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与市场经济
当今世界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事实证明,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最有效益的经济运行机制。无论哪种市场经济,与法的关系,对法的要求,都比其他类型的经济表现得突出。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保障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是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所不同的是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而计划经济则是以计划的手段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可以集中体现为一句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当然法律也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往往说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平等的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和地位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和确定,需要有法律所确定、保障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财产权和其他经济权利。在市场经济中,要求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经济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或讨价还价,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在这里,没有超越经济的行政权力或其他力量,指导或调节主体之间关系的只能是平等的法律规则。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产品生产、市场交换、分配方式、产品消费、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虽然形式上有许多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契约关系的表现。从身份到契约是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
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竞争就是比赛,比赛就要有比赛规则和规范。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必须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必要规则,以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否则,市场机制就会失灵或扭曲,经济生活必然陷入混乱。
第四,市场经济是多重利益并存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各种利益的多样化,如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多样化,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利益的多样化等。利益的多样化必然引起利益的交叉、重叠和冲突。为了衡量和确定在相互交叉、重叠和冲突的利益之间,哪些是应当受到承认、尊重和保护的正当利益,并应该表现为不受侵犯的权利,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则予以确认;为了公正地解决市场交易中利益冲突和纠纷,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发型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要求打破一切地域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这就要求主权国家既要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又要充分注意并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还要充分注意并善于使自己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
(二)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固然有突出的优点,但也有需要抑制的弱点。如市场经济主体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其经营往往带有盲目性、冲动性,容易导致市场供求总量失衡;在市场机制下,市场反映的往往只是眼前的经济现象,难以准确反映经济发展的趋势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在宏观调控的种种方式或工具中,法律是主要的一种。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遵循一套统一而普遍适用的规则,避免或抑制各经济主体随意发展、利益冲突和某些经济领域发展失控或呈现危机,致使市场经济难以健康发展。
第二,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通过法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通过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为市场的发展、完善创造条件,促使市场按法所反应的规律发展,还通过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为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提供标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即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利益保障;建立和维护必要的法的秩序、法的环境,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环境保障。
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必要的规制作用。通过法律规范,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制约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盲目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片面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因素,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节 法与科学技术
一、科学与技术
“科技”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概念。科学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着的人们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下来的经验总结。科学从原始社会的萌芽状态,经过古代科学,发展到近代、现代科学,其内涵与外延也有了发展,具有了自身复杂的结构体系。在这个知识体系中最高层次是揭示客观事物发展最一般的规律的科学,即哲学,如自然辩证法、历史唯物论、辩证唯物论等。我们在此所谈的主要是指自然科学。
技术是指与生产直接发生联系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技术的本质是由它内部的主体和客体两大要素构成的,主体要素包括劳动经验、科学知识、技能技巧、工艺方法,客体要素包括天然物质手段和人工物质手段,如机器设备,交通、生活、文教等技术。
