一篇是《〈六书音韵表〉序》——叙述郑庠以下三个人的大贡献,有这样说法:郑庠……分六部。近[人]昆山顾炎武……列十部。吾郡老儒江慎修永……列十又三部。
这两篇古音小史里,郑庠、顾炎武都直称姓名,而江永则特别称“吾郡老儒江慎修永”,这是表示敬重老师不敢称名之意,读者当然可以明了。
故魏源、王国维提出的证据,一经审查,都是无根据的谣言,都没有作证据的资格。既没有作证据的资格,我们当然不再问这件证据足够证明《水经注》疑案的那一点了。
我再举一句例子。杨守敬在他的《〈水经注疏〉要删》里,曾举出十几条戴氏袭赵氏的“确证”,其中有一条是这样的:朱谋的《〈水经注〉笺》卷七,《济水篇》注文引:《穆天子传》曰甲辰天子浮于荥水。
赵氏《〈水经注〉释》的各本都把“甲辰”改作“甲寅”,刊误说:甲辰,一清按《穆天子传》是甲寅。
戴氏两种校本也都改作“甲寅”。
杨守敬提出这条作为戴袭赵之证,他说:原书本是甲辰。赵氏所据何本误以为甲寅,戴氏竟据改之(《要删》七,页9)。
杨氏所谓“原书”,是指《穆天子传》。天一阁本、《汉魏丛书》本,与今日通行本《穆天子传》,此句都作甲辰。赵东潜说他依据《穆天子传》作甲寅,是他偶然误记了来源。杨守敬说“原书本作甲辰”,是不错的。
但杨守敬用这条证据来证明赵氏先错了而戴氏跟着错,故是戴袭赵之证,那就是杨守敬不曾比勘《水经注》古本,闹出笑话来了。这两个字的版本沿革史,如下表:
残宋本作甲寅,《永乐大典》作甲寅,黄省曾本作甲寅,吴琯本改作甲辰,朱谋本作甲辰,赵一清本改甲寅,戴震本改甲寅,古本都作甲寅,吴琯本始依《穆天子传》改作甲辰,朱本从吴本也作甲辰。赵氏又依古本(黄氏或孙潜本)改回作甲寅。戴氏依《大典》本改回作甲寅。
杨守敬所见《水经注》的版本太少了,他没有看见朱谋以前的各种古本,脑子里先存了“戴袭赵”的成见,正如朱子说的“先有主张乙底意思,便只寻甲的不是”。他完全不懂得《水经注》问题本来是个校勘学的问题,两个学者分头校勘同一部书,结果当然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相同。相同是最平常的事,本不成问题,更不成证据。
杨守敬在他的《凡例》里曾说:若以赵氏所见之书,戴氏皆能读之,冥符合契,情理宜然。余谓事同道合,容有一二。岂有盈千累百,如出一口?
这句话最可以表示杨守敬完全不懂得校勘学的性质。校勘学是机械的工作。只有极少数问题没有古本古书可供比勘,故须用推理。绝大多数的校勘总是依据古本与原书所引的古书。如果赵戴两公校订一部三十多万字的《水经注》而没有“盈千累百”的相同,那才是最可惊异的怪事哩!
即如上文所举“甲寅”两字的版本沿革,都是校勘学最平常的事,岂可用来作谁偷谁的证据!
我举出这两个例子来表示一班有名的学者怎样轻视考证学的任务,怎样滥用考证学的方法。我最后要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做这篇文字的结束。《水经注》卷二十四,《瓠子水》篇有一段文字,前面叙旧东河迳濮阳城东北,下文忽然接着说:“《春秋》僖公十三年夏会于咸。”凡熟于《水经注》文字体例的人,都知道这两节之间必有脱文,故赵戴两本都在“春秋”上校增“又东,迳咸城南”六字,赵氏刊误云:
又东迳咸城南六字,全氏曰,以先司空公本校增。
杨守敬论此条说:此非别有据本,以下文照之,固当有此六字。此戴袭全之证。(《要删》二十四,页7)
他既说这六字的校增不必有本子的根据,只看下文,即知“固当有此六字”,则是无论谁校《水经注》,都会增此六字了。为什么独不许戴东原校增此六字呢?为什么这六字可以用作戴袭全氏的证据呢?
