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因此,在日常工作我们有时会发现这样的情况,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党组给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党组直接下达文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领导给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党组安排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的现象,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第四十七条规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上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主要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不是党务工作的领导。检察机关的党组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并不受上级检察院党组的领导,至于检察机关内部的机关党委和机关支部是工作机关,并不是领导权力机关,在本院党组的指导下受同级党委下属的直属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上下级检察机关更不存在领导关系。
于20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