科学与技术在目的、任务、方法以及发展规律等方面均有区别,科学着重回答“是什么”、“为什么”、“能不能”的问题,属于认识领域。技术则着重解决“做什么”、“怎么做”的实际问题,基本上属于实践领域。两者发展存在不平衡。一个国家的重大的科学理论成就并不能直接引起该国技术上的进步。但应当说明的是,两者的某些界限和差异在现代已呈日益缩小的趋势。
二、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涉及法的方方面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法的内容
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法律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展。科技的发展必然导致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从而扩宽了人类的生存领域并由此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对这些新的社会的法律调整就形成了新的法律部门。例如,由于航天技术和核物理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了航空法和原子能法。另外,环境保护法、海洋法等都是科学技术发展在法律上的结果。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法律关系的重大变化。科技的发展促使新的社会关系出现,从而使法律关系的客体产生变化,尤其是智力成果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科技的发展促使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变化,如法人成为新的犯罪主体。此外,科技的发展也使得犯罪行为的科技含量提升,智力犯罪如计算机犯罪等日益增多。简言之,法律关系领域的变化改变和扩充着法的内容。
再次,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法的内容和原理也有所调整。科技的发展使高度危险作业和高速运输行为出现,在这些场合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被无过错责任原则所取代。信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财产的出现,也使得传统民法的财产所有权原理发生了重大变化。
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原来的法律概念产生变化。新的法律概念不断产生,法律术语日益丰富、多样化。比如前述的航空法中,就是由于航空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使得“领空”这一与国家主权有紧密联系的法律概念的出现。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使得越来越多的技术规范成为法律规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大量的技术性、专业性术语带到法律文件中,改变法律规范的结构,形成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法律科技规范(即技术法规)。
(二)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法的表现形式的变化
首先,文字的产生促使习惯法演变为成文法。印刷术的发明、造纸业的发展对于成文法最终取代习惯法而获得主导地位起了变革性的作用。特别是20世纪以来新的信息革命引起的无线电、电视、电脑的出现和推广,为法律信息传递形式的变革、为制定法发展成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导致法律体系的变化。科技的发展直接引起人们社会关系的变化,于是,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新的法律调整部门如原子能法、海洋法等应运而生。此外,科技的发展还使原来一些并不重要、不复杂的社会关系变得日趋重要和复杂,并使一些社会关系产生相互交叉的边缘化的社会关系,从而使原有调整这些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甚至独立出来形成一个法律部门。科技的发展引起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以及旧的法律部门的整合,势必会导致法律体系的重新构建。
(三)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立法活动和立法方式的科技含量与日俱增
首先,科技的发展引起立法方法和立法体制的变化。当立法涉及一些科技方面的专门问题时,国家立法机构的一般成员往往难以胜任,因而,不得不把此类立法任务委托给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授权立法”这种新的立法方式和新的立法体制就是这样产生的其次,科技的发展减轻了立法工作负担,提高了立法工作效率。科学技术尤其是电子计算机的发展与应用,有效地降低了立法成本,加快了立法的节奏。计算机可以减轻从调查研究到比较各种相应的法律信息材料,再到起草、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直到最后统计表决结果这一立法过程所有的大量的数字统计和文字处理工作,既减少了人力物力、财力的付出,又提高了立法工作的效率。
(四)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着重大影响
首先,从认定事实来看,在科技不发达的奴隶制、封建制社会,曾普遍采用誓言、神明裁判、刑讯逼供等手段来获取证据、认定事实,其可靠性值得商榷。现代科技的发展使人们认定事实的能力大大提高了。比如司法鉴定,它包括了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亲子鉴定、文书鉴定、毒物鉴定、会计鉴定等诸多内容。还有一批科技装置、仪器、工具用于搜集违法行为的证据。比如说装置在公路上的摄像系统,就可以把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员及其违章行为记录下来。在具体案件操作中,侦查人员等往往会综合运用法医学、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等现代手段进行科学鉴定,排除种种虚假线索和证据,从而获取全面、准确的证据,搞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其次,在适用法律方法上,现代世界各国,特别是采用判例为法的渊源的国家都遇到一个难题——法规的数量以滚雪球般的速度在增加。这给人们包括当事人、律师、法官等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造成了麻烦。但是利用电子计算机建立了法律信息库使人们能准确、快捷地从中调取、选择应该适用的法律。
最后,在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方面,许多法学家很早以前就曾设想使司法判断格式化、公式化,按照法律的规定,结合罪行的轻重和反映违法者个人情况的各种数据,通过公式和图标来量刑。控制论和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使前人的梦想可以成为现实。因而,案件的审理将更加及时,还将节约法官和律师的时间,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五)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法学研究方法得到改进
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必然导致科学研究方法的现代化,这种先进方法渗透到社会科学领域,导致法学研究方法取得根本性突破。传统的法学研究一直处于定性分析阶段,很难对复杂的法律现象进行量化分析,只能进行抽象概况。法治系统工程的提出和研究、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人们着力于全面搜集有关法律的各种数据和信息,并对它们进行分析和处理。这样,法学研究方法得到了很大改进。
同时,科技的发展,给法律调整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如何确认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的血亲关系及他们的继承权?安乐死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确定其法律后果?等等。这些问题的提出、研究和解决,必然促使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
