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跟踪的注意事项
1.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目的正当原则。跟踪属于秘密调查的范畴,或多或少涉及跟踪对象私权利的保护问题,因此,必须具有制止违法行为和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二是必要与严谨原则。跟踪具有成本高、风险大等劣势特征,只有在其他案件调查方法、手段和措施难以取得重要证据或难以破获案件时才能采取。要求执法机关必须坚持必要和严谨原则,做到内紧外松,秩序井然;跟踪人员必须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严谨周到,精力上全力以赴,方法上科学合理。
2.不露己,不脱梢
不露己,是指不能让跟踪对象发现跟踪人员;不脱梢,是指跟踪人员要始终将跟踪对象控制在自己的视线之内。不露己,不脱梢是有效跟进监视,完成跟踪任务的基本保证,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强调不露己时,必须考虑到不脱梢,强调不脱梢时,必须考虑到不露己。要做到既不露己,也不脱稍,跟踪人员必须科学合理地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与分寸,集中精力、灵活行动、及时应变。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原则性,是指一般情况下跟踪人员必须“不露己”,必要时“宁脱勿露”,以免打草惊蛇,为后续调查造成障碍;灵活性,是指在案情重大或跟踪对象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必须“不脱梢”,必要时“宁露勿脱”,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减少跟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四、守候
(一)守候的概念
守候,又称蹲候或守候监视,是指调查人员选择隐蔽、便于监视观察的位置对重要涉案场所或重要涉案人员住所及其活动情况实施监视观察的案件调查措施。守候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公开调查创造条件。在未掌握违法行为嫌疑证据的情况下,公开调查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仅难以取得效果,而且会打草惊蛇。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跟踪、守候等措施掌握充分的嫌疑证据,为公开调查创造条件。二是掌握公开调查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和线索。证据材料和线索有的在明处,有的在暗处。在明处的可以通过公开调查取得,但当证据材料和线索在暗处时,公开调查通常难以取得,只有通过跟踪、守候等措施发现和掌握其所在场所、位置或保管人,然后再通过公开调查取得。
与跟踪一样,守候不属于法定措施,但由于违法行为具有复杂多样性,为了增强证据调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和查明案件事实,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守候对象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守候是执法机关可以选择的案件调查措施。
(二)守候点的设置
守候点,是指守候人员蹲候监视守候对象的场所或位置。守候点的基本条件或要求是既能够隐蔽自己,又能够有效监视、观察守候对象的活动情况。守候点的设置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固定守候点
固定守候点,是指在守候对象经常活动或落脚的场所附近设置的固定守候场所。固定守候点的优势是便于隐蔽自己和监视、观察守候对象,且有利于长期蹲候。设置固定守候点的前提,是守候对象经常活动或落脚的场所明确和固定。
2.临时守候点
临时守候点,是指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守候点的情况下,就地取材利用临时隐蔽物体或场所设置的守候点。与固定守候点相比,临时守候点具有不易隐蔽和长期蹲守的缺陷。
3.协助守候点
协助守候点,是指调查大要疑难案件时,在守候对象经常活动或落脚的场所附近,选择适当场所并由社区(村民)组织或企业单位协助守候的守候点。协助守候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以调查人员为主,以协助守候人员为辅的守候点,另一种是由协助守候人员负责守候,发现情况后及时向调查人员报告,并由调查人员负责处理相关情况的守候点。协助守候点的优势,是协助守候人员比较熟悉守候对象的基本情况、周围环境和民情社情且不引人注意,既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也便于长期守候。
4.长期守候点
长期守候点,是指在违法行为高发期或高发地,由相关执法机关和社区(村民)组织共同参与建立的,随时监视观察守候网点周围重点嫌疑人员的活动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行为的守候点。长期守候点的作用是通过对重点嫌疑人员及其活动情况的监视观察,及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或线索,为执法机关提供案件线索,以便执法机关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长期守候点与其他守候点的区别,是长期守候点是针对当时、当地违法行为高频率发生的情况设置的,守候对象不具有特定性,而其他守候点的守候对象具有特定性。
(三)守候方法
1.定点守候
定点守候,也称驻地守候,是指在固定位置和场所监视观察守候对象的方法。定点守候的前提,是守候对象的住所或经常活动、落足的场所相对固定和明确,守候人员可以根据守候观察的实际需要,设置固定或临时守候点,并以某种名义和身份为掩护守株待兔,对守候对象及其活动情况实施监视观察。与巡查守候相比,定点守候不仅有利于长期蹲守,而且成功率相对较高。
2.巡查守候
巡查守候,是指在守候对象住宿、经常活动或落足场所不明确的情况下,守候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守候对象可能活动或落脚的一个或几个可疑场所实施巡回蹲守的方法。巡查守候的前提是守候对象住宿、活动或落脚场所不固定、不明确,守候人员只能对经过分析判断的可疑场所或区域巡回守候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和掌握守候对象及其活动情况。
(四)守候的组织实施
1.确定守候人员
守候人员的职业素养是完成守候任务的重要条件,因此,案件调查负责人应当根据守候目的、任务、对象和调查人员的具体情况,选择办案经验多、应变能力强和能吃苦耐劳的调查人员承担守候任务。
2.做好守候准备
守候,是守候人员没有主动权的案件调查措施,需要守候多长时间,能够取得什么样的结果等都是难以预料的,而且守候过程非常枯燥、沉闷和纪律约束性很强,守候人员不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也要有充分的事实准备。
