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
48957400000015

第15章 社会性质的演变(2)

第二节 夏代的氏族封建制

说夏为氏族封建社会,这里面首先就有一个“正名”的问题,那就是何谓“氏族封建”呢?由此可见,研究夏代的社会性质,除了必须对于自古以来的氏族发展情况作一些缕析以外,还必须对于最初的“封建”进行探讨,这样才能比较容易地说明夏商时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关于夏商时代的社会性质,概括说来,便是其社会上主要的组织形式是氏族,其社会经济形态是封建制,不过这个时期的封建制与后来典型的封建制还不尽相同,应当说是氏族封建制。

一、封建与氏族

“封建”一词在我国古代有其固定的含义,那就是封邦建国。旧说相传以为“封建”从黄帝的时候就已经开始,那时曾经建有万国。其实,真正的封建是从夏代开始的,历经商代,到西周时期形成定制。东周时期,周大夫富辰谓“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这里讲的是周初的“封建”,其所封建的对象是“亲戚”,即同家同族之人。【9】就“封建”而言,封建其亲戚固然可以如此其称;封建亲戚以外者,也是可以这样称呼的。例如周武王灭商以后,“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史记·周本纪》),这些受封者就不是周王的同家同族之人。按照《史记·五帝本纪》的说法,黄帝的时候,只是“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帝尧的时候只是“合和万国”,都还没有“封建”之事。当时的方国部落虽然很多,但只是服从于黄帝、尧、舜而已,都没有接受什么分封。到了夏代,情况有所不同,正式有了“封建”,故《史记·夏本纪》谓“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在我国古史上,夏是正式开始“封建”的朝代。

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制的“封建”【10】,与我国古代文献记载所说的封建的含义是有所区别的。封建制生产关系的核心是农奴制,它表现了封建主对农奴的经济剥削。在典型的封建制里面,土地和其他重要的生产资料归各级封建主所有,农奴没有完全自由的身份,在许多方面要受封建主的控制。在封建制度下社会上有完备的多层次的等级。关于封建制的经济形态,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它有一个自身的长期发展过程,从其萌芽到其完备形式的出现也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作为社会经济形态而提到的“封建”,虽然与我国古代文献记载所提到的封建的含义并不相同,但是这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某种联系。可以说我国古代社会开始封建,即开始封邦建国的时期,也就是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制度开始出现的时期。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出现的时间,与我国古代文献记载所提到的封邦建国的时间之间的吻合,的确是一件饶有兴味的事情。仔细考虑起来,这两者的吻合,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情。作为封邦建国的“封建”所表达的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内容,而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所表达的则是经济基础的内容。这两类“封建”的吻合,正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吻合的一种表现。

