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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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我看对“中国最后的‘流氓’”的处理

近日,媒体报道,27年前,北京青年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6年前,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而流氓罪在13年前已经从刑法条文中删除。他将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

北京人牛玉强,因“抢了一顶帽子,砸了一扇玻璃,打了一个人”,1984年“严打”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牛玉强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时,两次减刑,刑期至2008年2月13日。因患严重肺结核,牛玉强1990年保外就医,并在北京娶妻生子,还申请到了低保。

2004年4月,牛玉强被收监。新疆建设兵团监狱管理方称,至1992年,牛玉强保外就医逾期11年9个月28天未归,其余刑时间将顺延至2020年2月21日。

律师周泽曾向农八师监狱局及石河子监狱发函,提出将牛玉强逾期时间计入刑期。此前,周泽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建议书,建议对牛玉强予以****。

为什么这个案子受到媒体的关注?我想有这么几个原因:一是牛玉强的罪名是“流氓罪”,而这个罪名是早被九七《刑法》所废除的;二是既是“流氓罪”的部分客观表现被九七《刑法》的“寻衅滋事罪”所取得,但后罪是轻罪,再严重也不致于“死缓”;三是当时的严打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进行一场斗争,对此法律界评价不一,特别是对“过左过严”的问题反映出执法不够严格,用刑事政策代替法律的问题显现;四是将牛玉强保外就医逾期11年9个月28天是否计入刑期的问题,是计入合适,还是不计合适?五是将牛玉强是否可以****的问题,或者说是该不该****的问题!

对此,我有几点看法:一是牛玉强的罪名是“流氓罪”,而这个罪名是被九七《刑法》所废除的,虽然法律规定,为了法律或者说社会关系的稳定,法律的修改并不影响原来的判决,也就是说九七刑法后继续执行对他的“流氓罪”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毕竟时过境迁,特别是过了几十年,人们连“流氓罪”是什么都不大知道的今天,继续执行就显得有点牵强。再说,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既然法律取消了这个罪名,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这个罪名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何况那个时候过来的人都知道,年轻人有一顶军帽是多么荣耀的事情,抢军帽也是很平常的事情,当时判决就可能偏重,何况几十年后的今天,也就是说继续惩罚的必要性不大。二是我同意既是“流氓罪”的部分客观表现被九七《刑法》的“寻衅滋事罪”所取得,但后罪是轻罪,再严重也不致于“死缓”;三是当时的严打的确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进行一场斗争,存在“过左过严”的问题,一定意义上反映出执法不够严格,用刑事政策代替法律的问题;四是将牛玉强保外就医逾期11年9个月28天是否计入刑期的问题,计入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多大的法律问题,如果不计入可能更人性,可能有更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有一定的法律问题,要有法律的救济手段和途径,我们还是应当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也就是通过合法的救济手段和途径,计入刑期更显个案的公正。五是将牛玉强是否可以****的问题,或者说是该不该****的问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经****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涉及的案件不能重新再次追诉。很显然,牛玉强经过严格复杂的程序是可以****的,但一般情况为一个普通的个案启动如此复杂严格的程序是非常难的,我国的法律史上还没有过。不过目前****是法律规定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的救济手段和途径”,因此,在目前除了减刑假释之外没有很好的很好的解决办法!

于20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