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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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关于重庆打黑的几点疑虑

新华网重庆1月23日电(记者朱薇)记者从重庆“两会”上获悉,重庆打黑风暴中,已有3339名黑恶分子被抓获,其中1176人已批准逮捕,12名厅级干部落马。

重庆的“打黑除恶”举世关注,已经毫无疑问地载人中国的法治史册,此项工作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好评。正如重庆市代市长黄奇帆介绍说,按照中央部署,去年重庆依法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一争,累计抓获涉黑涉恶人员3339人,一批黑恶团伙已受到法律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被铲除,城乡社会治安持续好转,八类暴力刑事案件同比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

但是喝彩和赞扬声中,自己也听到了好多不同的声音和看法,不免也产生了几点疑虑:一是重庆真有那么多的黑恶分子吗?是不是风声水起,有扩大化了的嫌疑?二是重庆这么严重的黑恶问题,中国其它地方怎么样,是不是还有比这个严重,或者差不多的地方,这些地方怎么不行动?三是重庆的黑恶如果是独有的,那么问题积累到这么严重的程度,除了那些黑恶人员被打以外,还有什么人该对这个后果负责?重庆以往的各届领导是不是存在失职读职的问题?是不是该对这个现状负责,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他们做得怎么样?是不是得有个说法,还是“打黑除恶”,打完了之?四是千万不要把“打黑除恶”搞成了我们已经快忘记了的政治运动,更不要把“打黑”变成“黑打”,把握不住法律的尺度,否则在这样的情景之下,很容易犯扩大化的错误。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五是在这样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活动中,特别要注重保护“人权”。我们的法律是打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保护都是法律的职能,不能重打击,而轻保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负面效应,特别在重视和保护人权的中国,在人权人宪的今天。六是这些“黑老大”是怎么戴上“红帽子”的?是“黑老大”们善于掩饰,恶行长期不为人知?还是这些人在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前就已劣迹斑斑,群众对其恶行举报不断。其实只要认真调查,并非难以发觉,这些黑势力不但向经济领域扩张,同时还向政治领域渗透,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黑老大”们在落马后都取消代表委员资格。仅仅是亡羊补牢和事后追惩,问题是如何防止类似情况重复上演。另外还有没有这样的人?重庆有没有?中国有没有?怎么办?六是“黑律师”李庄案引起什么样的思考?2010年1月8日上午9:3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对李庄案,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很多学者认为李庄案不够罪,新闻媒体也引起了广泛评论。当然李庄案首先要反思的是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李庄案暴露出来的律师执业“潜规则”,引发了社会群体对律师的广泛质疑。那么,律师执业行为的底线在哪里?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还有哪些是根本不能做的?这些,需要律师界整体反思。不管二审法院是否判决李庄有罪,人们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和关注不会就此停止,此案对“律师”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将产生深刻影响。

记于201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