(1)熟悉案情,明确目的和任务。为了顺利完成守候任务,守候人员必须事前认真分析、研究和熟悉案情,明确守候目的和任务。
(2)熟悉守候对象。只有熟悉守候对象,才能及时发现守候对象和更有效的监视、观察与掌握其活动情况,因此,守候人员应当尽可能多地了解和掌握与守候对象有关的信息或线索,包括守候对象的基本情况、体貌特征、言行举止、生活习惯和服饰打扮等。
(3)了解和熟悉周边情况。守候人员应当事前了解和熟悉守候点和守候对象经常落脚或活动场所周围的地理环境、民情社情与道路交通等情况,为顺利实施守候措施和有效监视观察守候对象及其活动情况创造条件。必要和可能时,还应当与守候点所在地的社区(村民)组织或有关执法机关取得联系或沟通,为处置紧急或特殊情况创造条件。
(4)预测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守候对象和守候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守候的艰巨性和不可预测性,如守候对象会否出现、何时出现难以预料,有时可能很快完成守候任务,有时可能需要长期坚持,耐心等待等等。这一切都要求守候人员必须对守候过程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足够充分的预测、研究和判断,并制定全面周密的应对办法或措施。
(5)后勤保障。守候是一项比较艰苦的证据调查活动,后勤保障必须周到齐全,除交通通讯、录音录像、夜视器材、化装(掩护)所需物品、执法文书、守候人员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当对生活必需品做好充分准备。
(五)守候的注意事项
1.吃苦耐劳,坚持不懈
守候是一项被动性证据调查措施,一方面守候时间的长短和效果难以预计,长时间守候需要守候人员忍受饥渴和长时间集中精力引起的疲劳、烦躁等各种困难的袭扰;另一方面守候对象警觉性高,嗅觉灵敏,行为诡异善变,守候人员稍有疏忽,可能被其利用。因此,守候人员要有吃苦耐劳、坚持不懈、连续作战的思想作风和毅力,不仅要坚守岗位,而且要始终精力高度集中,不给守候对象可乘之机。
2.保守秘密,严守纪律
守候属于秘密证据调查措施,守候人员对守候对象、守候计划和守候点的设置等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任何与案件调查无关的人员泄露。在执行守候任务的过程中,一是要严守守候纪律,严格管制声响、光亮、烟火等,以防暴露自己;二是要遵守群众纪律,不损害群众一针一线,将守候给周围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不便降到最低。
五、化装调查
(一)化装调查的概念
化装调查,是指在调查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时,当一般证据调查方法和手段难以取得突破的情况下,调查人员以秘密身份了解和掌握违法行为有关情况,为获取证据创造条件的案件调查措施。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更是利益经济,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个别经营者通过违法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形不可避免;当案件调查涉及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时,个别当事人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规避甚至抗拒调查,使执法机关难以通过正常方法和手段获取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破获案件的情形也不可避免。而化装调查正是执法机关面对如此困境时不得已的选择,通过化装调查全面掌握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为公开调查创造条件,对突破重大、疑难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化装调查与便衣调查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一是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了解、掌握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信息、证据线索和证据材料;二是秘密进行,即调查人员都不着制式服装,不佩带执法标志,不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三是必要时都可以直接转入公开调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和获取证据材料。
化装调查与便衣调查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查人员的身份真假不同。化装调查时,调查人员的身份是假的、特定的,如假扮成与调查对象有买卖关系的卖方或买方对调查对象实施暗中调查,而便衣调查时,调查人员的身份是真实的,只是不需要向任何人表明身份。二是调查对象是否明确或特定不同。化装调查的调查对象是明确、特定的,而便衣调查的调查对象有时是明确、特定的(如对重大案件的涉案人员及其活动情况和重要涉案物品的流动情况实施监视,以便及时发现和查获),但有时是不明确、不特定的(如对违法行为高发区域或行业派出便衣人员实施监视,以便及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等)。
(二)化装调查的准备
化装调查既有公开调查能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有公开调查不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而且很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调查人员独自应对,即时处置。为了使化装调查能够取得预期效果,调查人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1.确定人选,明确分工
化装调查是一项特殊证据调查措施,具有较大难度和风险,因此,必须选择文化理论知识、职业技能、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强,经验丰富且足智多谋、果敢善断、心理素质好的调查人员担当此任。配合化装调查的人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宜少不宜多,多一个人,就多一份暴露的可能和危险。化装调查人员和配合调查人员共同组成化装调查小组,化装调查小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分工,在统一组织调度下实施化装调查。
2.熟悉案情和相关情况
调查人员接受化装调查任务后,应当认真研读案件材料,听取案情汇报,研究和熟悉下列情况:一是当事人和重要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违法行为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三是违法行为涉及行业的行规、行业术语和涉案人员活动地域内的传统文化、习惯风俗等等;四是其他需要了解或熟悉的情况。
