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中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五十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超过十万人,远远多于近几年来世界大小战争的死亡人数,也和汉川大地震死亡人数相当。平均每天因车祸死亡的人数超过300人,近乎2003年全年因SARS肆虐造成的死亡人数。因此,车祸猛于虎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更可怕的是,由于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汽车快速大量地进人寻常百姓家,这样必然每天都有很多新手上路,这使得马路上又多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因此,如何遏制车祸的发生事关国计民生,显得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中国车祸大量发生有着十分复杂的因素,但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去年以来,进行的严打“酒驾”就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地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也相应减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还需要从立法和执法的各个方面综合治理。首先,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大家知道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从法理上讲实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从这个罪名中分离出来了。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相比,前罪基准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罪基准刑则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罪明显轻于后罪。据了解,国外对交通肇事罪立法的量刑,普遍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驾车人驾驶的具有高度危险的东西,应该比一般人更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而且驾驶车辆需要国家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专门资格。其次,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普遍过轻,就连酒后驾车处以罚款拘留的规定也未得到严格执行,造成酒后驾车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有的简单调解赔偿了事,有的判个缓刑了事,很少有判实刑的,这不仅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还纵容了交通肇事行为,造成执法及司法的社会效果差。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相对“重”一些。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对酒后驾车行为严格禁止。只要是酒后驾车,即使不发生交通事故,也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子以判刑,并处以罚金、吊销驾照等处罚。有些国家规定,酒后驾车被吊销驾照后终身不得申请驾照。这些严厉的规定,是预防酒后驾车及发生交通肇事的有效措施。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应从“严”,而不是从“宽”。既然“车祸猛于虎”,我们就应当在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执法从严,加大对交通肇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从而遏制车祸的发生。目前,好多司法机关将交通肇事罪从宽处理,一赔了之,以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甚至于进行刑事和解的做法不妥,应子以纠正。
记于201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