在我国文明时代初期,与“封建”有直接关系的便是氏族,因而说明一下我国古代氏族变化的源流应当是十分必要的事情。

上古时代的氏族大约在旧石器时代中后期萌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婚姻关系的进步,最初的原始人群逐渐有了较为稳固的组织形态,那就是氏族。新石器时代是氏族组织高度发展的时期。在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条件下,氏族组织的规模不会太大,氏族成员间往往比较平等。裴李岗墓地的114座墓葬皆为长方形竖穴,排列密集并且有一定规则,以单人直肢葬为主,墓穴虽略有大小之分,但是随葬品却都较少而且差别不大,且皆为生产和生活中的使用器物,这表明当时人们之间是基本平等的关系。半坡遗址的中心是一座大型的近乎方形的房屋,为氏族公共活动场所,在它北面的45座中小型房子都面向大房屋,形成一个半月形。和半坡遗址类似,陕西临潼姜寨遗址也是一处典型的仰韶文化时期的原始村落。这个村落的中心是一个墓地【11】,其周围分别聚为东、北、西北、西、南五组建筑群,每组都以一个大型房屋为主体,大房屋周围分布十几或二十几座中小型居室。五组房屋大体上可以拼合成一个圆圈,这个圆圈外有壕沟环绕。所有房屋都是背对壕沟而面朝中央墓地,从而构成一个十分规整的内向式的原始聚落。这种原始聚落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社会集团,每座房屋都是一个可以单独生活的单位,据推测每所房屋可能是一个对偶家庭的居处。可以推测,属于对偶家庭范畴的小家庭已经是氏族组织的基本细胞。若干小房子和一所中型房子可能居住着一个家庭,几个家庭聚集在一起而共同拥有一所大房子,便组成一个氏族公社。原始时代往往由几个氏族组成胞族,若干胞族组成部落。姜寨这样的村落应当是一个胞族的聚居地,其人口“当有450人到600人之多”【12】。姜寨遗址的墓葬和房屋的布局被分为五组一群,也被分为若干区。比较明确的有四区,即村落中心为一区,村外东北、东部和东南各一区,另外遗址北部(现属姜寨村内)也曾发现过墓葬,那里很可能也是一个墓区。可以说,姜寨遗址的五组房屋正好和五组墓葬相互对应,每个墓区当即一个氏族墓地。据专家研究,姜寨遗址中心的墓区,可能属于姜寨最初的氏族,或者说是母亲氏族,而在村外的墓区则属于由这个氏族所派生的女儿氏族。由于母亲氏族是整个胞族的核心,所以其墓区便安排在聚落的中心。值得注意的是,姜寨第二期文化的村落与墓地的关系远不如第一期清楚。第二期的墓葬人数多而集中,并且盛行合葬和二次葬。这些情况应当与当时氏族制度的发展变化有关。属于兴隆洼文化的原始聚落遗址,在其早期阶段,居住基址布局十分规整,可见其房屋是统一营建的。到了其晚期阶段,房址冲破了整体统一的格局,房屋室内面积变小,说明当时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有了变化。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内部的家族势力逐渐强大,慢慢变成氏族内部很有影响的一个层次。新石器时代早期,如裴李岗文化和李家村文化,遗址的墓地上单人直肢一次葬是唯一的葬式。到了仰韶文化早期,这种葬式仍居主要地位。半坡遗址墓地的174座成人墓,除了26座以外,都是单人仰身直肢葬。陕西宝鸡北首岭和临潼姜寨的仰韶文化墓地也是单人直肢葬为主,但也和半坡遗址一样出现了一些多人二次合葬的情况。到了新石器时代较晚时期,合葬增多,表明家族影响加强。属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陕西华阴横阵遗址墓葬的成年死者的墓葬基本上都套葬在大的集体埋葬坑内。据分析,每一墓坑的死者都属于一个家族,随葬的瓶、钵、罐等十分平均,看不出贫富贵贱差别。横阵墓地的氏族约有80人,每个家族有10余人。从其死后合葬的情况看,当时的家族已经处在比较稳固的状态。陕西华县元君庙的仰韶文化墓地情况与横阵相似,57座墓葬多数属二次合葬,少者2人,多者25人,应当是不同家族的墓葬。仰韶文化后期,没有发现比较完整的村落,但有分间式房屋出现,这可能是家族形态发展的反映。南方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也有这种情况。例如属于崧泽文化的崧泽和草鞋山两处墓地存在着明显的分区现象。崧泽所发掘的100多座墓葬,可以分为5区,每一墓区所代表的人类群体人数,据专家估计,“大约在20人以下;有的不足10人”【13】,所以这些墓区不大可能是一个氏族公共墓地,而可能只是一个氏族内部的家族墓区,说明家族已经在氏族内部兴起。属于良渚文化的马桥遗址发现的10座墓葬,分布得极为分散,这有可能是氏族血缘纽带松散的反映。

