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规完善与现实需求间的碰撞
中国的物业管理作为新兴的、正在蓬勃发展的行业,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撑,需要各级政府政策的保护,方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但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尽管国家及各级政府颁布和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仍存在着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具体概括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缺乏权威性。物业管理不仅涉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如公安、房管、城管、物价等部门,而且还涉及开发和建设单位、街道居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经营单位和民间团体,这些相关主体间的法律责任模糊,造成相互间诸多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出现了“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无序局面,无形中增大了物业管理的经营难度,影响了其职能的正常发挥。
二是缺乏衔接性。调查显示,物业管理中的诸多投诉和纠纷,70%都是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与矛盾,与物业企业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撤走或不复存在了,这些遗留的历史问题和矛盾,就会向后期的物业管理发生位移和沉淀,此时的物业业主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申,只好把自己的不满发泄在物业企业身上,而物业企业就得为此疲于应对,代其受过,为其“买单”。有人曾形象地给当今的物业企业送上一副对联,上联为:烦事、杂事、窝心事,事事缠身;下联为:骂声、怨声、责备声,声声入耳;横批为:忍气吞声。这足以说明当前物业企业所面临的窘状。
三是缺乏可操作性。如:目前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予以了涵盖,但在执行的细化上,还显得十分的模糊,难以操作。如哪些维修养护费应由业主共同承担,如何承担,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又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偷盗、杀人等刑事案件,物业企业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不仅给司法机关的调解和判决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同时,也给物业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经营风险。
第三节 物业冲突的影响
一、阻碍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重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完善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全面发展,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一宏伟的战略构想,得到了全社会各个阶层人民群众最广泛的拥护和支持。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积极参与和投入实现这一战略构想的实践之中,尽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发生在物业区域内的各类物业冲突,不管是由何而生,都构成和滋生着与当前社会主导潮流不相符的“异曲杂音”,从一个侧面危及了和谐社会建设所必须具有的安全与稳定的氛围,引发了局部区域内动荡和不安定因素的滋生与蔓延,人为地促成了建设和谐社会合力的无端分散和耗费,给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带来了极为不良的负面影响。对此,全社会应从战略和宏观的角度,严肃、认真地看待物业冲突给社会进步与发展带来的阻碍作用,用积极的态度寻求和探索化解或弱化各类物业冲突的措施和方法,确保和谐社会建设的稳步向前推进。
二、破坏作用
物业区域内生成的各类冲突,不仅给宏观的社会环境带来了极为不良的阻碍作用,同时,也给微观的物业环境带来了难以消弭的破坏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是造成了物业区域内各种秩序的混乱。尽管冲突双方在冲突爆发前,主观上都没有此初衷和意愿,但在客观上,任何的冲突都会导致物业区域内各种秩序的混乱,这是不争的事实。二是造成了物业区域内平静、祥和的工作与生活氛围的消失。平静祥和的氛围,是现代社会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所追求的一种境界,对于人们工作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有着不可低估的辅助作用。而物业冲突的生成,让人们这种良好的追求转瞬间化为泡影,反而被烦躁或焦虑所取代,这已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得到了证实。三是造成了物业区域内人际关系的紧张和对立。在物业区域内,各类物业冲突的生成都带有某种随机特性,一些微不足道的矛盾往往会使诸多纠纷与矛盾重新显现和暴露,并借助冲突的力度向周边蔓延和辐射,从而破坏了物业区域内各种关系的稳定与均衡。这种稳定与均衡一旦被打破,其消极影响就会像浓雾一般,覆盖于物业区域内的方方面面,久久难以消散。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已不乏这样的先例。
三、相斥作用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物业区域中的人际关系实际上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因交际活动所建立的一种心理关系。这种关系的和谐程度直接影响着双方的心理和情感。而物业区域内矛盾双方的冲突一旦生成,冲突双方的心理就会出现扭曲或失衡,产生一种心理排斥,并对其下一步的作为予以引导:一是引导情绪上的对立。此刻,冲突双方在情绪上都处于带有明显敌意的高度亢奋状态,孕育和滋生着冲突升级的可能,任何的解释和劝说,都无法在短时间内化解这种对立的情绪压力。二是引导语言上的对立。受亢奋情绪的影响,冲突双方将会出现大量失去理智的攻击性语言,如谩骂指责、讽刺揭短等,使冲突双方的对立情绪进一步恶化。三是引导行为上的对立。这是冲突双方发生情绪与语言对立后,必然导致的结果。此刻,冲突双方都会采取相对应的行为,如你打电话找人帮忙,我也打电话找人帮助,你去寻找攻击性物件,我也去寻找攻击性物件,剑拔弩张,互不相让,非强制外力而不可制止。仔细分析和研究诸多物业冲突的事例,都证明了这种相斥心理的客观存在。
四、转化作用
如前所述,在物业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纠纷冲突,均属人民内部矛盾范畴,但若冲突一旦突破法律的底线,则冲突性质就将发生质的转变。在物业管理实践中,这种转变一般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无意转变。即冲突双方在冲突过程中,在主观上并没有想给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的损失,但在客观上,因行为的过激,导致了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损失,就是无意转变。二是故意转变。即冲突双方(或某一方)事先早有准备(如准备凶器等),在主观上准备给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的损失,而客观上也造成了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的损失,则就是故意转变。三是恶意转变。即冲突双方(或某一方)纠集社会上恶势力或团伙,以群殴械斗的形式,造成冲突的某一方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留下十分恶劣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在物业冲突中,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但较为典型,一般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