用证据考定一件过去的事情,是历史考证。用证据判断某人有罪无罪,是法家断狱。杨守敬号称考证学者,号称“妙悟若百诗,笃实若竹汀,博辨若大可”,却这样滥用考证学的方法,用全无根据的证据来诬枉古人作贼。考证学堕落到这地步,岂不可叹!
我们试看中国旧式法家汪辉祖自述他办理讼案是如何敬慎。他说:罪从供定。犯供(犯人自己的供状)最关紧要。然五听之法,辞只一端。且录供之吏难保一无上下其手之弊。据供定罪,尚恐未真(注)。余在幕中,凡犯应徙罪以上者,主人庭讯时,余必于堂后凝神细听。供稍勉强,即属主人复讯。常戒主人不得性急用刑。往往有讯至四、五次及八、九次者。疑必属讯,不顾主人畏难;每讯必听,余亦不敢惮烦也。(《续佐治药言》“草供未可全信”条)
被告自己的供状,尚且未可据供定罪,有疑必复讯,不敢惮烦。
我们做历史考证的人,必须学这种谨慎不苟且的精神,才配担负为千秋百世考定史实的是非真伪的大责任。
三十五年,十,六,北平东厂胡同
注 汪辉祖举的“据供定罪,尚恐未真”的实例:“乾隆壬午(1762)八月,馆平湖令刘君冰斋署。会孝丰县民蒋氏行舟被劫,通详缉捕。封印后,余还里度岁。而平湖有回籍逃军曰盛大者,以纠匪抢夺被获,讯为孝丰劫案正盗。冰斋迓余至馆,检阅草供。凡起意纠伙,上盗伤主,劫赃俵分,各条,无不毕具。居然‘盗’也。且已起有蓝布绵被,经事主认确矣。当晚嘱冰斋覆勘,余从堂后听之。一一输供,无惧色。顾供出犯口,熟滑如背书然。且首伙八人,无一语参差者。心窃疑之。次晚复嘱冰斋故为增减案情,隔别再讯。则或认,或不认,八人者各各歧异,至有号呼诉枉者。遂止不讯。而令库书依事主所认布被颜色新旧,借购二十余条,余私为记别,杂以事主原认之被,嘱冰斋当堂令事主辨认,竟懵无辨识!于是提各犯研鞫,佥不承认”。“细诘其故。盖盛大被获之初,自意逃军犯抢,更无生理,故讯及孝丰劫案,信口妄承,而其徒皆附和之。实则绵被为己物,裁制有人。即其(抢夺)本案亦不至于死也,遂脱之”。
“越二年,冰斋保举知府,入京引见。而此案正盗由元和县发觉,传事主认赃。冰斋回任,赴苏会审定案”。(适按:平湖县属浙江嘉兴府,孝丰县属浙江湖州府,元和县属江苏苏州府,故刘君须赴苏会审。)
“初余欲脱盛大时,阖署哗然,谓余枉法曲纵,不顾主人考成。余闻之,辞冰斋,冰斋弗听[许]。余曰:‘必欲余留止者,非脱盛大不可。且失赃甚多,而以一疑似之布被骈戮数人,非惟我不忍,为君计,亦恐有他日累也。’至是,冰斋语余曰:‘曩者君力脱盛大,君何神耶!’余自此益不敢以草供为据矣。”(《续佐治药言》4页至6页。参用《病榻梦痕录》乾隆廿八年记此案,文字稍有删改,使人易晓)
这篇《考据学的责任与方法》,是民国三十五年写的。今年我重读一遍,觉得还可以收存。我当时因为汪辉祖举例的文字太长,没有全抄。现在我觉得这位刑名大家的“据供定罪,尚恐未真”一条大原则真是中国证据法一个重要理论,而这个大原则是需要举例说明的,所以我全抄汪先生举的一件案子的文字,作为一条小注。(平湖知县刘冰斋,名国烜,奉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