新石器时代中后期,部落和部落联盟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反映在考古学上便是这个时期文化区域的扩大。红山文化和良渚文化都发现了规模宏大的祭祀遗址,都非某一个氏族所能单独完成者,而应当由部落或部落联盟同心协力所筑成。新石器时代的氏族内部的母系或父系只是区别人们世系、辈分的依据,而不是两个必然的先后承继的社会发展阶段。母系并不等于女权。仰韶文化时期墓葬中男性和女性的随葬品数量相差不大。当时社会上受到尊重的人物有氏族或部落首领、巫师、英雄等,而这些人物往往以男性居多。属于仰韶文化的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的墓地发现有罕见的用蚌壳摆成的龙、虎图形,其中间是一壮年男性骨架,显示出其特殊的社会地位。陕西华县元君庙仰韶文化墓地,在为数颇少的单人葬中以一男性老人的单人葬最隆重,其墓穴底部有二层台,台上堆砌数层砾石,形成石棺,还随葬较多的陶器。到了新石器时代晚期这种情况更为突出。新石器时代并非简单地分为母系、父系两个阶段,其社会组织情况是比较复杂的。

氏族是文明时代诞生以前最主要的社会组织。在氏族之上,又有部落和部落联盟。但是作为基础的还是氏族。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氏族曾经长期存在,有些氏族还发展成为国家。作为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的夏商西周时期的国家,实际上都是由氏族发展而形成的,并且这些氏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顽强的生命力。氏族组织的长期普遍存在对于社会性质和社会观念具有重大影响。古代的礼书上曾经把上古社会的发展分为“大同”和“小康”两个前后相连的阶段,并且做出了相当精彩的论述: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

“大同”时代的这种高尚美妙的人际关系,正是原始时代原始民主平等原则的一个反映,我们从考古发现所见的新石器时代居住遗址的情况,可以体会到当时的社会上确实存在着那种选贤与能、讲信修睦、门户不闭的情况。“大同”时代的那些标志,就是氏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在当时的社会上,本氏族的鳏寡孤独和残疾者都受到全氏族的帮助,和氏族的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物质财富归全氏族所有而“不必藏于己”,之所以不用在外出时闭户锁门,根本原因就在于私有财产的极其微少,人们还没有盗窃乱贼的观念。“大同”时代的这种社会习俗可以用平等、民主、淳朴等来概括其性质。作为我国文明时代最初朝代的夏代是直接承继原始氏族时代而来的,其社会结构中尚遗存有原始氏族的浓厚影响。

二、夏代的氏族封建制

如果和部落以及部落联盟相比,氏族当然只能是其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然而,古代文献中又常以“氏”来作为上古时代部落和部落联盟的代称。东周时期周王朝的太子晋说:

帅象禹之功,度之于轨仪,莫非嘉绩,克厌帝心。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谓其能以嘉祉殷富生物也。祚四岳国,命以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谓其能为禹股肱心膂,以养物丰民人也。(《国语·周语下》)

这里所说的便是上古时代赐姓之事。【14】古代“姓”与“氏”有别,姓多指一些古老的有影响的大族,最初的姓如姬、姜、姒、妫等,皆以女为偏旁,可能是母系姓族的标志,后世父系时代依然沿用。氏则多指姓族的分支,但有时候也指一些大的部族,如太子晋所提到的夏、吕,就是上古时期很有影响的大的部族。据《左传》记载,上古时代著名的“氏”,还有陶唐氏、御龙氏、豕韦氏、唐杜氏等,都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大的部族。就我国古代的情况看,原始氏族与夏代的氏族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夏代的氏族多以方国部落的面貌出现,换言之,也就是说夏代的方国部落实际上也就是社会上的大的氏族,当然这里所说的“氏族”,是包括部落以至部联盟在内的。

夏代的氏族与原始氏族有些什么区别呢?