三、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同样涉及科学技术的方方面面,这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作用
在当今世界,科学研究已经不再属于少数人的个人爱好、消遣、辩术或游戏,而是大规模的,甚至是国际性的。科学技术要获得良性发展,就必须有有效的组织、管理工作。而在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律是社会的主要调控机制。通过法律对这些组织、管理行为及其机构进行规范,是科技进步的有力保障。一般说,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引导、组织和管理作用可从3个层面来解释。
1.微观层面
如将众多的科技工作者组织到一个职业团体或技术工程中,一条生产线的运作等。
2.中观层面
就是一个国家通过制定科技法律制度、科技政策来规划本国的科技发展,指导、规范本国的科技活动。如:在科技组织制度方面,法律确认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科技组织以法人地位,确定科技组织的设立、审批和管理程序,规定科技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方面,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制度、学位制度、科技人员流动制度及权利义务关系。在科技奖励制度方面,法律规定对科学发明、发现、科技进步、合理化建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科技成果的奖励制度,确定奖励等级、评审程序。在科技发展计划方面,法律规定科技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和监督制度。在科技经费的管理方面,法律规定了经费的管理体系,科学基金的管理办法、申请和评审制度。在科技情报与档案管理方面,法律规定了科技情报工作的管理体系、机构、网络系统及工作职责、档案的使用和保密制度。
3.宏观层面
法律确立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促进和保障国际科技合作。国家对科学技术的管理并非绝对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还不健全的科技体制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是明证。因此,在国家对科学技术的管理方面也需要一定的法律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使之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积极而不是消极的作用。
(二)法对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有保证和促进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表现为科学技术总量的增值、知识生产能力的增长,而且表现为科学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如果科学技术没能在经济和社会中得到应用,那么它还只是潜在的而非现实的生产力。只有使科学技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才能使科学技术、经济、社会都得到高速发展。在这方面法律可以起到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①法律可以规定政府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规范其权力行为。西方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成立专门的政府职能部门来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比如英国的国家技术集团、日本新技术开发集团、法国的国家科研促进会等。
②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调整和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法律将科技成果以权利形式设置成专利权、版权、信息控制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由此形成科技法律关系以及科技成果应用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法律关系,从而使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转化为合理的、有保障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和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使科技工作者、国家、社会等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尊重,从而保证和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符合国际标准,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环境好坏的重要尺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是经过近年的不懈努力,基本上建成了一个较为完整并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基础。
③法律规定技术交易规则,规范科技成果的交易行为。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完备的法律监督系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走向市场,转化为现实生产能力的有力武器。
(三)法对科技与人的冲突关系起着协调作用
科技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对个人和整个人类社会既有利又有弊。一方面,它具有造福人类的社会效果,为人们认识、征服和改造自然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它又可能威胁人类,这不仅包括某些科技成果被怀有不良动机的人或国家用于个人犯罪或侵犯他国的主权、称霸世界,还包括人类在利用科技成果改造自然和社会,为子孙后代造福的良好动机的支配下,由于当时认知能力的限制而没有预见该科技成果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为了使科技的有利因素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而把科技的威胁性、危害性等不利因素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就很有必要把科技与人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国家可以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对科技成果“扬善避恶”,尽量克服科技成果的消极后果,保证科技成果向积极效果发展。
(四)法可以协调科技活动中的利益关系
现代科学技术活动表现为规模的宏大、组织的严密和分工的细致,因此其中一系列的社会关系高度复杂化。其中最重要的是科技人员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科技人员利益和社会其他人利益的关系。科技成果应该运用于社会,所以任何人都不能独占科技成果;但是科技成果具有人身性,发明人或发现人对其成果应该享有专有权。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不得不由法律来解决。因此,法律详细地规定从事科技活动的法人组织的设立和活动程序,明确科技活动中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这样,既保证了科技事业发展的良好势头,又保障了科技人员的利益和促进了其科研的积极性。
此外,法律还通过维持社会生活秩序为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供适宜的社会环境,还通过国际科技合作法律制度和国际科技贸易法律制度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一、判断分析题
1.法与国家的关系极为密切,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对于国家政权具有完全的依附性。()