3.确定协调配合与通讯联络事项
化装调查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整个化装调查过程,调查人员与配合人员和调查小组与后防指挥人员之间必须有一整套事前确定的特殊协调配合措施和通讯联络渠道与方式,以便及时交流情报信息,统筹协调调查活动。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可能,确定协调配合的形式与方法,以及通讯联络的渠道和方式等。配合措施和联系方法通常应当具备两套以上方案,并明确什么情况下使用第几套方案。
4.制定应对问题、困难的办法和措施
化装调查的艰巨性、风险性和挑战性,要求化装调查小组必须事前对化装调查过程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全面细致地预测、分析和研究,并制定周密细致的应对办法和措施。应对办法和措施越严谨周密,化装调查成功的概率就越大。
5.制定化装调查方案
化装调查必须遵循先谋后动,谋定而动的原则。要通过化装调查方案对化装调查的任务、时间与时机、化装调查人员的分工和组织指挥、协调配合措施和联系方法、化装调查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困难以及应对办法和措施等事项作出周到细致的安排部署,力求万无一失。
6.组织预演,熟悉方案
预演,是指根据化装调查方案设定相应的环境和条件,选择合适人选模拟调查对象,由化装调查人员、配合调查人员和模拟调查对象共同模拟的“实战”演练活动。预演的目的,是帮助调查人员熟悉调查方案,发现和纠正调查方案存在的问题,增强化装调查人员对调查对象、任务、环境等情况的感性认识和自信心,使化装调查人员尽快进入角色。预演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特别是突出对各种困难和问题的演练。演练过程应当有专人导演和监督,以检验预演细节和效果。预演结束后,化装调查人员应当会同配合调查人员、模拟调查对象和导演监督人员根据预演过程暴露的问题,分析、研究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化装调查方案。
(三)化装调查的注意事项
1.周到严谨
化装调查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不得半点疏忽大意,稍有闪失,不仅会给整个案件调查带来麻烦,还可能引起其他不良后果,因此,准备工作必须全面周到,细致严谨。化装调查过程调查人员要有胆有识、思维缜密,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判断,果断作出决定。
2.信息畅通
化装调查人员可能只有一人,但涉及化装调查事务的配合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组织指挥人员众多,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畅通是化装调查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因此,要保证前后方全天候信息联络畅通和重要情报信息的及时交流与转移。
3.严守纪律
化装调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把握自身的言行分寸,既不能暴露自己的身份和意图,也不得采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侵害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手段实现调查目的。对妨碍调查人员遵守法律规定和纪律的情势,要灵活应对,必要时应及时向组织指挥人员汇报,共同采取对策和措施。
4.抓住重点
化装调查必须抓住重点,速战速决,尽量缩短化装调查时间,减少暴露身份的可能。因为化装调查的目的,是为公开调查创造条件,掌握了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重要证据材料与线索的所在位置、保管人、取得时机、方法和手段等重要事项即可,没有必要掌握调查对象的全部具体情况。
5.争取证据
化装调查人员不能公开搜集证据,但并不是完全没有获取证据的条件和可能。在化装调查过程中,调查对象对调查人员的戒备心理不强,调查人员可以按照正常市场交易程序取得相关证据,如调查对象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和相关票据、合同等等。
6.注重自身安全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唯一目的是获取超额利润,当获得的超额利益数额巨大时,面对法律制裁当事人会采取什么应对措施是难以预料的,即使在公开调查实践中也不时出现调查人员被围攻、殴打而致伤、致残的情况。化装调查人员单枪匹马,既没有其他调查人员相互照应,又因为没有公开的执法人员身份而缺少法律的直接保护,因此,安全风险更大。为了降低安全风险,化装调查人员必须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高度关注和准确判断各种情势变化,及时化解对自身安全构成影响的各种不利因素,注重保护自身安全。组织指挥人员应当随时了解和掌握化装调查的进展情况,当化装调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发生重大情势变化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转入公开调查或及时终止化装调查。
[案例20]某洗浴中心商业贿赂案
A市某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称:某大型洗浴中心通过贿赂出租车司机为其拉客,希望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分局经对举报材料的分析认为:该洗浴中心规模大,生意火,在本市具有一定的背景和影响,且商业贿赂行为隐秘、敏感,公开调查难度大,成功率低,如果不能取得重大突破的话,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反而将导致案件调查的开始就是结束的局面。于是,分局决定派出两名精明干练的调查人员化装调查,为公开调查创造条件。
化装调查人员接受任务后,对如何实施化装调查和化装调查过程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等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并制定了周密的调查方案,做了充分的调查准备,然后以出租车司机和消费者的身份展开调查。经过一个星期的努力,调查人员掌握了部分收受回扣的出租车车号、司机姓名和洗浴中心给出租车司机发放回扣款项记录本的存放处,并秘密录制了贿赂双方支付和收受回扣款项的录音录像资料。
分局在对化装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了严谨周密的现场检查方案,及时对洗浴中心实施了现场检查,查获了详细记录每天发放回扣款项的出租车车号、司机姓名和款项数额的“出租车司机劳务费发放记录本”,并向洗浴中心负责人播放了化装调查人员录制的录像资料。在事实面前洗浴中心负责人不仅承认了商业贿赂的事实,而且确认了所有证据,并表示愿意接受适当处罚。