从社会经济形态上看,夏代的氏族中已经出现了封建制度,这是原始氏族中所未曾有的。从社会组织形态上看,夏代社会上的大量作为方国部落的氏族,与夏王朝之间存在着封建的关系,这也是过去所未曾有的。《史记·夏本纪》的一段话对于我们探讨夏代社会性质问题至关重要,是篇谓:

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按照这个记载,夏代的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等,都是禹以后“分封”的结果,经过封建之后的方国部落,便在社会组织上成为以夏王朝为主的方国联盟的成员。这与方国部落间一般的友好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夏王朝时期方国部落的数量很多,《吕氏春秋·用民》篇谓“当禹之时,天下万国”。在这样的方国部落中,夏王朝进行封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我们可以从古代文献的记载里面窥见其中的一些情况。东周时期,晋国的史官讲述古代的豢龙氏和御龙氏的沿革变化,谓:

昔有(?)叔安,有裔子曰董父,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帝赐之姓曰董,氏曰豢龙,封诸鬷川,鬷夷氏其后也。故帝舜氏世有畜龙。及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龙一雌死,潜醢以食夏后。夏后飨之,既而使求之,惧而迁于鲁县。范氏其后也。(《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这位晋国的史官博识多闻,所以对于古代氏族的变化沿革情况知道得很多。他这一段话中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两点:其一,“帝舜氏世有畜龙”【15】,但在夏后孔甲的时候却“未获豢龙氏”,找不到畜龙的氏族。帝舜之后有豢龙氏,到了夏代却找不到,这说明夏王朝建立后曾经灭掉了一些氏族。夏的分封与灭国是很有关系的两件事,从某个角度上可以说只有灭国,才能有分封。《国语·郑语》谓“董姓鬷夷、豢龙,则夏灭之矣”。夏王朝所灭掉的氏族数量应当是很多的。禹的时候万数的诸侯,“至于汤而三千余国”(《吕氏春秋·用民》),其间所差的六七千诸侯中的大部分当为夏所灭者。其二,上古时代陶唐氏的后代刘累的氏族为夏驯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杜注谓:“更,代也。以刘累代彭姓之豕韦,累寻迁鲁县。豕韦复国,至商而灭。”其事在夏后孔甲的时候,已届夏的后期,可见有夏一代在不断地进行封建之事。

经过封建的氏族是夏王朝统治的基础,许多氏族担负着夏王朝所委派的任务。例如羲氏、和氏为夏观测天象以制定历法;周族的先祖曾为夏的农官以主持稼穑之事,直到周穆王的时候,卿士祭公谋父还说“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弗务”(《国语·周语上》)。周在夏代是以善于务农而著称的部落,世任夏王朝的后稷之官,一直到夏王朝衰亡的时候。另有封父,可能是专门为夏制作良弓的部落。《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封鲁以“封父之繁弱”,《荀子·性恶》篇说“繁弱”为良弓之名,《礼记·明堂位》郑注谓“封父”为国名。“封父之繁弱”的说法表明,封父部落所制的良弓在上古时期是非常有名的。《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谓“封氏出自姜姓……至夏后氏之世,封父列为诸侯。其地汴州封丘有封父亭,即封父所都。至周失国,子孙为齐大夫”。所谓“至夏后氏之世,封父列为诸侯”,即指封父部落接受夏王朝的封建而为诸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刘累的氏族为夏豢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亦为一例。《左传》定公元年载“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居于薛地(今山东滕州市南)的夏朝车正奚仲,可能是夏代善于造车的氏族首领而就封于夏者。商族的首领冥为夏的“水官”(《礼记·祭法》注),献身于治河事业,商族在夏代可能受封而担负治水事宜。史载“其在殷之五子,忘伯禹之命,假国无正,用胥兴作乱,遂凶厥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正夏略”(《逸周书·尝麦》),此事或即《古本纪年》所谓的“启征西河”。若此,则彭寿曾经随启往讨“五观”之乱。彭寿为大彭氏的首领,在夏代,大彭氏武力颇为强盛,为祝融八姓之一,地在今江苏铜山县一带。在夏代所封建的诸侯中间,为其首领者可能是昆吾氏,《国语·郑语》有“昆吾为夏伯”的说法,是为其证。夏代的氏族,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繁衍扩大,以至分出支系去建立新的方国。据《史记·越世家》,越的先祖就是少康的庶子而被封于会稽者。相传禹死后葬于会稽,可见从很早的时候开始夏就与东南一带有了联系。《史记·匈奴列传》说匈奴的先祖是夏后氏的苗裔,如果确乎如此,那么,夏部落的支系就也有发展到北方地区者。