2.离开民主,法制就会变成专制的工具;离开法制,民主将会流于无政府主义和动荡。()
3.就国家对法的作用来说,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是能影响以致决定法的形式的最主要因素。()
4.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5.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凡是良法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恶法未必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6.利益主体多元化和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市场经济的独有特征,其决定了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7.经济基础决定法意味着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
8.工业革命为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模式代替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模式创造了物质条件。()
9.大量的科技成果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立法的依据,丰富了法的内容,但是不会引起法律技术层面的变化。()
10.“权利神圣”是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价值观念。()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就法与政治的关系来说,()。
A.法应脱离政治
B.政治的外延大于法
C.所有的法与政治的本质都一样
D.并非所有政治措施都应采取法的形式
2.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
A.国家是历史的范畴
B.国家的实质是一定阶级的专政
C.国家是由一定的阶级本质和一定的组织形式组成的统一体
D.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3.就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来说,()。
A.有法可依是实现和加强法制的前提
B.有法必依是实现和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
C.执法必严是实现和加强法制的关键
D.违法必究是实现和加强法制的保证
4.构成商品经济关系和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准则,是()。
A.财产法
B.合同法
C.民事侵权行为法
D.宪法
5.民商分立的传统是由法国开创的,它于1804年和1807年分别制定了()。
A.《法国动产法典》
B.《法国民法典》
C.《法国商法典》
D.《法国海商法典》
6.下列关于法与经济基础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A.法根源于经济基础
B.法可以超越经济基础
C.法对经济基础有依赖性
D.法独立于经济基础
7.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表现在()。
A.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就是法律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关系
B.就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C.经济基础对法律起决定作用
D.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8.扶植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应采取下列法律对策()。
A.确定强有力的政府采购政策
B.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和扶持我国幼稚的高技术产业
C.确立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
D.确立有利于高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的制度
9.从立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科技立法都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A.从零散到逐步系统化
B.从零散到逐步规模化
C.从零散到逐步现代化
D.从零散到逐步体系化
10.我国的技术市场制度,包括()。
A.技术合同制度
B.技术市场管理制度
C.技术经纪人制度
D.技术培训制度
三、案例分析题
1.案情: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陈志武先生在一篇文章中论证了一个和我们的常识、我们传统古训不同的观点。一般我们总是认为,富裕是通过勤劳得来的,只有勤劳才能致富。而陈先生却持有不同的观点,并在文中有如下论述。
有关统计表明,越勤劳的国家,人均GDP反而越低。当一国的制度机制不利于市场交易时,人们的相当一部分勤劳是未来对冲制度的成本。
为了更加形象地说明这一道理,我们不妨设想:假如郑州市要盖一栋特别的仿古中国戏曲大院,要用全国能找到的最好泥土烧出的青砖青瓦,结果建筑公司找到景德镇,决定从景德镇购买1000万吨泥土,每吨售价为100元,共10亿元。
假如大家对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能力都不放心,由此导致的局面是,景德镇卖方在没有收到付款之前不肯发货,而建筑公司又声明在没有收到货之前绝不付款,怎么办呢?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选择“绝对不跟陌生外地人交易”(这样全国经济将无法发展),二是通过某些运作上的安排来规避“交易制度风险”。
一种规避交易合约风险的办法是把这笔“大交易”分成100份“小交易”,每次运10万吨泥土,等2天将泥土运到郑州,建筑公司立即付款。这样,即是有哪一次建筑公司不能付款,这样景德镇方最多损失1000万元,而不是整个交易的10亿元。但问题是,如果100次交货,每次都需要2天的运输时间,整个交易完成需要200天时间。相比之下,如果正式司法能够非常可靠地处理合约纠纷,那么双方就能以交易合约为准,签约即可发货,整个交易在2天之内就可以完成,而不是等200天。
为了弥补这些制度成本、规避交易风险,人们不得不格外地勤奋工作,这是我们为制度成本付出的代价。
如何看待法和经济,特别是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2.案情:一对美国夫妇朱利耶·路易斯·戴维斯和玛丽·苏·戴维斯结婚后长期没有怀孕,他们决定采用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孩子。1988年12月8日,妇科专家成功提取了他们的9个单细胞受精卵并放在玻璃试管中进行培育,使这些单细胞物质变成了4个或8个细胞。
1988年12月10日,一个受精卵被植入玛丽的子宫,剩下的受精卵被冷冻保存,不幸的是她并没有怀孕。当诊所正要为她再一次植入受精卵时,朱利耶提出了离婚。他声称他早就知道他们的婚姻“不是很牢固”,因为相识只有一年多一点的时间,他希望孩子会改善他们之间的关系。玛丽说她不认为他们的婚姻出了什么问题,然而,由于有“冷冻胚胎”的问题,离婚程序变得复杂很多。
玛丽首先要求拥有这些“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因为在离婚之前受精胚胎是移植在她的体内使其怀孕。朱利耶反对说,宁愿使胚胎保持原状直到他决定是否想成为父亲为止。
此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他们分别再婚,玛丽离开了美国,再也不想用这些“冷冻胚胎”,她想把它们捐给不能生育的夫妇。但朱利耶坚决反对,宁愿扔掉,事情再一次陷入僵局。
必须说明的是,有两个重要因素影响诉讼结果:①当戴维斯夫妇与诊所拟订人工授精计划时,之前没有订书面协议,说明怎样处理冷冻保存的多余无用的胚胎;②美国当时也没有法律对这样的问题做出决定。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法律提出了新的问题,扩大了法律的调整领域,法律应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