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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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民事行政检察应当坚持司法被动性原则

近年来,各级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基本走出了徘徊不前的局面,有的地方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成为继职务犯罪侦查和刑事检察工作之后的第三大业务工作,甚至于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就在这项工作迅速发展的时候也出现了好多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动出击,如动员当事人申诉、主动到法院“找线索”等。

笔者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应当坚持司法的被动性原则: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启动,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诉为前提,不能主动启动。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本身就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的活动,本身就是司法活动。三是民事行政检察不以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为启动的必然。如人民法院曾审判了一起父子赡养案件,这个案件判决是错误的,但当事人并没有申诉,时过境迁,如果检察院主动介入进行抗诉,把双方当事人叫来,重新开庭审理,那无疑是对已经修复的和睦关系的破坏,也就是把别人已经长好的伤疤揭开,再撒上一把盐。因而我们的工作是化解矛盾而不是制造矛盾。四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后,在向人民法院上诉、申诉之外,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是给当事人开拓的一条新的救济途径,而这条途径是否运用取决于当事人,而不是检察院。

因此说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应当坚持司法被动性原则,检察机关只作宣传,不作动员。通过向社会的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让老百姓了解,当需要申诉时知道检察机关的这条途径,另外,检察机关扎实工作,让老百姓看到工作成果,增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最后还应该畅通救济途径,使老百姓很便利地寻求民事行政检察救济,真正发挥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作用。

记于20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