夏代存在着以夏王朝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这个联盟由夏实行封建而形成;受夏之封者,便与夏王朝保持着一定的关系,也受到夏王朝的保护。夏王朝与其所封建的诸侯国的关系并不太稳定。有些方国部落,如称为“夏伯”的昆吾氏,还有大彭氏等,可能和夏的关系一直很好,在今豫北一带的豕韦氏和在今山东范县一带的顾氏,和夏的关系也很好。《诗经·长发》述商汤灭夏事谓“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可见韦、顾和昆吾一样,也与夏王朝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也有的方国部落与夏的关系时好时坏。《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语谓“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防风为汪芒氏首领名,其虽为禹所杀,但汪芒氏在夏代还与夏保持着关系,所以孔子语还谓“汪芒氏之君也,守封、嵎之山者也,为漆姓。在虞、夏、商,为汪芒氏”。夏与东夷族也保持着一定的关系,东夷族的后羿能够“因夏民以代夏政”(《左传》襄公四年),盖表明其族是在夏王朝为首的方国联盟以内者,曾接受夏王朝封建,所以夏民能够对他不存太多敌意。

夏代的封建不仅具有政治方面的内容,而且还是夏王朝与方国部落间建立经济关系的标志。《尚书·禹贡》篇讲述禹治理九州山水之功,又讲了九州田地的好坏及贡赋财物的种类。虽然托名为禹事,实则是后世以夏代情况为准而写成者。其中有关于夏代封建与贡赋关系的一个重要记载。是篇谓:

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联行。

这里的意思是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了夏王朝,水、火、金、木、土、谷等六种物质也都治理完备。各处田地的优劣已经清楚,据此而定的赋纳皆得其正而不偏颇,征收财赋之事可以慎重地开始进行,因为已经可以按照三等田地而决定赋纳的数量,所以夏王朝也可以依据不同的赋纳而在中邦的九州之地赐土、赐姓【16】,还要依据这些方国部落与夏王朝关系的密切程度以及其德操而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按照这个说法,“中邦锡土姓”所表示的封建与“厎慎财赋”所表示的赋税征发,两者之间关系极为密切,简直可以说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尚书·禹贡》篇所列各地赋纳的情况是以九州为序的,实际上指的是处于九州之内的各个方国部落。今将其赋纳情况摘引如下:

冀州:厥赋惟上上错,厥田为中中。

兖州:厥田惟中下,厥赋贞作,十有三载乃同。厥贡漆丝,厥篚织文。

青州: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厥贡盐、(?),海物惟错,岱畎丝、枲、铅、松、怪石,莱夷作牧,厥篚(?)丝。

徐州: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厥贡惟土五色,羽畎夏翟,峄阳孤桐,泗滨浮磬,淮夷蠙珠暨鱼,厥篚玄纤缟。

扬州:厥田惟下下,厥赋下上上错。厥贡惟金三品,瑶、琨、筿(?),齿、革、羽、毛、惟木。岛夷卉服,厥篚织贝,厥包橘、柚,锡贡。

荆州:厥田惟下中,厥赋上下。厥贡羽、毛、齿、革,惟金三品,杶、榦、栝、柏,砺、砥、砮、丹,惟箘、(?)、楛,三邦厎贡厥名,包匦菁茅,厥篚玄(?)玑组,九江纳锡大龟。

