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4906700000047

第47章 立法应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它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子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只能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在目前,司法机关在执行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的时候,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从宽处理,进行刑事和解,就是被告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受害人的凉解,因此从轻或减轻处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本身是私权利,对于私权利,公民个人有处置权,也就是有主张和放弃的权利,公权利的刑事保护,一方面是为了弥补民事保护和其它保护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弥补私力保护不足。因此,从理论上讲,受害人有选择主张保护和放弃保护的权利。自诉案件的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子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受害人主张保护权利的情况,反过来,这类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只要是受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诉”。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子以考虑,这从一定意义上是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

记于201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