六、跟踪、守候和化装调查的程序
跟踪、守候和化装调查虽然没有对调查对象表明身份等程序,但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一)申报
当案件调查需要采取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措施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审批表,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审批表一式一份入卷。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案件名称;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案件调查进展情况;④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的必要性和理由;⑤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⑥案件调查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签名;⑦执法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签名:⑧制作时间和盖章等。其中: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的必要性、理由和方案及配套措施可以另行制作书面材料;必要性和理由应当充分,方案及配套措施应当详细具体和可行,以方便审批人员审查批准。
(二)审批
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审批表,认真分析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和案件调查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法律规定在严格把握采取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采取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的决定。
(三)安排部署
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既是非公开措施,也是非法定措施,与其他一般措施相比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对决定采取跟踪(或守候、化装调查)措施的,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和安排部署。安排部署必须全面、具体和周到,以便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节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强制措施,是指执法机关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藏、销毁证据材料和赃物赃物,或强迫其履行法定义务而依法对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采取的限制或剥夺措施。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行政性、时限性、强制性和可诉性等特征。
法定性,是指强制措施的名称、种类、实施主体和程序所具有的法律规定性。强制措施具有限制或剥夺当事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效果,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必须由法律、法规对强制措施的名称、种类、实施主体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且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否则,其强制措施行为构成违法。
行政性,是指强制措施的行政属性。强制措施的行政性特征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如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秩序,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等。
时限性,是指强制措施在时间上的规定性。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期限是7天,7天之内执法机关必须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否则,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时限性特征主要体现了以下两层意义:一是提高执法效率。强制措施是使违法行为和涉案财物保持在一定状态和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某种处理决定的必要条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必须尽快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不能久拖不决。二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是必然的,而法定期限能够有效督促执法机关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可以将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强制性,是指强制措施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强制性是相对于一般措施的非强制性而言的,一般措施是以国家意志或主观上的一种威慑力量为后盾的行政措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强制措施不仅以主观上的威慑力量为后盾,更是以客观上的物质力量为后盾的行政措施,如强制预防(强制隔离)、强制制止(查封、查扣、强制拆除)和强制执行等等。强制性还表现在当执法机关实施某一强制措施时,当事人负有容忍强制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可诉性,是指强制措施具有的可复议、诉讼的特征。强制措施的直接法律后果是限制或剥夺了当事人的某种权利,且在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当事人有配合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必须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和诉讼权,以便其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