豫州:厥田惟中上,厥赋错上中。厥贡漆、枲、(?)、纻,厥篚纤纩,锡贡磬错。

梁州:厥田惟下上,厥赋下中三错。厥贡璆、铁、银、镂、砮、磬,熊、罴、狐、貍,织皮。

雍州:厥田惟上上,厥赋中下。厥贡惟球、琳、琅玕。……织皮昆仑、析支、渠搜。

这里所列的贡纳物品,如铁、镂等,其出现的时代不会太早,所以其间掺杂有东周时期的情况。专家从本篇所云地理及物品情况定其写作时代在春秋时期,是可信的。然而,《尚书·禹贡》一篇所反映的基本史实,则是夏代的事情。是篇所列九州贡纳,说明了夏代在九州的区域内所封建的方国与夏王朝的经济关系。《尚书·禹贡》除了列出九州方国部落所贡纳的物品名称以外,还排列出“五服”的情况。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这“五服”当中与夏王朝关系最密切的是距夏王城五百里以内区域的方国部落,这个区域称为“甸服”,在这个区域里面夏所分封的诸侯向夏王朝所缴的贡纳,以道里远近为差,靠近王城百里之内者缴纳带秸秆的谷物,其外百里者缴纳禾穗,再往外百里者缴纳带稃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粗米,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精米。可见甸服是夏王朝粮食的主要供应区。甸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侯服,是夏王朝各级诸侯的所在地。侯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绥服,这也是夏王的王政所能达到的区域。绥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要服,是夏王朝需要通过结好而方能施加影响的区域。要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荒服,这个区域里面虽然政教荒忽,但是夏王朝的影响依然可以到达。这种“五服”排列,非必为夏王朝所实有,但是其排列在《尚书·禹贡》篇中,还是反映了其作者对于夏王朝社会结构的某种看法。这些看法中有些反映了夏王朝的史实,例如,向夏王朝缴纳各种不同的谷物,就当为夏王朝所实有。

夏代所封建的各个方国部落跟夏王朝之间的这种经济关系,是以前任何时代所不曾有过的,就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而言,这是一种崭新的形态,它反映了社会已经有了深刻的变化。这个变化就在于封建的生产关系已经由萌芽状态而渐趋成熟。古人常将夏商周三代相提并论,论述间显示出三代间的联系与区别。《礼记·祭义》篇谓“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而尚齿”,尊老尚齿这一点是虞、夏、殷、周共通之处,但是每个时代所偏重的地方却不一样。夏以前的时代,社会上的等级区别还不明显,所以人们所看重的是“德”,而夏代社会上等级区别已经产生,故而“尚爵”,看重人的爵位。“爵”的称谓,夏代未必有,但社会等级的区别已经存在,故而后人才会有“夏后氏贵爵”的说法。后人谓“夏后氏未施敬于民而民敬之”(《礼记·檀弓下》),所谓的“施敬”,就包括有“贵爵”的内容,表示了对社会等级的看重。社会等级与社会生产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夏代贵族与普通民众间的关系已经不同于夏以前的时代,已经不是原始时代氏族首领与普通成员之间的关系。

夏代的生产关系与商周两代近似。孟子曾经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论述讲到这个问题。孟子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所讲的贡、助、彻的含义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相关的诠释歧义甚多,但是孟子所讲的主旨还是清楚的,那就是夏殷周三代民众的赋纳制度是一致的。学者们尽管对于贡、助、彻的含义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但是对于孟子所言“其实皆什一也”所肯定的三代贡赋制度的一致性则没有太多的异义。关于“其实皆什一也”一语含义,明清之际的大学问家顾炎武曾经有一段十分精当的说明。他指出:

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水土既平,咸则三壤,后之王者不过因其成迹而已,故《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然则周之疆理犹禹之遗法也。孟子乃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夫井田之制,一井之地画为九区,故苏洵谓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间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使夏必五十,殷必七十,周必百,则是一王之兴必将改畛涂、变沟洫、移道路以就之,为此烦扰而无益于民之事也。岂其然乎?盖三代取民之异,在乎贡、助、彻,而不在乎五十、七十、百亩。其五十、七十、百亩,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尝易也。故曰:“其实皆什一也。”……夏时土旷人稀,故其亩特大,殷周土易人多,故其亩渐小。以夏之一亩为二亩,其名殊而实一矣。国佐之对晋人曰:“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岂有三代之王而为是纷纷无益于民之事哉!(《日知录》卷七)

顾炎武的这个说法明谓三代之民所耕种田地的数量本无大异,所异者不过是取民田赋的贡、助、彻之制。民众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无论是夏代的贡法、殷代的助法,抑或是周代的彻法,都是将其收获的十分之一交纳给贵族。贡、助、彻三种田赋制度虽然向民众所收取的数量比例是一致的,但是收取的方式并不相同。

夏代征收田赋是否为实物地租呢?我们先来看一下东周时人对于“贡”的看法。东周时人或有对于“贡”法十分不满者,和孟子时代略同的龙子曾谓:

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滕文公上》)

按照龙子的这个说法和孟子所谓的“其实皆什一”之说,作为夏代田赋制度的“贡”法,实际上是将数年之间的收成情况平均,取一个中间的常数,以其十分之一作为民众应缴纳的田赋数量。若此,则夏代田赋的征收和实物地租之制并没有什么区别。其实,就夏代田赋发展的水平看,是达不到实物地租水平的。或谓龙子之说,实为针对战国时期的情况有所感而发,并不是针对夏代情况而言的:

战国诸侯,重敛掊克,立定法以取民,不因丰凶而损益;且托贡法以文过,故孟子有激而云。其所谓不善者,特救战国之失耳,禹法实不然也。(焦循《孟子正义》卷十引夏氏说)

这个说法颇有见地。究其实而言,夏代的田赋并没有达到实物地租阶段。夏代民众的“什一”负担以“贡”相称,即意味着其间没有太多的强制成分,而是民众自动地将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交给贵族。夏代虽然是“大道既隐”(《礼记·礼运》)的时代,但毕竟去“大道”之时未远,贵族征取民众的田赋还远没有达到横征暴敛的程度,民众对于“贵族”之“贡”也还包括着一些传统的成分,与原始民主还有较多的联系。龙子所谓“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做法,与周代的彻法倒比较近似,而与贡法则有较大距离。尽管如此,贡法毕竟还是一种新的田赋制度,毕竟还是有了比较固定的田赋数额,顾炎武所说的“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可谓通达之论。殷代的助法和周代的彻法,都是在贡法的基础上进行增补和改变而成,并且所征收的数额与夏代无异。夏商之际,商汤征夏的时候,商的民众曾经向汤询问“夏罪,其如台”的问题,商汤所举出的夏桀的罪状主要是“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尚书·汤誓》)。对于这段话的含义,过去理解得不够清楚,现在弄明白了夏代田赋制度的大概情况,就容易解释了。夏所实行的是按什一比例的贡法,但是夏桀却要在此之外加重民众的力役,征发民力,以致引起民众不满,民众便采取跟他不合作的态度。这里提到“夏王率遏众力”为夏桀的主要罪状,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夏代并没有完全实行以力役为主的助法,所以夏的民众才对夏桀的征发力役特别反感。通过这些讨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夏代的田赋制度还没有达到实物地租的水平,但是其基本原则和实物地租是一致的,只是其征收方式带有较多的原始民主传统的影响。

以上我们从两个方面简要地讨论了夏代社会性质问题,一是说明夏代社会结构中氏族占有主导的地位,一是说明夏代的田赋制度是近于实物地租的贡法。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对于其后的商周两代都有不小的影响。《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引《夏书》有“地平天成”的说法,意思不大好理解,杜注“地平其化,天成其施,上下相称为宜”,盖得其旨。我以为这句话很可能是对于新的氏族封建制度取得成功的一个赞扬之词。关于夏代的情况我们现在知道得还太少,文献记载有限,又没有像甲骨卜辞那样直接的资料可资利用,所以只能够依据后人的一些说法进行推论。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基本上肯定夏代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然而,要指出的是夏代毕竟只是封建社会的初期阶段,还只说其生产关系是氏族封建制。说它是“氏族”的,表明其社会性质还有较多原始时代的东西的遗存;说它是“封建”的,则表明其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这个角度看,如果说夏代是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的一个过渡时期,也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